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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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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百姓身边的民生新事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12-26 07:06
弹性退休制度 -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1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允许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或延迟退休,将退休年龄从一个刚性节点拓展为弹性区间 [18] - 改革旨在增加职工选择权,适应多样化需求,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挖掘劳动力资源潜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支撑 [18] 电子计价秤市场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于1月出台《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和《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两项计量技术规范,以整治“缺斤短两”和“鬼秤”问题 [19] - 新规范着重增加和强化了电子计价秤防作弊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相关的技术要求、核查措施、测试方法及判定准则,旨在从源头防范计量违法行为 [19] - 此举旨在完善电子计价秤全链条监管制度体系,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和消费者信任 [19]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于2月联合发布通知,明确2025年计划支持75个试点县改善充电基础设施,以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短板 [20] - 鼓励多县联合申报、共享资源,并探索车网互动等应用场景,对具有明显示范效应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专项支持设施建设、配电网改造等核心环节 [20] - 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4500万元奖励资金 [20] - 目前,除西藏、青海外,全国其他省份均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还有10多个省份实现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21] 个人信息保护新规 - 3月,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人脸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与安全规范,针对“强制刷脸”、信息泄露等问题 [22] - 4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施行,要求公共场所摄像头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厘清建设管理责任,防止信息被随意收集和泄露 [22] - 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号资源,为外卖、快递、网约车等场景提供临时“隐私号”,从通信源头防范个人号码泄露与骚扰 [22] 智慧养老家居产业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7月施行《智慧养老家居产品通用技术要求》,通过统一技术规范推动家居产品实现适老化、智慧化 [23] - 智慧养老家居产品包括适老化家电、家具、照明、洗浴、坐便、厨房用品等品类,以及部分可穿戴设备、便携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等 [23] - 技术要求围绕便捷性、智慧性、适老性三个维度,对交互设计、信息呈现、应急响应等作出具体规定,旨在解决产品设计与现实脱节、操作复杂等问题,提升老年人生活自主性与安全感 [23] 育儿补贴政策 - 7月,中办、国办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从2025年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按年发放至年满3周岁 [24] - 2025年前出生的不满3周岁婴幼儿可按月龄折算补发,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不计入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认定 [24] - 9月8日起,育儿补贴申领全面开放,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和各省份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领,或到婴幼儿户籍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领 [24] - 这是中国首次对居民发放的普惠式现金补贴,旨在直接增加育儿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提高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24] 住房租赁市场规范 - 中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自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26] - 当前中国城镇租房人口超2亿,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超40% [26] - 《条例》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明确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建立房源核验机制、严格住房安全标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设立租金押金监管要求等,以保障各方权益并规范市场行为 [26] 公务员招录政策调整 -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10月发布的公告,2026年度公务员招录年龄上限从一般要求为35周岁放宽至38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从40周岁放宽至43周岁 [27] - 今年以来,多地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也放宽了年龄要求,部分基层和专业技术岗位放宽至45周岁,打破了“35岁门槛” [27] - 政策调整适应了人口结构变化和受教育年限延长的现实,旨在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为更多人才提供职业通道,并向社会传递“能力为本”的观念 [27] 车辆管理服务数字化 - 公安部于11月在全国全面推行国产小客车新车上牌“一件事”,并推出6项公安交管“一网通办”服务新措施,实现新车信息联网共享,群众购买国产小客车后无需再跑车管所即可上牌 [28] - 近5年,中国平均每年新注册登记小客车超2000万辆 [28] - 改革将车辆生产、销售、保险、税务及公安交管系统信息“大联通”,群众可通过“交管12123”APP足不出户办理新车上牌,据测算每年将为群众减少提交纸质材料1亿多份,惠及数千万车主 [28] HPV疫苗国家免疫规划 - 自11月10日起,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2011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的满13周岁女孩可免费接种2剂次双价HPV疫苗 [29] - 截至今年10月,已有18个省份在全省份或部分地区通过民生实事项目等形式,为适龄女孩免费接种HPV疫苗给予补贴,为国家层面纳入规划提供了实践基础 [29] - 此举旨在有效提升HPV疫苗接种率,减少不同地区、不同收入群体间的接种率差异,是降低宫颈癌患病风险最经济、最有效的长期干预措施 [29]
住房租赁新规施行,租房难题如何解?
