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式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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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不可“忽悠”股民
IPO日报· 2025-05-23 18:23
监管动态 - 广东证监局与深圳证监局近期分别对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警示函 [1] - 出具警示函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方存在“忽悠式增持”行为,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公开披露的增持承诺 [2] 具体违规案例 - 海印集团曾公告计划增持海印股份股票5000万元至8000万元,但实际仅增持了1346.42万元,未完成承诺 [4] - 阜阳泉赋承诺增持珈伟新能6000万元,但实际未进行任何增持 [4] - 海印股份已于2024年6月25日至8月5日因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而退市,但监管机构仍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追责 [4] - 海印集团在增持计划期间多次以股票停牌、退市等原因顺延期限,最终因“资金筹措困难”未能完成增持 [4] - 阜阳泉赋解释称增持计划因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而遇到困难,并向投资者致歉 [4] 市场影响与行为分析 - “忽悠式增持”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信任,而信任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6] - 此类行为可能被市场解读为大股东试图通过发布增持计划来提振股价、稳定市场信心,但其履约意愿和能力存疑 [4] - 尽管海印集团做出了一些增持努力,但未能阻止海印股份退市,部分基于其增持承诺而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4] 监管依据与措施 - 监管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5] - 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措施,并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5] - 目前,出具警示函是较为常见的监管手段,主要起警示作用,违规成本相对有限 [5] 法律救济与案例 - 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已有成功索赔案例 [7] - 上海金融法院曾判决,因上市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不低于3亿元的增持承诺,需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3万余元(50.6万余元及27.7万余元)[8] - 该案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8] 行业建议与展望 - 建议完善相关法规,强化对承诺的约束机制,明确未履约的惩罚标准(如罚款、市场禁入等)[5] - 推动将承诺履行情况与质押融资、分红等事项挂钩,以增加违约成本,防止类似案例蔓延 [5]
公司快评︱海印股份和珈伟新能控股股东爽约被警示,强监管并及时追责才能守住市场诚信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5-22 11:33
文章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相关方“忽悠式增持”行为涉嫌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触碰证券市场诚信底线,监管机构已加强监管并出具警示函,司法判例也显示未履约者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1][2] 具体违规案例 - 海印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承诺增持海印股份不少于5000万元、不超过8000万元,但最终仅增持1346.42万元,未达承诺下限 [1] - 阜阳泉赋作为控股股东,计划增持珈伟新能股票不低于6000万元,结果一股未买,理由是资金未筹措到位 [1] 市场影响与性质认定 - 此类行为通过发布增持公告制造利好以稳定或推高股价,事后不兑现承诺,可能构成误导性陈述和实质性证券侵权 [2] - 投资者若依据此类承诺买入股票蒙受损失,相关方的行为已超越道德失信范畴 [2] - 金力泰一案中,法院认定董监高增持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判令赔偿投资者损失 [2] 监管规则与措施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承诺人违反承诺将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2] - 目前仅靠监管警示难以形成真正震慑,尤其对那些有意利用承诺博取短期利益的市场主体 [2] 投资者维权与市场建设 - 相关投资者可以依据监管警示积极维权,推动市场形成更为刚性的法律约束机制 [2] - 对“忽悠式增持”予以强监管并及时追责,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净化市场生态的必要之举 [2]
承诺增持未履约,证监局出手!
券商中国· 2025-05-22 09:08
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控股股东、董监高等)的“忽悠式增持”行为(即公开承诺增持但未完全履行或完全不履行)正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查处和司法层面的追责,投资者可通过诉讼索赔 [1][5] - 监管机构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规定,对违反增持承诺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1][3][4] - 司法实践认定,无真实履约意愿的公开增持承诺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承诺人需对投资者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6] 案例一: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海印股份违规 - 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公告,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海印股份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8000万元 [2] - 截至2025年4月12日增持计划期满,公司实际仅增持1961.7万股,合计金额1346.42万元,远未达到承诺下限 [3] - 广东证监局认定其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并依据《证券法》及《监管指引第4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3] 案例二: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持珈伟新能违规 -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公告,承诺在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不低于6000万元的珈伟新能股票 [4] - 截至2025年3月6日增持计划期满,公司未增持任何股票,解释原因为资金筹措困难及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 [4] - 深圳证监局认定其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并依据《监管指引第4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4] 案例三:金力泰公司相关责任人增持承诺违约诉讼(全国首例) - 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公告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但后续未能履行 [5] - 投资者刘某某、郑某某提起诉讼,主张其因信赖该增持承诺而购买股票,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5] -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袁某、罗某在作出承诺时无资金准备,亦未积极筹措,甚至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无真实增持意愿 [6] - 法院认为其公开增持承诺对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构成重大性虚假陈述,判决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分别为50.6万余元和27.7万余元 [5][6] - 此案为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