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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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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广告“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 官方征求意见
财联社· 2025-12-12 20:09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对"广告引证内 容""引证广告"的概念、广告引证内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和合规要求进行细化;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等广告 宣传用语是否属于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出回应;对引证广告中广告经营者的认定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为更好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市场 监管总局就《指南》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广告是广大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部分经营者以明显量身定制的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在广告宣传中进行"萝卜坑 式引证",人为制造"首创""第一"等噱头;部分经营者在广告中采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手段,着力突出商品或服务卖点的同时,显著 弱化可能影响消费购买决策的不利信息。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内卷式"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ggsjd@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XX关于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意见"。 三、邮寄信函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广告引证 ...
理想i8测试风波:声明能止争议,法律边界仍需厘清
观察者网· 2025-08-07 16:24
事件背景与三方回应 - 理想汽车、中国汽研与东风柳汽发布联合声明回应理想i8碰撞测试争议 理想汽车对品牌关联风险预估不足致歉 中国汽研承认流程管控未规避信息不完整风险 东风柳汽呼吁抵制不正当竞争并坚守合规经营底线[1] 法律边界与侵权认定 - 理想发布会视频中东风柳汽乘龙品牌标识清晰可见 但律师认为单纯无意暴露商标可能不构成商标权侵犯[2] - 视频内容易引发消费者对乘龙卡车安全性的担忧 若不澄清可能损害东风柳汽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2] - 重型卡车安全性本应优于家用轿车 但测试中卡车的脆弱表现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产生质疑[2] 不正当竞争与广告法规符合性 - 理想汽车与东风柳汽无直接竞争关系 理想主营乘用车且无进军货运车计划 因此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3] - 碰撞测试视频涉及车辆安全性宣传 属于广义广告内容 若未公开测试车辆状态/碰撞角度/卡车配重等参数 可能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真实性原则和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规定[3] - 选择性展示有利画面(如卡车倾覆)而未说明载重/碰撞速度设定依据/测试车辆状态 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3] 潜在法律后果与风险化解 - 发布虚假广告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要求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若误导消费者造成权益损害 广告主需承担民事责任[4] - 律师建议理想汽车公开完整测试参数及中国汽研报告 官网补充"测试结果仅针对特定场景"免责声明[5] - 中国汽研可出具书面说明 强调测试按委托方要求执行 技术细节以报告为准 避免卷入商业纠纷[5] - 东风柳汽可委托第三方对同款卡车进行标准碰撞测试并公布结果 通过舆论引导强调非标测试不代表实际安全性能[5] 行业警示与经验总结 - 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激烈 车企常采用直观刺激方式展示安全性 但涉及宣传的非标准测试仍属广告内容 不能脱离事实基础[6] - 企业应互相尊重 抵制不正当竞争 坚守合法合规经营底线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共同推动汽车产业向强国迈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