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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民浮亏60%,国投白银LOF净值罕见调整,基民受损,律师:涉嫌违反基金法
36氪· 2026-02-12 17:52
事件概述 - 国投瑞银白银LOF基金因净值计算标准调整与白银价格下跌 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并引发大规模投诉与维权[1] - 基金公司于2月2日盘后发布公告 将A份额单位净值从3.2838元追溯调整为2.2494元 单日跌幅达31.5% 创历史最大跌幅纪录[3] - 截至2月10日 基金A份额单位净值小幅回升至2.2514元 C份额为2.2308元 两类份额单日涨幅均为3.48%[1] 投资者损失情况 - 投资者亏损幅度巨大 有投资者单日亏损金额达18146元 另一投资者合计亏损46288元[3] - 具体案例显示 投资者李鸣投入本金8100元购买C份额 在2月2日单日亏损4913.39元 相对于本金亏损幅度超60%[1][6] - 投资者王婷持有A份额4200份 持仓成本21568.12元 因净值追溯调整导致每份损失1.0344元 总持仓损失4344.48元[7][10] 基金公司回应与措施 - 国投瑞银基金于2月6日发布公告作出三大回应 包括明确以投资者为本 成立由高管牵头的专项工作小组 以及畅通维权渠道[1] - 公司已成立工作小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支持投资者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诉求[1][10] - 公司客服已开辟专门通道处理该基金的相关投诉[10] 争议焦点与法律观点 - 律师指出 公司调整基金估值的行为缺乏充分的合同与监管依据 涉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的管理人义务[1] - 争议核心在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公司于2月2日盘后(22点后)才公告净值调整 且生效时间追溯至当日收盘时 被指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3][10][11] - 律师质疑估值调整的合理性 指出此前境外价格涨幅高于境内时未调整估值 此次以国内外市场价格差异为由进行调整依据不足[12] - 法律专家指出 根据规定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0.5%即需在两日内进行临时披露 而国际市场白银价格在1月30日已大跌25.5% 公司未及时披露[12][13] 市场反应与投资者维权 - 事件引发投资者大量投诉 在第三方投诉平台“消费保”上的相关投诉数量迅速突破1.7万条[11] - 投资者维权方式包括在第三方平台投诉、在社交媒体发声等 主要诉求是要求基金公司对因估值规则追溯调整造成的额外损失进行赔偿[2][11] - 法律专家表示 受损投资者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寻求先行赔付以获得民事赔偿[1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新浪财经· 2026-01-22 04:33
估值方法变更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布自2026年1月21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湖南黄金(代码:002155)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1] - 该估值调整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1] - 待湖南黄金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1] 定期报告披露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4季度报告全文于2026年1月22日在其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 [2] -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新基金成立 - 上银科技创新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于2026年1月22日送出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10-50万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数量区间为0万份 [5] 基金运营安排 - 销售机构受理的认购申请是否成功,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7]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并将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7]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时间将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7]
大消息来了!
中国基金报· 2025-08-15 19:19
核心观点 - 《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入落地阶段 涉及浮动费率基金转常规 债基审批优化 销售服务费率调降 发起式基金运作要求放宽等多方面改革 [1] 浮动费率基金改革 - 浮动费率基金预计国庆节后转为常规审批 存续产品观察一年后可能转为浮动费率 [2] - 目前仅适用于主动权益类基金 后续可能引入"固收+"基金 [2] - 行业头部机构需发行浮动费率基金数量不低于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 [4] 债券基金审批优化 - 权益仓位5%~20%的二级债基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4] - 纯债基金审批速度分化 零售客户及科创绿色债券主题债基审批提速 [4] - 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统计口径扩大至所有含权债基产品 推动"固收+"基金扩容 [4] 