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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软件港股IPO:3.45亿认沽期权未确认金融负债是否违规?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毛利率显著偏低
新浪财经· 2025-11-04 16:36
上市申请与公司概况 - 公司于10月30日向联交所主板递交上市申请,联席保荐人为国金证券(香港)及中信证券[1] -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全链条数字打印解决方案供应商,按2024年收入计,在全球所有独立打印控制系统供应商中排名第一[2] - 创始人李龙良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约89.40%的表决权[3] 近期收购与关联交易 - 递表前2个月,公司以现金总代价3.37亿元收购色如丹51%股份,本次收购产生商誉7379.3万元,占公司期末净资产的12.94%[1][4] - 收购同日,色如丹原控股股东东伸必应以总代价9460万元收购汉森软件3%股份,两项交易形成商业闭环,可能构成“一揽子交易”[5] - 根据收购协议,卖方有权于2027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公司出售色如丹剩余49%股份,公司授出认沽期权约3.45亿元[1][6] 财务报告与会计处理 - 公司未将色如丹剩余49%股份的认沽期权确认为金融负债,该会计处理可能违反IFRS 9的相关规定[1][6][11] - 作为对比,联想集团将类似认沽期权有关的潜在现金付款列作金融负债[9][10] 经营业绩分析 - 2022年至2024年,公司收入从2.46亿元增长至4.39亿元,经调整净利润从6596.2万元增长至1.42亿元,呈现快速增长[12] - 2025年1-8月,公司陷入“增收不增利”局面,收入同比增长15.83%至3.25亿元,但净利润同比减少24.68%至7276.6万元[12] - 净利润下滑主要由于期间费用合计1.17亿元,同比增长59.39%,期间费用率为21.68%,同比上升5.8个百分点,以及政府补助同比减少近1000万元[12][13] 客户与供应商关系 - 报告期内,公司向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9.2%、26.8%、21%及39.5%,采购额占比分别为20.1%、15.6%、19.3%及22.6%[15] - 公司向重叠客户及供应商销售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46.3%、48.1%、45.4%及51.4%,分别较当期综合毛利率低6、8.8、10.2及4.4个百分点,交易公允性待考[15][16] - 最大客户兼供应商爱普生的销售收入占比从2022年的21%下降至2025年1-8月的11.1%[14] 财务状况与募资必要性 -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1.93%,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16] - 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1.6亿元,广义货币资金高达2.48亿元,占流动资产的70.07%,占总资产的50.54%,现金流状况良好[16] - 递表前2个月,公司刚收到一笔6460万元股东增资款,上市募资的必要性存疑[16] 业务区域分布 - 公司收入主要来自内地,各报告期占比分别为79%、85.3%、86.6%及87.8%[17] - 海外收入占比逐年下滑,分别为21%、14.7%、13.4%及12.2%,2025年1-8月海外收入同比仅微增约5.7万元,业务拓展不及预期[17]
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根据交易实质认定“一揽子交易”
搜狐财经· 2025-10-17 14:30
文章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在分步收购股权的重组交易中 需根据交易实质判断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若处理不当将带来显著涉税风险并可能影响重组进程 [2][3][6] 会计准则判定标准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包括交易同时或考虑彼此影响后订立 整体达成一项完整商业结果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交易的发生 或单独不划算但合并后划算 [3] - 以F公司收购N公司为例 其两步交易(先现金收购70%股权 后发行股份收购30%股权)互为前置条件 最终目标是将N公司整体纳入以实现业务一体化布局 符合“一揽子交易”的判定标准 [3] - 对于符合“一揽子交易”的股权收购 企业应将其视为一项整体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而非在每一步交易时单独确认商誉 [2][3] 税务处理适用情形 - 税务处理上需预判交易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分步交易情形 即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进行的交易 应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处理 [5]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 包括股权支付金额比例达到85% 被收购资产或股权比例达到50%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以及原主要股东12个月内不转让所获股权 [5] - F公司案例中 因股权支付比例仅占整体交易对价的30% 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转让方E公司需就整体交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6] 税务处理执行要点 - 重组当事各方需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 特别是在跨区域重组中 各方应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并按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 - 对于跨年度分步交易 若首个纳税年度预判符合条件并暂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资料备案 待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作出最终判断 [7] - 若最终由特殊性税务处理转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重组各方需调整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 并对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备案资料进行相应调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