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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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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终结执行裁定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诉讼进展 - 百大集团与杭州海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主体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裁定终结执行[1] - 截至2025年8月29日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龚兆庆、张晓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1] -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1] 执行款项情况 - 自公司申请执行之日起至公告披露日 公司未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2] - 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义务 公司将根据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 财务影响 - 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2] - 公司将结合案件进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具体财务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结果为准[2]
百大集团: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终结执行裁定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3 17:17
诉讼进展 - 公司收到拱墅法院案号为【(2025)浙0105执2910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截至2025年8月29日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1] -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1] - 自公司申请执行之日起至公告披露日 公司未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义务 公司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 财务影响 - 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将结合案件进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具体财务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2] 案件背景 - 案件涉及公司与杭州海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主体间的杭州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1]
租房约定“禁养宠物”,租客养猫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及损失
新京报· 2025-05-19 07:0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观点 - 法院认定租赁合同中"禁止养宠物"条款有效,承租人擅自养猫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1] - 违约金调整遵循"填补损失"原则,从月租金200%(10800元)降至1000元 [2] - 损失赔偿区分宠物损坏与自然损耗,支持维修清洗费13000元,驳回重复税费主张 [2] 租赁行业条款有效性 - "禁养宠物"条款被认定为市场常见条款,未加重承租人责任,具有法律效力 [1] -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月租金200%,但司法实践中需与实际损失匹配 [1][2] 损失赔偿认定标准 - 宠物造成的结构性损伤(真皮沙发撕裂、大面积抓痕)被排除在正常损耗外 [2] - 宠物毛发导致的窗帘床垫清洗费用被认定为实际损失 [2] - 壁纸翘边、纱窗老化等被判定为出租人应承担的自然损耗 [2] 司法裁判规则 - 违约金裁量依据《民法典》第585条,以补偿实际损失为核心 [2] - 租赁税费法定主体为出租人,合同约定不得重复收取承租人 [2] - 判决总额14000元(含违约金1000元+赔偿金13000元)经二审维持生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