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税收优惠
搜索文档
养老服务税收优惠合规指南:找准范围,注意期限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09:26
养老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要点 - 核心观点:国家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持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不同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行业发展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3] - 享受范围: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或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 [3] - 养老服务定义:指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4]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5]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税收优惠 - 优惠内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费用 [6][7][10] - 享受范围:社区指城市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7] - 享受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8]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8]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 - 优惠内容: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此类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 享受范围: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10]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11] 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 优惠内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1] - 享受范围: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1]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11]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税收优惠 - 优惠内容: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免征契税 [11] - 享受范围: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11]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政策 - 核心内容: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9] -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三个条件 [19] - 政策示例:A公司首次逾期3天申报增值税,经提醒后当天补报,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适用“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且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21]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4] - 具体执行口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具体规定,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凭据当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当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日;委托代销的为收到代销清单当日 [25]
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0 18:13
增值税优惠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 -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贷款服务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 - 社区养老等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 - 养老基金投资业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3] 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其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4] - 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减计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 - 养老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政策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4] 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额度且每人不超过1500元 [4]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 - 个人捐赠扣除政策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4]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4] - 离退休人员收入免税政策长期有效 [5] 财产税优惠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 -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 -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5][6] - 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属于免税范围 [7] -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税政策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5] - 社区养老服务房产土地免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 - 契税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7] - 耕地占用税免税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8] 其他税项优惠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9] -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9][10] - 老年服务机构车船税免税政策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