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3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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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04-24 18:09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度,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积极有效地行使职权,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等情况,并对公司依法运作 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权益及股东 权益,推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现将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会议决议均合法有效,具体内容如下: | 会议届次 | 召开时间 | 会议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 --- | --- | --- | | | | 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 | | ...
锦盛新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2024-04-24 18:09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属于关联方[5][7] 关联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十八种事项[11]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4]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 关联交易金额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属重大关联交易,须由股东大会批准[19] 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 未获事前批准的关联交易需在60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1] 关联人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关联人财务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23] 关联交易重新审议披露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5]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5] 子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0] - 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规定[30] 关联交易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32] 制度生效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35]
锦盛新材: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4-04-24 18:09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锦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锦盛新材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 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97 号)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 13.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750,000.00 元 ...
锦盛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04-24 18:09
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加强管理控制、防范风险[2] -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5] 审计工作安排 - 审计部对公司多方面情况检查监督,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10] -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1] -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9]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9]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24] - 审计部在财务报告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25] 审计权限与职责 -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操作规范、参加决策会议等[15] -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拥有多项权限并需保证经费[16] -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遵守财经法规、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表扬和奖励建议[31] 问题处理 - 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发现内控缺陷应督促整改并监督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11] - 对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健全要求和意见,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31] -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资料不实或违法违纪,责令纠正,追究责任人员责任[3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资料、阻碍检查或拒不执行审计结论,责令改正,严重的报公司负责人处理[31] 责任追究 - 违反财经法规等行为责任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按规定处理[33] - 报复陷害内审人员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按规定处理[33] - 内审人员违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按规定处理[33] 制度执行与管理 - 制度未尽事宜按证监会、深交所等规定执行[35] - 制度与国家后续规定冲突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5] - 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7]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38]
锦盛新材: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04-24 18:09
公积金提取与转增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7] 现金分红比例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占比最低80%;有支出占比最低40%;成长期有支出占比最低20%[8] - 单一年度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10%;三年累计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30%[13] 其他规定 - 重大投资或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累计达或超5000万元[13] - 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制定中期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5] - 董事会审议政策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修改[2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4][25]
锦盛新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04-24 18:09
财务资助审批 - 对外财务资助需财务部门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4] - 不得为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资助,对关联参股公司资助有特定审批要求[4] - 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 - 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财务资助限制 - 超募资金补流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6] - 资助成本按市场利率确定且不低于同期实际融资利率[7] 财务资助协议与披露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签署协议[6] - 披露事项需提交相关文件并公告多项内容[9] - 特定情形下已披露事项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0] 财务资助监督 - 财务部负责风险调查、手续办理和后续跟踪监督[13]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合规性[14] 违规处理与制度说明 - 违规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16] - 违规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6]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8] - 制度与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18] - 制度中部分表述含本数说明[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修订与解释[18]
锦盛新材: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2024-04-10 15:58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斌云先生原定任期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斌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及其他直系家属未持有 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2024 年 4 月 10 日 沈斌云先生离任后,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特此说明。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 非独立董事沈斌云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沈斌云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 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董事会 沈斌云先生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2024-04-10 15:56
人员变动 - 非独立董事沈斌云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1] - 沈斌云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1] - 沈斌云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1] 相关情况 - 沈斌云辞职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和经营[1] - 截至披露日沈斌云未持股,无未履行承诺事项[1]
锦盛新材:关于保荐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01-08 16:42
保荐机构变更 - 公司保荐机构由安信证券更名为国投证券[2] - 保荐机构更名后主体资格不变,业务资质有效[2] - 原签署文件继续有效,由更名后公司履行[2] - 本次更名不属于更换保荐机构事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