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群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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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定违规摊派如何定性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21 08:23
案件核心事实 - 某区A镇党委会于2019年5月审议通过一项工作意见,规定在镇域内中标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向镇某社会救助团体基金捐款 [1] - 镇党委副书记李某授意财政所所长王某修改资金拨付流程,在《资金审批表》中增加“是否完成基金捐赠要求”内容,王某明知违规仍照做 [1] - 王某督促相关部门在项目启动、资金结算等环节向中标企业“倡议”捐款,完成捐赠要求才予以审批拨付资金 [1] - 30余家中标企业因害怕项目无法按期开展或资金无法按期拨付而不得不捐款 [1] - 截至2025年6月,相关企业通过指定途径向区某社会救助团体账户捐款累计达300万元 [1] 行为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镇党委行为是集体违纪和违规摊派,李某和王某执行决定不构成违纪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镇党委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李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 [2] - 第三种观点(作者同意)认为镇党委行为是集体违纪和违规摊派,李某构成共同违纪,王某是实施关键环节,三者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2][3][6][7][8] 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的依据 - A镇党委要求中标企业捐赠的行为,属于“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 - 该行为是以赞助、捐赠为名变相向企业摊派费用,相关企业因害怕项目或资金受影响而被迫捐款,侵害了企业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3] - 镇党委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构成集体违纪,参与并支持该决策的班子成员(包括李某)都违反了群众纪律 [6] - 王某的行为虽也触犯工作纪律条款,但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更能体现其通过修改流程、推动捐赠来实施违规摊派、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本质 [7] 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理由 -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4] - 本案中,相关捐赠钱款均进入区某社会救助团体账户,A镇本身没有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5] - 同时,也不存在A镇为相关企业在中标过程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企业也没有行贿以谋取利益的故意 [5]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在民生保障中显失公平
新浪财经· 2026-01-04 20:25
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障、救助、扶持及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严格禁止与处分措施,强调此类事项是保障民生、促进公平的基石,并列举了实际存在的问题表现和案例以作警示 [2][3][4] 基本释义与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将视情节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2][10] -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制度和措施,旨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具有稳定社会、公平分配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3][10] -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陷入生活困境公民的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制度,政策扶持是国家为扶助特定群体或鼓励事业在财政、就业、医疗、教育、税务等方面提供的优惠,救灾救济是国家对受灾或生活困难群众的帮助措施,这些均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钱物” [4][10] - “明显有失公平”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帮扶对象未获帮扶,不符合条件者反获帮扶,或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数量或价值悬殊,导致明显不公 [4][11] 相关规定与问题表现 -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明确不准在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认定及各类保障救助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5][12] - 执纪监督中发现,部分党员、干部在救济补助分配上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将款物作为“顺水人情”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亲友,形成“关系保障”,或未按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直接安排人员插队,这些行为影响国家惠民政策落实,损害干部公信力 [6][13] 案例警示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各地通报了多起相关案例,如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原主要领导刘家和在救灾款分配中优亲厚友,云南省迪庆州原常务副州长江楚为亲属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提供帮助,山西省右玉县某村原村委会主任冯魁违规将亲属申报为贫困户骗取扶贫资金,安徽省全椒县某村原党总支书记田守芹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亲属违规领取低保金,相关责任人均受到严肃处理 [7][14] - 党员、干部必须认识到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为民办事需严格按政策规范公平办理,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确保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群众中去 [7][14]
公职人员帮企业催收欠款后部分截留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25 08:34
政商关系与营商环境 - 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 少数公职人员在与经营主体交往中存在亲而不纯、贪图私利的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1] - 公职人员应依法依规为经营主体解难题、办实事,而非干预市场活动或谋取私利 [1][4] 案例背景 - 钱某作为A市B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负责辖区内企业、商户及医院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 杨某的科技公司与B县多家企业、商户及医院签订协议,提供水质检测和放射医疗检测服务 [2] - 钱某帮助杨某催收检测费5.5万元,截留2.5万元作为"辛苦费" [2] 行为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3] - 第二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克扣群众财物 [3] - 第三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应追究党纪责任 [3][6] 行为本质分析 - 钱某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因其本质是为谋取私利而非履职不当 [4][5] - 钱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因未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且杨某默认其行为 [5] - 钱某的行为符合受贿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权钱交易动机,客观上损害职务廉洁性 [6] 受贿行为认定 - 钱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截留检测费2.5万元作为"辛苦费" [6] - 杨某为巩固业务关系默认钱某截留行为,双方形成权钱交易关系 [6] - 钱某的行为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6]
准确定性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消极处理的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1 08:00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 中央八项规定是新时代党的徙木立信之举,赢得党心民心并厚植执政根基 [1] - 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仍屡有发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突出 [1] 樊某案例详情 - 樊某作为A市生态环境局B县分局执法队负责人,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三次发现某水洗砂厂环保问题但未按规定处罚,仅口头要求整改 [2] - 2024年5月3日群众反映企业扬尘污染问题后,樊某仍未采取实质性措施,仅口头通知整改 [2] - 5月7日群众再次反映问题后,樊某仍以难治理为由消极应付,仅电话通知企业整改 [2] - 5月11日B县纪委监委介入后,分局才对企业立案调查并督促整改 [2] 行为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樊某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 [3] - 第二种观点认为樊某违反群众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并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 [3] - 最终认定樊某行为违反群众纪律且属于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 [3] 群众纪律与工作纪律区分 - 群众纪律直接规范党群关系,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纪律则更广泛 [4] - 判断是否违反群众纪律需综合工作性质、主观认识、客观表现和侵害客体 [5] - 樊某明知扬尘污染涉及群众利益却消极应付,本质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应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5] 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认定 -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重点整治漠视群众利益、消极应付群众诉求等问题 [6] - 认定需考察主观认识、客观表现和后果影响 [6] - 樊某行为符合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特征,包括不敢动真碰硬、作风飘浮和损害群众利益 [6][7] 条款适用 - 樊某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