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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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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2
制度制定依据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 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人员 [1][3] 重大差错定义 -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或被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2] 责任追究原则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原则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2] 责任追究情形 - 因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指引 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需追究责任 [2] -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 各子公司工作人员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其负责人承担审核及相应责任 [2] 责任划分与认定 - 根据信息收集 编制 报送 传递 审核 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确定责任 各环节错误导致重大差错的 相关环节单位或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 - 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时 内部审计机构需查实原因 督促更正 形成责任追究意见报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 [3] -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 可免于承担责任 [3] 追究形式与种类 - 追究形式包括纪律处分 经济处罚等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负责人的处罚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4]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4]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原制度同时废止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抵触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6]
*ST天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17:25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1] - 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由董事长巨万里主持 [1] - 应出席董事7人 实际出席7人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1] 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资金情况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确认报告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2] - 半年度报告公允反映公司2025年上半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科创板监管规则 实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2] 公司治理制度完善 - 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3]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 董事会成员调整 - 因非独立董事杨有新逝世 董事会成员减少至7人 [3] - 提名巨万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4] - 巨万夫与现任董事长巨万里为兄弟关系 [4][5][6] - 董事补选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赞成 关联董事巨万里回避表决 [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 - 拟调整巨万夫为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4] - 调整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4] 高管聘任及薪酬方案 - 聘任巨万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5] - 制定巨万夫薪酬方案: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年薪33万元(含税) [6] - 薪酬包含绩效工资 实际支付金额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6] - 高管参加会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6] 临时股东大会安排 - 决定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7] -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补选董事及薪酬方案等 [4][6][7]
福然德: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旨在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明确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和处理程序 [1][2]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 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人员 [2]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包括:涉及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涉及净资产的差错金额占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涉及收入的差错金额占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涉及利润的差错金额占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会计差错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或经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更正且差错金额占资产总额5%以上 [3]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认定标准包括: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或担保 涉及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交易 及其他影响使用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 - 重大信息遗漏认定标准包括: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 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相关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 交易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交易产生利润占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 [4]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认定标准包括:净利润发生方向性变化或较原预计差异较大 最新预计不触及披露情形 或财务指标发生方向性变化 [5]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认定标准为: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 或净利润 扣非净利润 期末净资产与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 [5] 责任追究程序 -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时应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 [6] -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6][7]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7] - 因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时 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并采取更正措施 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7] 处罚原则与形式 - 从重或加重惩处情形包括:情节恶劣且系责任人主观故意 打击报复调查人或阻挠调查 明知错误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 多次发生重大差错 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等 [7] - 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包括:有效阻止不良后果 主动纠正和挽回损失 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等 [8] -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包括:警告并责令改正 公司内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等 可单独或并用 并可附带经济处罚 [8]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季度报告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深天马A: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2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增强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而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 [1] 适用范围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1][3]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强调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 [2]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证监会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信息披露重大错误 [2]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2] 从重处理情形 - 责任人主观故意导致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 [2] - 干扰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 [2] - 明知错误却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 [2] -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从轻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3] - 主动纠正并挽回大部分损失 [3]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3]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3][4]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3][4] - 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制度实施与适用范围 -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4]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