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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高管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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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医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9 00:1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规范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 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和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职、退休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继任者就职 [1] - 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董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赔偿 [2] - 董事辞职后公司需60日内完成补选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2] 移交与持续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文件、数据资产等移交 涉及离任审计的需启动审计程序 [2] - 离职人员需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公开承诺 否则需赔偿损失 保密义务在商业秘密公开前持续有效 需遵守同业竞争限制 [3] - 离职后仍需配合公司重大事项核查 擅自离职或履职违规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持股管理限制 - 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剩余任期及届满后6年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 [4] - 持股变动需遵守承诺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变动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 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5]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生效 [6]
腾亚精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2 16:1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可提前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后辞任立即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且立即生效,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索赔 [1][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八类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或违法企业负责人责任、大额债务失信、证券监管处罚等 [2] - 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需立即解除其职务 [2] 离职交接与审计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3]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全部损失 [3]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其他忠实义务最短延续1年;职务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5]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解释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5] - 董事会拥有制度解释及修订权,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5]
双乐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13 19:26
核心观点 -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规范离职程序 明确离职后义务与责任追究机制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1][2][3][4][5]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占比不足三分之一时 需履职至新任董事就任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1]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赔偿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明确十类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未逾5年 破产清算责任未逾3年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未逾3年 失信被执行人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被交易所认定不适合任职 近三年受公开谴责 被立案侦查或调查尚无结论 及其他监管规定情形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4] - 涉及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事项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 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 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新规不一致需及时修改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