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
icon
搜索文档
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15 17:2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1] - 募集资金使用需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按约定用途使用并及时披露使用情况,变更用途需履行程序并披露[1]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禁止擅自改变用途[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多次发债需分设专户[2] - 需与监管银行及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内容需包含账户信息、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2] - 专项账户存续期间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存其他银行(符合用途除外),资金划转需通过专户[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募投项目支出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批,超权限需报股东会[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关联方占用等行为[5]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且需符合用途限制及12个月期限要求[5] - 公司需确保资金使用真实性,防止关联方占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后用途原则上仍为主营业务[6] - 确有合理原因需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需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并披露,必要时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7] 募集资金监督与附则 - 财务部门需建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违规需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7] - 公司需配合受托管理人监督,包括现场调查及书面问询[7] -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需遵守本制度,制度修订需董事会批准[8]
中科环保: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9 20:3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1] - 募集资金使用需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同时需依法披露使用情况[1]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集中管理于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在资金使用完毕前不得混入其他资金[2] - 公司需在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终止时需及时重新签订[2][3] - 闲置募集资金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高安全性产品[3]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支出需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并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3]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不改变用途、单次不超过12个月、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通知受托管理人[3]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或被关联方占用挪用[4] 资金使用监督与变更 - 公司需持续监控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真实披露募投项目进展[4] - 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需经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如约定)[4] - 公司需配合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的监督,出现重大问题时需及时告知[5] 违规责任与制度执行 - 违反制度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将面临调岗、赔偿等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6]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6][7]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