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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3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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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3009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8:18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内幕信息[4]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高管无法履职超三月属内幕信息[5] 档案与备忘录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保存十年[8]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披露后五日报送相关档案及备忘录[8] - 公司董事会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8] -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制作备忘录并督促签名[10] - 股东等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0] - 公司确定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10]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违规泄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19] - 公司在报告和公告后五日自查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18] - 公司发现违规核实追责并二日内披露处理结果[18] 其他规定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含多类信息[13] - 重大事项包括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等[12] - 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信息买卖股票[15] - 董事等配合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13] - 中介机构督促协助公司核实报送档案[14]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1]
润阳科技(30092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8:18
制度修订 - 公司2025年10月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 管理安排 - 证券部负责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5] - 从事人员需具备素质和技能[6] 沟通培训 - 定期开展相关人员培训[7] - 通过多渠道与投资者交流[8] 工作内容 - 沟通内容含公司发展战略等[9] - 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等[12] 档案制度 - 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12] - 应制定接待等制度[13] 生效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15]
润阳科技(3009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28 18:18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
润阳科技(300920)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8:18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3]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3] 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多项指标达公司对应经审计数据10%以上及特定金额,由董事会审议[6] - 与关联自然人、法人成交金额超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7] 会议召开规则 - 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二次,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临时提前三日[10] - 六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十日内召集[11][13] - 定期会议变更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不足三日顺延或获认可[11] 会议表决与记录 - 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4] - 董事回避时,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16] 其他规定 - 董事会秘书决议后办理信息披露[18] - 决议违规致损,参与董事负赔偿责任[18]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生效,董事会可修订并报批[20]
润阳科技(30092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8:18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7]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最后期限[7]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等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其中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披露[7]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需进行业绩预告[7] 股份及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8] - 当重大事件最先发生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三个时点之一,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1] - 重大事件出现难以保密等三种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及可能影响进展的风险因素[12] 信息报告与披露流程 - 负有报告义务责任人得知可能影响股价的情形或事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2] - 董事会秘书收到未公开信息后应审核,确认依法应披露的组织起草公告文稿披露[12] - 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执行[12] -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统一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1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9]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记录保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0] -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前,应明确其保密义务[23] - 公司信息披露需经制作文件、审核、报送交易所、公告、报送证监局、归档等流程[27] - 定期报告编制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8] 审计相关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2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沟通、监督核查等多项工作[26]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与审计委员会开会,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26] 其他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28] - 公司应关注证券异常交易及媒体报道[30] - 证券异常或媒体消息有重大影响时公司应了解情况并澄清[30] - 控股股东等应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件并配合信息披露[30] - 特定对象参观公司应合理安排并避免其获取未公开信息[30] - 证券部保管相关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31] - 公司应及时通报监管部门文件[32] - 收到监管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督促通报[32]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罚[33] -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处罚未被追究的责任人[34]
润阳科技(300920)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8:18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充分发挥财会人员职能作用,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保护 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正确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税收,接受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以及 证券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监督公司各项财务活动,审核 公司财务决算等重大财务事项; (二)组织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三)组织领导公司财务部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调各职能部门、 子公司与财务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
润阳科技(30092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8:18
(2025 年 10 月修订)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
润阳科技(30092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8:18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如有)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
润阳科技(30092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8:18
选聘流程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 选聘文件发布后确定合理响应时间[8] - 选聘结果及时公示,含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8] 评价要素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9] - 公司细化评价标准,对有效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并汇总得分[8]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9]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聘期规定 - 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续聘[10] 文件保存 - 选聘、应聘等相关文件资料保存10年[12] 续聘改聘 - 续聘需评价本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并形成意见[13] - 特定情况应改聘,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3] 信息披露 - 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7]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选聘,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7]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报告董事会并处理责任人[18]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19]
润阳科技(30092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8:18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委员选举产生[5] 任期与补选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5] -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六十日内完成补选[5] 工作权限 - 披露财务报告等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7] -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8] - 督导内审机构每半年对特定事项检查并出报告[11] 信息披露 - 年度报告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11] - 委员会提意见董事会未采纳,公司披露并说明理由[11] 会议规则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16]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18]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31]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19] 报告提交 - 董事会休会,委员会重大事项通过秘书书面报董事会[22] - 报告由主任或授权委员签发[22] - 委员会休会,高管重大事项通过秘书书面报委员会[22] - 报告由董事长或授权高管签发[22] 其他规定 - 利害关系委员披露关系并回避表决,特殊情况可参加[24][25]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