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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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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 春秋航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本制度 [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 - 公司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维护资金安全 [3] 募集资金定义与适用范围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不含可转换债券类产品 [3] - 制度适用于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 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全流程管理 [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 [3]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3] - 资金到账前需与受托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终止需重新签订 [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按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并遵循发行文件中承诺的使用计划 [4] - 禁止将资金转借他人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 - 闲置资金可经批准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于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4]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规则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确保不影响原使用计划且不改变资金用途 [5] - 单次补充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项账户 [5][6] - 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通知受托管理人 [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规定 - 公开发行债券资金用途变更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6] - 非公开发行债券资金用途变更需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程序 [6] - 变更后的资金用途需符合本制度规定 [6]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使用进展 [6] - 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 制度附则说明 - 制度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6]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瑞茂通: 瑞茂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21: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而制定本制度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债类)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2] - 资金使用需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并按约定用途使用 存续期间变更用途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 [2]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2] - 监管银行和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资金使用监督 公司需配合提供支持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要求 - 需开设专项账户用于资金接收存储划转 且专户仅限募集资金使用 [2] - 需与商业银行及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时间不晚于资金到账前 [3] -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要求 各方权利义务 信息披露约定及违约责任 [3]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及时签订新协议 [3] - 公司需督促商业银行和受托管理人履行协议 [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需按募集说明书用途使用 调整计划需经有权机构审议并披露 必要时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 [3] - 资金支付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3] - 禁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投资证券买卖业务公司 [4] - 禁止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资金用途 [4] - 需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公允 防止被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4][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全面核查资金使用情况 [5] 制度适用范围与执行 - 控股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单位实施募集资金时需遵守本制度 [5]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执行 [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15 17:2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1] - 募集资金使用需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按约定用途使用并及时披露使用情况,变更用途需履行程序并披露[1]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禁止擅自改变用途[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多次发债需分设专户[2] - 需与监管银行及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内容需包含账户信息、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2] - 专项账户存续期间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存其他银行(符合用途除外),资金划转需通过专户[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募投项目支出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批,超权限需报股东会[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关联方占用等行为[5]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且需符合用途限制及12个月期限要求[5] - 公司需确保资金使用真实性,防止关联方占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后用途原则上仍为主营业务[6] - 确有合理原因需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需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并披露,必要时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7] 募集资金监督与附则 - 财务部门需建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违规需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7] - 公司需配合受托管理人监督,包括现场调查及书面问询[7] -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需遵守本制度,制度修订需董事会批准[8]
中科环保: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9 20:3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1] - 募集资金使用需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同时需依法披露使用情况[1]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集中管理于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在资金使用完毕前不得混入其他资金[2] - 公司需在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终止时需及时重新签订[2][3] - 闲置募集资金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高安全性产品[3]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支出需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并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3]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不改变用途、单次不超过12个月、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通知受托管理人[3]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或被关联方占用挪用[4] 资金使用监督与变更 - 公司需持续监控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真实披露募投项目进展[4] - 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需经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如约定)[4] - 公司需配合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的监督,出现重大问题时需及时告知[5] 违规责任与制度执行 - 违反制度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将面临调岗、赔偿等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6]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6][7]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