新华社· 2025-09-17 11:44
法规背景与意义 - 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于9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行业从粗放发展迈向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1] - 条例旨在破解“重购轻租”难题,为实现“住有所居”民生目标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 [1] - 当前我国城镇租房人口超过2亿,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40%,市场规模庞大 [1] 租赁住房质量与安全规范 - 条例要求出租住房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1] - 明确规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符合相关标准,且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以解决隔断房、甲醛房等问题 [1] 押金管理与合同备案 - 针对押金难退问题,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除合同约定外不得无正当理由扣减押金 [2]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被禁止代收、代付住房租金和押金 [2] - 条例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提供了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通道,备案有助于规范合同管理、稳定租赁关系、打击“二房东”行为 [2] - 承租人可凭备案合同享受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 [2] 经营主体分类与监管要求 - 条例将经营主体细分为个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四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2] - 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发布的房源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 [3] - 网络平台经营者负有核验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的责任,未履行将受处罚 [3] 地方政府职责与市场监测 - 条例从租赁市场监测和信息公布、对住房租赁活动流程的管理以及监督执法三个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具体职责 [4] - 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4] 行业影响与发展方向 - 条例有助于营造规范、公平的行业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3] - 推动出租人尤其是住房租赁企业持续提升租赁产品和服务品质,促进市场供给端机构化和长期化 [3] - 下一步重点工作包括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督促地方政府建设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5]
今起施行!住房租赁新规面面观
新华社· 2025-09-15 09:24
法规施行背景与意义 - 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于9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行业从粗放发展迈向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1] - 条例旨在破解“重购轻租”难题,为实现“住有所居”民生目标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 [1] - 当前我国城镇租房人口超过2亿,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40%,市场规模庞大 [1] 租赁住房质量与安全规范 - 条例要求出租住房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1] - 明确规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且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以解决隔断房、甲醛房等问题 [1] 押金管理与合同备案 - 针对押金难退问题,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2] - 禁止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租金和押金 [2] - 条例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提供了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通道,备案有助于规范合同管理、稳定租赁关系并打击“二房东”行为 [2] - 承租人可凭备案合同享受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 [2] 经营主体分类与监管要求 - 条例将经营主体细分为个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四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2] - 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发布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3] - 网络平台经营者需核验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否则将受处罚 [3] - 合同连续履行达规定期限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与基本公共服务 [2] 地方政府职责与市场监测 - 条例从租赁市场监测和信息公布、活动流程管理、监督执法三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具体职责 [4] - 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不同区域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4] 行业影响与未来展望 - 条例有助于营造规范公平的行业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出租人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 [3] - 专家指出条例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端的机构化和长期化发展 [3] - 下一步重点工作包括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建设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5]
《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
人民日报· 2025-09-15 06:03
行业监管框架升级 - 行业首部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于9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市场从粗放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1] - 条例将经营主体细分为4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明确其“要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2] - 条例从租赁市场监测、活动流程管理及监督执法三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具体职责 [4] 租赁房源与居住环境规范 - 条例明确规定出租住房需符合建筑、消防、燃气、装修等强制性标准,并设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 [1] - 条例禁止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以解决隔断房、甲醛房等突出问题 [1] - 行业城镇租房人口超过2亿,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40% [1] 租赁交易与资金安全 - 条例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需在合同中明确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2]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被禁止代收、代付住房租金和押金 [2] -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被强化,承租人可凭备案合同享受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 [2] 市场主体行为规范 - 住房租赁企业需具备与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发布的房源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 [3]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将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 - 网络平台经营者负有核验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的责任,未履行将受处罚 [3] 市场支持与长效机制 - 合同连续履行达规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享受政策支持,承租人可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 [2]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不同区域和类型的租金水平信息 [4] - 专家指出条例有助于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推动供给端机构化和长期化 [3]
租房乱象如何破?新规施行!
