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税收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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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黄金钻石税收政策大变!连连涨价的金镶钻还会再涨吗?
第一财经· 2025-11-02 19:07
税收政策调整 - 黄金税收政策于10月29日发布,执行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较钻石税收优惠政策提前三天发布,调整突然 [1] - 钻石税收优惠政策于10月17日公告取消,自11月1日起钻石进口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4] - 黄金税收政策将黄金用途分为投资性和非投资性两类进行管理,非投资类税收调整幅度更大 [4] 税收政策对产业链的影响 - 非投资类黄金交易所在免征增值税后开具普通发票,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6%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后续加工销售按13%缴纳增值税但可抵扣6%,实际多交7%的税 [4] - 政策影响最大的是黄金产业链B端,包括料商、批发商和黄金首饰零售店,7%的增值税在原料端增加,倒逼商户涨价销售 [13][16] - 投资类黄金价格不含税,消费者可直接向银行等会员单位购买后自行加工,可能促使打金店需求增加 [16] 品牌门店反应与市场现状 - 政策执行当天,周大福、老铺黄金等品牌门店在售产品报价暂未调整,影响尚未传导至零售端 [4] - 老铺黄金店员表示品牌今年已多次调价,对税收政策调整感到压力,但钻石税率调整时品牌未涨价 [9] - 老铺黄金门店在11月1日下午排队时间约1小时,金镶钻产品关注度高,但部分顾客询价后未立即成交 [13] 产品策略与行业趋势 - 头部品牌如老铺黄金、周大福力推金镶钻等定价黄金产品,这类一口价产品不随金价波动,创收能力突出 [10] - 周大福2026财年第二季度同店销售增长回升,受惠于定价产品强劲增长及计价黄金产品改善趋势 [10] - 品牌在销售金镶钻产品时强调工艺价值,若打金店走红可能对高毛利的一口价产品构成替代,但影响尚不明确 [16] 投资类黄金政策与市场预期 - 投资类黄金交易所在卖方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附加税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销售时按规缴纳增值税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8] - 上海黄金交易所端保留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黄金价格与国际接轨,预计不会出现国内与国际金价溢价的极端波动 [18]
黄金税收新政解读:规范用途+税率明确,优选品牌及产品力突出的珠宝企业
国信证券· 2025-11-02 17:35
行业投资评级 - 投资评级:优于大市(维持)[1] 报告核心观点 - 黄金税收新政策总体上明确了黄金原料的用途,并对此实施差异化的税收管理,引导市场参与者减少对黄金的投机行为,同时规范市场经营,促进行业健康竞争[2] - 在行业层面税收政策大的调整背景下,龙头企业抗风险能力更强,产品差异化和门店服务水平更易凸显,从而保证利润率稳定[3][16] - 建议继续关注投资金+金饰品双链路销售的企业菜百股份,具备强设计属性及产品力的老铺黄金、潮宏基,以及综合优势显著的传统龙头周大福、六福集团等[3][16] 政策内容与影响分析 投资性用途税务变化 - 核心税务变化在于,会员单位采购后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则无法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 - 新规意味着从上金所会员单位采购并且从事投资金销售业务的企业,再次销售时需就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增加了税务费用[4] - 对于个人消费者,新规倡导消费者从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投资金产品,非会员单位税务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可能传导给消费者[7] - 利好消费者的投资金需求流向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头部企业,如菜百股份、中国黄金等[2] 非投资性用途税务变化 - 核心税务变化在于从"增值税即征即退+开设增值税专票"到"增值税免税+开设普票+6%计算抵扣"[3][10] - 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从13%变为6%,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会相应增加[10] - 举例说明:假设A企业采购黄金100万元,加工后不含税售价150万元,旧政策下最终应纳税额为8万元,新政策下应纳税额为13.5万元[10][11] - 变化减少了资金占用压力,企业无需先纳税再退税,但税务成本有所增加[3][10]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目前上市的黄金珠宝公司多为饰品经营业务或本身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直接在上金所进行原料采购,受终端环节增值税专票改为普通发票的影响较小[7] - 黄金珠宝零售公司大多为上金所会员单位,后续销售金饰品的税务成本在新规下可能有所增加,但核心竞争力仍在于产品和服务能力[14] - 少部分上市珠宝公司非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不排除面临供应商采购成本上涨下的价格传导压力[14] 对不同参与者的具体影响 - 是会员单位且销售投资金产品的企业:向购买方开具普票,企业客户可能减少,实物黄金流动性受影响,但个人客户可能从非会员单位转向具有会员资格的企业[15] - 非会员单位(以客户身份从交易所采购)销售投资金产品:可开具增值税专票,但税务成本增加[15] - 是会员单位且销售黄金饰品的企业:可开具增值税专票,但进项税抵扣有所减少,税务负担增加,同时免收增值税使资金占用压力较小[15] - 非会员单位(从会员单位采购)销售黄金饰品: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采购商由于进项税抵扣减少,税务成本增加,可能会进行价格传导[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