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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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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3:14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委托理财行为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2] - 委托理财指委托银行 信托 证券 基金 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委托理财 [2]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 委托理财需遵循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原则 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3] -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稳健型产品 资金为闲置资金 不得挤占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3]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占50%以上且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 [3]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 [4] 实施与管理机制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关注审批权授予 风险控制措施 受托方诚信记录 经营和财务状况 [5] - 选择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 盈利能力强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签订书面合同 [6] - 委托理财由CEO和财务总监组织实施 财务部门具体执行 内审部负责审计监督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检查 [6] - 财务部门需建立委托理财台账 及时取得投资证明 归档合同协议 按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列报 [7] 信息披露要求 - 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按规定披露 包括目的 金额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等 [9] -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条款变更 受托方经营或财务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 [9]
中岩大地: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01:19
委托理财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委托理财行为 保障资金安全并防范投资风险 依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委托理财定义为委托银行 信托 证券 基金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1] -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视同公司行为 需按制度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开展 [1] - 禁止通过委托理财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 选择资信良好 财务状况优秀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 期限及投资品种 [2] - 委托理财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现金收益为原则 通过商业银行理财等工具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2] -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账户 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2]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实施 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 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2]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 委托理财需根据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3]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标准: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 [3][4] -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可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及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需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4] - 委托理财披露需包含目的 金额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 公司影响及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5] 理财业务管理及监督 - 财务部为委托理财具体经办部门 负责内容审核 风险评估 手续办理及账务处理 方案需报董事长审批 [6][7] - 审计部负责监督与审计 每季度审查审批情况 操作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7] - 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泄露理财方案 交易情况及资金状况等信息 [7] 内部风险及处理程序 - 财务部需及时与金融机构结算并保存相关协议及文件备查 [8] - 委托理财实施需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发现不利因素时需及时通报财务负责人 必要时报董事会审议 [8]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委托理财交易行为 保证资金安全并防范投资风险 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 - 委托理财指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的行为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经公司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理财活动 [1] 委托理财操作规范 - 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和保值增值原则 仅使用闲置资金且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2] - 公司需选择资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 期限 投资品种及双方权利义务 [2] -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 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相关操作 [2] 审批权限及披露要求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2] - 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后实施披露 [2] -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难以每次审议披露的 可对未来12个月内理财范围 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并按金额审批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 [3] 信息披露具体内容 -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需至少包含目的 金额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说明 对公司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及监管要求的其他必要信息 [3][4] -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受托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 [4] 管理职责与风险控制 -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部门 负责年度额度预计 理财方案提出上报 协议签署 账户管理 资金结算 投资期间管理及收益跟踪等职责 [4][5] - 财务部需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持续跟踪产品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以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5] - 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 办理 盈亏及账务处理情况 证券部负责按监管规定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