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002590)
搜索文档
万安科技(00259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8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资产的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 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 ...
万安科技(002590) - 授权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8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1、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由总经 理审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 3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2、拟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净额(即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费用等)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 由董事长审批;10%以上未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的,董事会应 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 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 ...
万安科技(00259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6 15:48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
万安科技(00259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制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交流[2]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及相关机构[5] - 沟通方式有公告、股东会、说明会等[5] 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职能部门[7] -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等多项工作[8] 信息管理 - 接待来访投资者需备案登记并刊载活动记录[11] - 重大业务宣传与媒体报道需经审核[12] - 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2] - 发布重大信息须及时报告并披露[13] 承诺事项 - 承诺不打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17] - 违反承诺承担法律责任[18] 活动管理 - 投资者关系活动有多种类别[20] - 需记录活动参与信息[20]
万安科技(002590)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8
资助原则与对象限制 - 公司对外资助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接受资助对象应提供担保[2] - 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资助,为其他关联方资助需股东会审议[2] 审议规则 - 四种情形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董事会审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5] 流程与披露 - 对外资助前需做风险调查和审核评估[7] - 披露资助事项需提交文件,公告含特定内容[9][10] 责任追究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3]
万安科技(002590) - 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8
接待制度 - 接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4][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等暂缓现场接待[8] - 预约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20] - 接待时间为9:00 - 11:00;14:00 - 17:00[20] 联系信息 - 办公电话为0575 - 89007602、0575 - 87605817[20] - 电子信箱为jiangxf@vie.com.cn[20] - 传真为0575 - 89007574[20] - 联系地址为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军联路3号,邮编311835[20]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17] - 制度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18] 调研承诺 - 不故意打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24] - 基于调研文件涉及盈利和股价预测需注明来源[24] - 基于调研文件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知会公司[24] 保密协议 - 不对第三人泄漏重大事项直至公司披露[27] -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防范措施[27] - 不得利用重大信息买卖证券[28] - 重大事项知悉人员限于双方董事等并签协议[28] - 违反保密协议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9]
万安科技(002590)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8
信息报送制度 - 适用范围含公司及下设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2] -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最高管理机构,董秘监管[2] - 涉密人员定期报告编制等期间负有保密义务[3] - 拒绝无依据外部单位提前报送资料要求[4] - 向政府等报送资料时间不得早于业绩预告或快报披露时间[4] - 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年报信息不得早于业绩快报[4] - 特殊情况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对方签保密协议[4] - 对外报送信息需审批,相关人员对信息和程序负责[5] - 接收未公开信息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需担责[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11]
万安科技(002590) -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8
资金往来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大股东等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 - 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5] 监管机制 - 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6] - 财务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 - 审计部审计监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机制执行[7] 应对措施 - 经提议和批准可司法冻结大股东股份[7] - 特定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8] 责任追究 - 处分协助、纵容侵占资产的责任人[11] - 追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11]
万安科技(002590) -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10-26 15:4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4万股[7]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905.2477万元[7] - 发起人股东以9895.954155万元净资产折合股份总额7000万股[13] - 已发行股份数和股份总数均为51905.247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14]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特定情形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9]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收购股份,需满足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等条件[17] - 连续20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可触发收购股份维护股东权益情形[17]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1]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并披露[21]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3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5]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等情形,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5]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4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6]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58]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5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方案[61] 董事相关规定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不能担任董事[63]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63]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4] - 兼任高管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64]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103] - 董事辞职公司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除特定情形外辞职报告送达生效[104] - 董事辞职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等情形,2个月内完成补选[104] - 公司董事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105] -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忠实义务任期结束后3年解除,涉及秘密信息永久保密[106] 交易相关规定 - 交易标的相关资产净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人民币等情况需关注[75]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况需股东会审议[7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批准[78]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中介评估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78] 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2]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3]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4] - 公司发展阶段不同,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不同[106] -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时应与股东充分沟通[107]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8] 其他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和解聘由股东会决定,解聘需提前30天通知[11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19]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110]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5]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公示[125] - 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进行清算[125]
万安科技(00259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26 15:48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