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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钼后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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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断供引1.16亿元仲裁,洛阳钼业回应:将积极应诉
贝壳财经· 2026-09-22 17:17
核心观点 - 洛阳钼业与厦门钨业因尾矿供应问题产生法律纠纷,洛阳钼业表示将积极应诉 [1] - 钨价因供应端收紧和战略需求提升而大幅上涨,年内高点较年初近乎翻倍 [3] 公司动态 - 厦门钨业就洛阳钼业停止供应尾矿导致洛阳豫鹭全面停产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涉案金额暂计约1.16亿元 [1] - 洛阳钼业表示坚持以合规运营为底线,将就此进行积极应诉 [1] - 双方于2001年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洛阳钼业以选钼后尾矿等资产出资持有洛阳豫鹭40%股权,并负责提供生产所需尾矿,合资公司经营期限至2032年4月23日 [1] - 洛阳钼业自2026年6月30日起停止供应尾矿并排入尾矿库,同时要求洛阳豫鹭暂停销售钨精矿,导致其全面停产 [1] 行业背景 - 钨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具有高密度、高熔点、高耐磨性等物理性质,被称为“工业牙齿”,与国防军工、工业制造、高端装备等战略性领域密切联系 [2] - 全球主要经济体将钨纳入“关键矿产清单”,中国明确限制钨精矿开采及钨原料出口 [2] - 受开采指标下降、出口管制等因素导致的供应端收紧及海外战略需求提升推动,钨价近年一路攀升 [3] - 钨价于2024年3月16日冲至年内高点104.8万元/吨,较年初近乎翻倍 [3] - 此后钨价有所回落 [3]
因“钨”生冤?洛阳钼业被指违约 厦门钨业提起1.16亿元仲裁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9-22 05:24
核心观点 - 厦门钨业与洛阳钼业因合资公司洛阳豫鹭的尾矿供应问题发生仲裁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洛阳钼业停止供应尾矿是否违反2001年签署的《合资合同》[1][2] - 该事件反映了战略矿产总量控制政策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之间的衔接问题,长期产业合同在监管变化下需寻找合规与契约信用的新平衡[5][6] 事件背景与仲裁诉求 - 洛阳豫鹭成立于2002年,厦门钨业持股60%、洛阳钼业持股40%,主要对洛阳钼业三道庄钼矿选钼后的尾矿进行白钨综合回收[2] - 洛阳钼业以符合选钨要求的选钼后尾矿、堆存尾矿、尾矿库使用权等资产作价出资,并负责办理洛阳豫鹭存续期间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证或批文[2] - 6月30日起,洛阳钼业停止供应尾矿,转而排入尾矿库,导致洛阳豫鹭全面停产[1][3] - 厦门钨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两项核心诉求:要求洛阳钼业继续履行《合资合同》恢复供应尾矿直至2032年4月经营期限届满,以及赔偿断供及暂停销售造成的相关损失,涉案金额暂计约1.16亿元[1] 争议焦点与政策背景 - 洛阳钼业回应称,基于国家对钨矿的合规管理要求,股东方尚未就处理方案达成一致,暂停提供尾矿是为确保生产运营合规[3] - 钨属于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自然资源部2024年文件明确全国钨精矿开采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区分主采和综合利用指标[4] - 2025年栾川县公开的第一批指标中,洛阳钼业获分配6150吨[4] - 2025年7月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5] - 洛阳豫鹭从事的正是从选钼后尾矿中综合回收白钨,涉及总量控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个政策目标的衔接[5] 市场环境与合同问题 - 截至9月21日,国内65%黑钨精矿价格约40.5万元/吨,较2024年同期上涨近198%,仍处于历史高位[5] - 根据当前双方公开信息,不能因钨价上涨推断任何一方调整合作关系的主观动机,仲裁程序需要回答的是合同问题[5] - 仲裁需判断:已履行二十余年、期限尚未届满的合资合同,在战略矿产监管环境变化后,原有尾矿供应及许可证等义务应如何继续履行,监管要求是否导致原有履约方式无法继续,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和损失如何划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