新华网· 2025-09-14 22:08
法规背景与意义 - 作为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于9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行业从粗放发展迈向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2] - 条例旨在破解“重购轻租”难题,为实现“住有所居”民生目标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 [2] - 当前中国城镇租房人口超过2亿,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40%,市场规模巨大 [2] 租赁住房质量与安全规范 - 条例要求出租住房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 - 明确规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符合相关标准,且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以保障居住环境安全健康 [2] - 针对隔断房、甲醛房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保障承租人获得安全、健康、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 [2] 押金管理与合同备案 - 针对押金难退问题,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除合同约定外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3] - 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和押金 [3] - 条例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提供了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通道,有助于规范合同管理,稳定租赁关系 [3] - 合同备案可有效遏制随意涨租、克扣押金、暴力驱赶等乱象,打击“二房东”行为,承租人可凭备案合同享受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 [3] 经营主体分类与监管要求 - 条例将经营主体细分为个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四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3] -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从业人员 [4]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4] - 网络平台经营者负有核验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的责任,未履行核验职责将受处罚 [4] 市场影响与行业展望 - 条例有助于营造规范、公平的行业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出租人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 [4] - 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端机构化和长期化发展 [4] -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享受相应政策支持,承租人可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 [3] 政府职责与监管机制 - 条例从租赁市场监测和信息公布、活动流程管理、监督执法三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具体职责 [4] - 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4]
住房租赁新规正式施行,如何破解租房难题?
新华网· 2025-09-14 15:40
行业监管框架升级 - 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于9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行业从粗放发展迈向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1] - 条例将经营主体细分为个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四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3] - 条例从租赁市场监测和信息公布、对住房租赁活动流程的管理以及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执法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具体职责 [4] 市场规范与运营要求 - 条例明确规定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并设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以保障居住环境安全健康 [2] - 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 网络平台经营者需核验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否则将受处罚,并禁止其代收、代付租金和押金 [2][3] 租赁关系与权益保障 - 针对押金难退问题,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2] -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得到强化,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未备案时自行办理,并凭备案合同享受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 [2][3] - 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享受政策支持,承租人可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 [3] 市场影响与发展前景 - 当前我国城镇租房人口超过2亿,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40%,市场规模巨大 [1] - 条例有助于营造更规范公平的行业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推动供给端机构化和长期化发展 [4]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不同区域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5]
民生直通车丨住房租赁新规正式施行,如何破解租房难题?
新华网· 2025-09-14 14:50
住房租赁新规施行背景 - 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自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从粗放发展迈向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1] - 当前我国城镇租房人口超过2亿 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40% 住房租赁市场总量规模大且经营主体多元 [1] 租赁住房质量与安全规范 - 条例要求出租住房应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明确规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 [2] - 明确规定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从源头上保障承租人获得安全、健康、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 [2] 押金管理与合同备案制度 - 条例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应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情形 除约定情形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2]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和押金 [2] - 条例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通道 承租人可凭备案合同享受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 [2][3] 经营主体分类与监管要求 - 条例将经营主体细分为个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四类 实施差异化监管 [3] - 住房租赁企业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发布的房源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3] -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核验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 未履行核验责任将受到相应处罚 [3] 地方政府职责与租金监测机制 - 条例从租赁市场监测和信息公布、住房租赁活动流程管理、监督执法三个方面明确地方政府具体职责 [4][5] - 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 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5] 行业影响与发展方向 - 条例有助于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行业环境 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推动出租人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 [4] - 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端机构化和长期化发展 [4] - 下一步需重点推进配套政策制定、普法宣传和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三项工作 [5]
民生直通车|住房租赁新规正式施行,如何破解租房难题?
新华社· 2025-09-14 14:42
法规施行背景与意义 - 作为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于9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市场从粗放发展迈向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1] - 条例旨在破解“重购轻租”难题,为实现“住有所居”民生目标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 [1] - 当前中国城镇租房人口超过2亿,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40%,市场规模庞大 [1] 租赁住房质量与安全规范 - 条例要求出租住房应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1] - 明确规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符合相关标准,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以解决隔断房、甲醛房等突出问题 [1] - 从源头上保障承租人能够获得安全、健康、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 [1] 押金与租金管理 - 针对押金难退纠纷,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除合同约定外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1]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1]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1] 合同备案与公共服务 - 条例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了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通道,备案有助于规范合同管理、稳定租赁关系 [1] - 备案可有效遏制随意涨租、克扣押金、暴力驱赶等乱象,打击“二房东”行为 [1] - 承租人可凭备案合同享受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 [1] 经营主体分类与监管要求 - 条例将经营主体细分为个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四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1] - 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 [1] - 网络平台经营者需核验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未履行核验责任将受处罚 [1] 市场影响与未来展望 - 条例有助于营造规范、公平的行业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出租人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 [1] - 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端机构化和长期化 [1] - 下一步重点推进工作包括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建设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