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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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劲草:破解国资母基金备案嵌套难题,明确“双51%穿透计算”
母基金研究中心· 2026-02-03 16:59
文章核心观点 - 当前行业面临一个核心矛盾:符合“双51%”实质标准的国资母基金,因其“母基金—子基金—专项基金”的架构,在备案时因“国资成分”穿透计算标准不明确,常被误判为“超三层嵌套”,导致项目受阻,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1][4] -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为母基金豁免一层嵌套提供了行政法规依据,但由于缺乏更高层级的、明确母基金认定标准和条件的细则,该豁免条款在实操中尚无法适用 [2][3][4] - 为破解行业困境,建议监管层应明确“双51%穿透累计计算”作为国资母基金的认定标准,并据此给予其豁免一层嵌套的待遇,这既符合现行穿透式监管原则,又能有效疏通备案堵点,支持国家战略 [4][5][7][10]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国资母基金的角色与当前困境 - 国资母基金是服务国家战略、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核心载体,在推动产业升级和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1] - 实践中,符合“双51%”标准(基金管理人国资控股≥51%、母基金国有出资累计比例≥51%)的国资母基金,其“母基金—子基金—专项基金”架构是市场化专业分工的运作模式 [1] - 由于现行规则未明确“双51%”需按穿透累计方式计算最终国资成分比例,导致此类基金在备案时因认定标准不清被误判为“超三层嵌套”,已谈妥项目因备案受阻无法推进,行业机构反映强烈 [1][4] - 国资母基金的出资及管理人股权结构常涉及多层国资平台持股,需穿透累计方可体现实质国资控股属性,因计算标准不明确,其架构常被认定为“超嵌套”,已签约优质科创项目无法落地 [4] 监管规则演变与实操现状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即母基金)可不计入投资层级,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母基金可豁免一层嵌套 [2] - 目前私募基金嵌套层级的要求与资管新规基本保持一致,即嵌套层数原则上不超过1层 [2] - 但在实务备案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管理人出具承诺函,确保整体嵌套层数不超过1层,并注明“若符合后续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母基金规定条件的,可豁免一层嵌套”,这表明《条例》的豁免条款因缺乏具体标准而暂无法适用 [3] - 需要更高层级的规定出台,进一步明确母基金的标准和条件,《条例》中母基金豁免一层嵌套的规定尚无法在实操中适用 [4] 明确“双51%穿透计算”豁免规则的必要性 - **契合监管框架与穿透原则**:资管新规及私募监管条例均确立“穿透式监管”核心要求,“双51%穿透累计计算”是对该原则的具体落实,且51%的比例标准契合《公司法》中“过半数持股即取得控制权”的原则 [5] - **破解行业实际运作困境**:明确穿透计算规则后,无需改变现有合规架构即可顺利备案,有效解决“项目谈成、备案受阻”的行业痛点 [6] - **风险可控且具备成熟实操基础**:“双51%穿透累计”的量化标准清晰可核查,借助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可快速实现穿透查询与计算,认定成本低;同时此类基金受国资与协会双重监管,不存在监管套利空间 [7] 具体的完善建议 - **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私募基金可认定为可豁免层级的国资母基金:1) 基金管理人穿透累计的国资控股比例≥51%;2) 基金穿透累计的国有出资比例≥51%;3) 主要基金财产(≥75%)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实行主动管理,不从事通道业务 [9] - **层级计算规则**:经认定的国资母基金不计入嵌套层级,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为第一层,子基金出资设立并由其管理人管理的专项基金为第二层;专项基金仅可直接投资底层项目,确保整体嵌套不超过两层 [10] - **过渡安排**:应设置合理过渡期,允许存量基金通过架构优化、份额转让等方式完成整改 [10] - 规则明确后,预计可快速解决备案堵点,加速优质科创项目落地,引导更多国有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10]
唐劲草:新政之下,国资母基金正在走向“六宽一高”
搜狐财经· 2026-01-21 00:47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及发改委近期发布的三大新政为股权投资行业募资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国资母基金通过践行“六宽一高”的运作优化方向 能够有效缓解VC机构的募资压力 并推动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 服务于新质生产力发展 [1][2][11] 政策背景与行业影响 - 三大新政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3号) 其核心导向是“提质增效、赋能不设限” [1] - 新政落地后 多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围绕“六宽一高”展开积极探索 推动国资母基金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 这与政策要求高度契合 [2] 宽注册:打破地域限制 - 核心是摒弃“注册地绑定”传统思维 1号文明确规定返投按“实缴出资穿透统计” 不与注册地、迁址等条件挂钩 [3] - 此举催生了城市间“搭盘子”协作的新模式 例如子基金注册在A城市 B城市可正常出资 实现“基金共建、项目共享、收益共赢”的良性循环 [3] 宽出资:突破比例限制 - 1号文明确提出“对创业投资类基金 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 打破了“政府出资比例不能最大”的固化约束 [4] - 当前多地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已积极响应 出资比例适当提高至70%~80% 个别场景下可达90% 通过加大出资力度快速推动子基金落地 [4] 宽到资:优化出资顺序 - 聚焦解决出资环节的“观望博弈”问题 扭转“要求其他出资人全部出资到位后 国资再出资”的旧模式 [5] - 1号文强调出资进度不受评价周期、整改督导等流程约束 在实操中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出资人按认缴比例同步出资”以破解募资僵局 [5] 宽返投:下调比例与拓宽口径 - 1753号文设置量化评价标准 无返投要求的基金可直接获得评价指标满分3分 1.5倍以内的返投仍可按公式计分 [6][7] - 各地在实操中进一步放宽执行标准 返投比例不再固守2倍、3倍的旧标准 不少地方已降至1.0倍、1.2倍 部分区域甚至低至0.6倍 [7] - 返投统计口径拓宽 涵盖“所管基金所投”与“所引项目所投”两类 包括投资外地母公司带动在当地注册子公司等模式 实现“重增量、重实效”的考核目标 [7] 宽激励:强化让利导向 - 1号文提出“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 1753号文建立“奖优罚劣”的评价机制 评价结果与资金支持、政策倾斜直接挂钩 [8] - 各地可据此约定 子基金管理人完成或超额完成返投任务、超出门槛收益目标后 可享受更高比例的后端让利 以激发管理活力 [8] 宽容错:完善容错与退出机制 - 1号文明文支持建立容错机制 1753号文也允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调整结果通过书面说明备案 [9] - 只要子基金管理规范、投资方向契合国家战略、整体盈利水平达标 就应对少数项目的投资失败予以宽容 以避免“不敢投、不愿投早投小”的保守倾向 [9] - 针对国资LP“批量起诉GP”的刚性退出现象 亟需完善灵活退出机制 科创投资往往需要10年甚至更长的周期 国资基金应摒弃到期刚性退出的僵化政策 [9] 高效率:简化流程与提升服务 - 1752号文明确要求“优化审批流程” 1753号文将评价重心聚焦“政策符合性”与核心量化指标 为简化招募流程提供了政策空间 [10] - 各地应大幅压缩审批周期 力争实现“从申报材料到审批完成不超过三个月”的目标 同时配套提供政策解读、产业对接等全流程高水平服务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