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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顿(3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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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顿: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24-07-05 20:14
证券代码:301315 证券简称:威士顿 公告编号:2024-029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长茆宇忠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 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公司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9,000 万元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威 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730 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 2,200.00 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
威士顿: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07-05 20:14
会议基本信息 -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7月23日14:30召开[1] - 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5日[3] - 现场会议地点在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666号中山万博国际中心16楼[3] 投票信息 - 现场投票时间为7月23日14:30,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7月23日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1][2] -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7月23日9:15至15:00[21] - 普通股投票代码为351315,投票简称为威士投票[19] 其他信息 - 提案1.00、2.00需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披露[4] - 现场登记时间为7月16日9:30 - 11:30及14:00 - 16:00,邮件登记需7月16日16:00前[6] - 会议联系人张勤,电话021 - 65757700,传真021 - 65759880,邮箱DBO@wsdinfo.com[8]
威士顿: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
2024-06-24 21:17
公司情况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茆宇忠被实施留置[1] - 公司其他董监高正常履职,生产经营管理正常[1] 公告信息 - 公告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3]
威士顿: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06-18 17:05
股本结构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22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8800万股[3] - 发行后有流通限制股份占比76.2910%,无限制占比23.7090%[3] - 截至披露日,限售股占比75.0000%,流通股占比25.0000%[4][5] 限售股解除 - 6户股东1500万股限售股2024年6月21日上市流通,占总股本17.0455%[2] - 丛威等4股东所持限售股本次全部解除限售[12][13] - 解除后限售股占比57.9545%,流通股占比42.0455%[15] 审核意见 - 保荐人认为申请合规,对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17]
威士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4-06-18 17:05
股本结构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200万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8800万股[1] - 发行后有流通限制股份6713.6097万股,占比76.2910%[1] 限售股解禁 -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1500万股,2024年6月21日起流通[2]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6户,解除限售股份1500万股[5][9] 解禁后变化 - 限售股从6600万股减至5100万股,占比降至57.9545%[13] - 无限售股从2200万股增至3700万股,占比增至42.0455%[13] 保荐意见 - 保荐人对本次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14]
威士顿: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06 18:31
利润分配 - 2023年度每10股派现金股利3.50元(含税)[2] - 总股本88,000,000股,拟派现金红利3,080.00万元(含税)[2] 扣税与时间安排 - 深股通等部分投资者扣税后每10股派3.15元[4] - 不同持股时间补缴税款不同[5] - 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2024年6月14日[5] 权益分派 - 权益分派对象为6月13日收市后在册全体股东[6] - A股股东红利6月14日通过托管机构划入账户[7] - 首发前限售股红利公司自行派发[8] 价格调整与咨询 - 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股票最低减持价调为31.94元/股[9] - 咨询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21 - 65757700,邮箱DBO@wsdinfo.com[13]
威士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公告
2024-06-05 15:58
担保信息 - 公司拟为和达信息提供不超3000万元担保,有效期12个月且额度可循环[1] - 担保方式为一般或连带责任保证,无反担保[6] 和达信息情况 - 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2000万元[4] - 2023年营收1560.69万元,2024年1 - 3月为197.68万元[5] - 2023年净利润248.78万元,2024年1 - 3月为19.61万元[5] - 截至2024年3月31日,资产总额3018.52万元,负债9.43万元,净资产3009.10万元[5] 担保比例 - 新增担保额度占和达信息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2.97%[4] - 公司经审议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97%,余额为0[9]
威士顿: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05 15:58
与会董事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通过书面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并送达全体董事。 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5 日以远程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实际出席 董事 5 名,会议由董事长茆宇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证券代码:301315 证券简称:威士顿 公告编号:2024-021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议案》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审议,董事 ...
威士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2024-05-15 20:0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 --- |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 无 | 不适用 | |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 无 | 不适用 | |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 采取的措施 | | --- | --- | --- | --- | | | 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 | | | | | |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管 | | | 31,347. ...
威士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05-13 19: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4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