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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 《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7-16 08:10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 - 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08年6月23日在深交所上市 [3]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37,984,837元 [4] - 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4] 公司治理结构 -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经营方针决定、董事监事选举、重大资产交易审批等职权 [18][19]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战略与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51] - 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64] - 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 [60] 股份相关条款 - 公司股份总数6,637,984,837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7] - 股份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次发行同价 [15] - 股份回购情形包括减资、员工持股计划、可转债转换等合计持有不得超过10% [23][25] - 发起人股份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 [28]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 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包括修改章程、合并分立、30%以上资产交易等 [39] - 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以上且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大会批准 [18] - 对外担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议 [20][21] - 证券投资及5000万以上风险投资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19][52] 投资者权益保护 - 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结果需公开披露 [40] - 连续90日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25] - 股东可对违规董监高提起诉讼并可要求查阅公司资料 [35][37] - 禁止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发生情况需立即申请股份冻结 [17] 信息披露与合规 -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筹备及信息披露事务 [62] - 股东大会决议需以中英文双语公告 [91] - 董事需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9] - 公司应配合股东权利征集并不得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