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股份(6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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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总裁设置 - 公司设总裁1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5] - 外部选聘总裁需有相近或相关行业总裁职位五年以上经历[4] - 多种情形不得担任总裁[5] 高管职责 - 总裁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拟定方案应听取相关意见[13][16] - 遇重大事故总裁及高管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通知秘书[17] 会议安排 - 总裁办公会每月定期召开,必要时开临时会议[15] - 参会人员为总裁等,秘书列席,总裁召集[15] - 会议需提前通知、准备材料,请假需获批[18] 会议管理 - 会议需记录、纪要,由办公室保管,总裁审定印发[18] - 重大分歧总裁报告董事长,提请事项总裁提交[18] 细则说明 - 细则未尽按法规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修改[20] - 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资产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2] 资产定义 - 资产包括债权、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3] 资产损失核销证据 - 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企业内部证据[5] 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 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依现金盘点表等确认损失[6] - 存款中银行已付公司未付款项不能收回,比照坏账损失认定要求处理[7] - 债务人宣告破产等清算完毕,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款项,依法院公告等确认损失[7] - 逾期不能收回应收款项,单笔小于5000元或不足弥补清收成本,依专项说明等确认损失[10] - 逾期三年款项,有催收记录且三年内无业务往来,依相关财务资料等确认损失[11] - 公司内部单方挂账取得专项说明等可比照坏账损失处理[12] - 存货清查盘亏需提供存货盘点单等资料进行财务核销[13] -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不超过100万元的存货报废等损失,由公司内部鉴定小组出具技术鉴证证明;超100万元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经济技术鉴定证明[14] - 有价证券类投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需收集证券经纪机构对账单等资料[16] - 按会计重要性原则,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并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认定损失[17] - 单项或批量原值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专项说明并委托鉴定[19] - 固定资产盘亏需依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单等证据确认损失[19] - 在建工程因停建等原因,将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国家文件等证据确认损失[21] - 无形资产已被替代或超法律保护期限,依据相关鉴定报告或证明进行财务核销[21] - 担保损失财务核销比照应收款项损失核销依据进行[13] - 其他资产核销依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取得相关有效证据[22] 资产核销复查与审批 -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全面复查[24] - 资产核销审批在每年四季度办理[25] - 单笔核销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达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且500万元以上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需股东会批准[25] -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需股东会批准[25] - 单笔核销金额500万元以上且1000万元以下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达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100万元以上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25][26] - 未达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由总裁办公会审批[26] 已核销资产管理 - 公司应明确已核销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入账[28] - 已核销应收款项、委托贷款,除特殊情形外应积极开展债权追索[28] - 已核销存货、固定资产,除特殊情形外应承担实物保管责任并处理资产[28] - 已核销投资,除特殊情形外应积极谋求股权的转让争取投资回收[28]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 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本所联 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活动,提升信 息披露质量,确保股东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 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 对各部门、子公司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虽不拥有控制地位,但拥有能够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 经营政策,并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权力的被投资企业)。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通过安排独立董事会谈、实 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保障独立董事能积极履行职责。 在定期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自觉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签署担保文件[2]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两者对外担保额之和[2] 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需股东会审批[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8] - 按 12 个月累计计算超总资产 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为资产负债率超 70%的对象担保需股东会审批[8] - 对股东等关联方担保需股东会审批[8] 子公司担保 - 向子公司担保可分别预计两类子公司未来 12 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审议[13] 信息披露 - 担保决议后及时报送交易所并披露[17] - 担保批准后披露相关内容及占净资产比例[18] - 被担保人未还款等情形及时披露[18] 保密与责任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控制知情范围,知悉人员保密[18] - 违规造成损失追究人员经济责任[20] - 越权签订合同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要求赔偿[20]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22] - 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2]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2]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2025 年 8 月)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 提名委员会,并根据其职责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 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