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3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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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30084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8
会议召集与主持 - 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不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召集并推举代表主持[4] 会议规则 - 特定事项经讨论且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提前三日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0][11] -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用视频、电话等方式[11] -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过半数通过[10] 表决与出席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通讯表决[11] - 应亲自出席,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他人[12]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年[12] - 会前提供运营资料,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承担费用[14] - 出席人员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14]
锦盛新材(30084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8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锦盛新材(300849)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8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 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
锦盛新材(30084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8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 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当 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证 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
锦盛新材(300849) -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8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 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浙江锦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 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 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 ...
锦盛新材(30084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8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 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锦盛新材(30084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8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 ...
锦盛新材(30084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8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 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 ...
锦盛新材(300849) - 关于公司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2025-08-25 18:46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 | --- |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 修订 | 否 | | | 动管理制度》 | | | | 4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7 |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 修订 | 否 | | 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0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1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1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3 |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锦盛新材(300849)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5-08-25 18:46
股权结构 - 公司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一元[6]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普通股总数为7500万股[6] -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5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7] - 阮荣涛认购股份20324644股,占比27.10%[6] - 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股份18750000股,占比25.00%[6] - 高丽君认购股份2787114股,占比3.72%[6] - 洪煜认购股份6220902股,占比8.29%[6] - 郭江桥认购股份2764846股,占比3.69%[6] 章程修订 - 修订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2] - 修订后的章程将公司简称增加“本公司”,新增职工为维护权益对象[4] - 修订后的章程明确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 - 修订后的章程明确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辞任相关规定及责任承担规定[4] - 修订后的章程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表述调整[5] - 修订后的章程将“监事”从可起诉对象中去除,新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表述[5] - 修订后的章程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表述改为“高级管理人员”[5] - 修订后的章程经营范围表述基本不变[5] 股份管理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7] -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8][9] - 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异议要求收购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9] - 公司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9]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有权自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但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11][1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30日未处理可自行诉讼[12]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14] 会议相关 - 年度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5]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5] -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指定其他地方,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提供网络投票便利[25][26] 担保与交易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有多项标准[20][2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属重大关联交易,应聘请相关机构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标的可不审计评估[24][25]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69]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70]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70] - 公司发展阶段不同,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不同[71,74] - 公司单一年度实施现金分红,分配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78,82]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78,82]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中期报告,3和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报告[69]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5天通知,表决时允许其陈述意见,辞聘需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9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