销售服务费率改革 - 销售服务费率将统一调降 机构端尾随佣金下调 直销渠道销售费用或全面取消 [5] - 行业统一机构投资者营销服务平台将上线 货币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低于1%时可能进一步降费 [5] 发起式基金与运作要求 - 拟放宽迷你基金及发起式基金的运作要求 [6] - 老产品可获得一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修改投资范围的机会 [6] - 《业绩比较基准细则》预计年内发布 设置3~6个月整改期 [6] 信息披露与考核管理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拟明年修订 需展示中长期业绩 投资者盈亏 换手率 综合费率等数据 [6] - 《基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预计年底前发布 考核聚焦产品业绩及投资者盈亏 [7] 合规监管重点 - 严查基金分红信息泄密 协助机构避税 销售环节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 [8] - 重点关注通过大额赎回做高基金净值的行为 [8]
基金专题:中美基金信息披露对比之概览&《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 2025-07-21 19:31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相关内容 报告的核心观点 - 报告通过对比中美基金信息披露特点及《招募说明书》披露实践,发现两国在监管理念、披露风格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可从披露理念、追责机制、基金持仓、基金交易、不同份额等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营造良好金融业态 [5][46][49]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一、中美基金信息披露对比 1.1 监管体系与理念 - 中美监管框架类似,均以当地证券监督委员会为主要监管机构,上设法律指导,下配法规规定具体要求;监管理念各有侧重,中国侧重保护大众投资者,由监管引导,美国注重响应市场需求,由市场主导 [5][8] - 监管理念差异与两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司法追责体系不同有关,美国资本市场成熟,民事追责完善,中国发展时间短,追责以行政处罚为主 [9] 1.2 主要披露文件 - 中国需公开披露十七种基金信息文件,投资者主要关注“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定期报告”;美国要求披露的公募基金文件分注册声明相关文件、定期运作报告、其他三类 [13] 1.3 信息披露特点 - **披露颗粒度与频率**:美国信息披露更全面细致、频率更高,持仓组合方面尤为突出,截至2025年年中,美国公募基金季度披露全持仓明细,中国公募基金季度披露前十大重仓等,半年度增加披露股票和资产支持证券全持仓,2025年年底起美国大部分共同基金和ETF将月度披露全持仓 [16] - **分级披露**:美国采用分级披露,招募说明书分3个版本,股东报告有散户定制简易版本;中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多为一个版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可视为《招募说明书》简要版本 [19][20] 二、中美《招募说明书》信息披露对比 2.1 相关法规与样例选取 - 中国对《招募说明书》披露要求的法规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美国为“N - 1A”;中国重大变更3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美国重大变更及时更新,其他每6个月更新一次 [22] - 样例选取上,中国选景顺长城基金的“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美国选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的“富兰克林全球配置基金” [23] 2.2 对比:投资策略 - 中国披露要求宽泛,样例基金披露大类资产、股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及公司特色股票投资分析系统;美国披露要求具体,对某些策略有明确披露要求,中国未要求 [27] 2.3 对比:业绩 - 中美都要求披露基金长期业绩及较业绩基准收益表现,均用直观方式展示数据;内容上,中国要求全面披露风险收益特征,美国未要求披露风险指标;展示方式上,中国对“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呈现更直观,美国对过去10年收益情况呈现更直观且重点突出 [27][28][29] 2.4 对比:费用 - 中美都要求披露基金运作费用种类、费率水平、收取方式;中国以文字和公式解释费用收取细节,美国以表格集中列示不同份额费率情况并通过案例展示费用总额,美国还要求披露组合周转率对费用的影响,中国未要求 [35][36] 2.5 对比:申赎 - 中国披露突出“巨额申赎”对投资人的影响,法规要求披露“巨额赎回”情形及处理方式;美国强调“频繁申赎”影响,要求基金公司披露应对政策 [37] 2.6 对比:不同基金份额的情况 - 中国对不同基金份额信息披露分散,法规未明确规定差异对比形式;美国法规建议对不同份额异同提供集中、易于理解的对比,样例基金以表格形式集中对比费用差异 [38][42] 2.7 对比:风险提示 - 中国披露要求具体,明确列示必须披露的风险种类,样例基金针对典型和特有风险分别披露;美国披露要求笼统,未列示必须披露的风险类型,但强调使用金融中介的风险,中国较少提及 [44][45] 三、总结与启示 - 中美在基金信息披露上均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发展、注重投资者友好和投资价值观培养,监管理念和披露风格有差异;《招募说明书》方面,中国注重风险披露,阅读体验好但不同份额信息披露分散,美国重视“频繁交易”和“利益冲突”,不同份额情况对比更直观集中 [46] - 中国可从披露理念、追责机制、基金持仓、基金交易、不同份额等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营造良好金融业态 [48][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