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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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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处理能力
中国食品网· 2025-08-19 15:53
培训会上,该局法规室负责人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主题,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背景为切入点,阐 释"政府信息"定义,结合市场监管领域特点,厘清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类信息边界,全 面讲解政府信息规范回复的要求、注意事项,并通过讲解实际案例,进一步提升全局工作人员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水平,增强政务公开意识。同时,结合"一年工作早知道、一月工作早安排"任务清单,以解决 人民群众'关键小事'为抓手,立足市场监管职能,采取综合监管执法、行政监督等措施,全面排查食 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 单,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苏红涛说:"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把'公 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贯穿市场监管过程中,持续提升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让权 力在阳光下运行。"(杜志锋 刘涛 马雪) 连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党建引领,积极践行"实干争先"理念,开展提升政府 信息处理能力培训。 ...
高速收费延期却不公开缘由,公众“质疑”有理
齐鲁晚报网· 2025-07-12 12:24
高速公路收费争议 - 成都城北出口高速收费期限存在争议,官方文件显示应为1998年12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但收费站公示信息显示延长至2025年9月17日 [2]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未公开延期收费理由,回应市民信息公开申请时表示"按有关规定不予公开" [2] - 工作人员解释延期原因为"该高速此前有过免费时期,经重新核算需继续收费至2025年9月",但未正式公开此信息 [2] 法律诉讼与公众监督 - 市民胡磊(执业律师)已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诉至法院,质疑收费延期缺乏透明度 [3]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有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 - 社会需要这种"较真"行为来践行合理监督,推动法治进程,保障公众知情权 [3]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详解最新司法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1] - 经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应公开的,直接判决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给付原告 [1][2] - 司法解释明确审理方式需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 [2] 信息公开申请与审理程序 -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须当场答复,否则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2] - 法院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时,仅限制旁听和报道,但审理结果仍需公开 [3] - 不公开审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 [3] 滥用申请权的规制措施 - 极个别当事人多次重复申请相同或同类信息,形成大量非必要行政复议和诉讼 [4] - 滥用权利行为挤占行政和司法资源,影响职能履行及程序公信力 [4] - 新规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政机关行为对其权益造成损害 [5] - 对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程序性告知、单独起诉收费决定等)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5]
政府信息公开有了新要求!最高法:相关诉讼要实质性回应 应公开的在20天内公开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21 08:00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在判决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应公开的信息[1][2] - 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实践中原告胜诉后行政机关仍不公开信息的问题,强化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1][3] 举证责任分配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情形,被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公开对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2][3] - 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被告需举证该信息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前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等[3] 信息公开申请滥用问题 - 实践中存在公民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重复申请相同或同类信息,导致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3] - 司法解释从举证责任、简易程序适用等方面进行规范,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3][4]
最高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南方都市报· 2025-05-20 12:01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法院审理过程中需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1] - 司法解释第六条特别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信息安全保护 [1] - 法院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审理方式(公开/不公开),不公开审理仅指禁止旁听和报道,但裁判结果仍需公开 [2] 审理方式规范 - 不公开审理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商业秘密虽未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 [2] - 不公开审理仍采用开庭形式,仅限制案外人参与,与书面审理存在本质区别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