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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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水利部网站· 2025-12-05 17:3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 水利部在2016年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条例和通知要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 水利部网站公开了保留的22项行政许可事项、管辖的行政处罚职权清单、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1] - 在网站“在线服务”栏目公开了部本级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1] - 公开的行政审批目录包括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审批、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的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申请)以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等事项 [2]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公开 - 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及时在网站公示质量考核、资质认定、信用评价、安全生产考核等情况 [3] - 开展了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3] - 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从业单位和人员信息,共发布信息813,056条,包括8,097家从业单位、622,114名从业人员的信息,工程业绩139,162条,良好行为43,278条,不良行为405条 [3]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 每月发布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专报,及时通报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5] - 定期开展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以促进投资计划执行和加快项目建设步伐 [5] - 对已开工的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分类梳理,完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信息专栏,及时在网站上公开建设进展情况 [5]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 - 推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平台交易,依法公开招标过程中的各类信息 [7] - 截至2016年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占招标投标项目总数的98.9%,进场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97.4% [7] - 积极推动电子招标试点工作,江苏、福建、湖南、山东等地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已全面电子化,实现了全流程公开 [7]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与形式 - 2016年,水利部网站通过“政务公开”等栏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873条,包括政策法规类7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633条、人事管理类106条、工程招投标类314条、水利简报类51条、水利公报类48条、业务工作类4,714条 [10] - 按要求公开了《2016年水利部部门预算》及《2015年水利部部门决算》 [10] - 水利部直属七个流域机构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006条 [10] - 主要通过水利部网站进行公开,2016年网站总页面浏览量达8.39亿次,政务信息公开专栏总页面浏览量达725万次 [12] - 网站开设了13个专题,如“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打赢2016防汛抗洪攻坚战”等 [12][13] - 通过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2016年4期,刊载91件文件)以及定期发布《水利发展统计公报》《水资源公报》等多种公报形式公开信息 [14] - 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开信息,2016年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3场发布会,在水利部机关举行9场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 [16] - 通过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提供办事指南和公报等 [18]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2016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32件,较往年有大幅度增加,全部按规范受理并及时答复 [19] - 按季度分析,第1季度收到71件,第2季度100件,第3季度32件,第4季度428件 [19] - 申请中咨询类、科研需求类数量较大,处理情况包括:8件已主动公开,告知获取途径;64件可予公开,提供信息;531件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告知应申请机关;15件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公开范围;其他情形14件 [19] - 水利部直属七个流域机构共办理依申请公开20件 [19] 收费、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 - 2016年,水利部没有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费用 [21] - 依法办理涉及水利部机关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3件,均作出维持决定 [22] - 因水利部信息公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1件,已结案1件 [22] - 水利部直属七个流域机构发生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3件,行政诉讼案件1件 [22] 存在问题与下一步工作计划 - 2016年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中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比重较大,申请数量激增给答复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23] - 2017年计划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抓好工作 [23] - 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大权力清单公开力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快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推动实体与网上服务融合;优化水利部网站服务功能,扩大信息覆盖面,提升权威性和时效性;加强对部机关和地方水利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 [23]
水利部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水利部网站· 2025-12-03 00:29
总体情况 - 水利部2021年围绕工作职责与公众关切,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2] 主动公开 - 通过水利部网站主动公开信息10,169条,开设11个专题集中发布权威信息 [3] - 及时公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部署和应对措施相关新闻稿件2,341篇,实时动态发布雨情水情旱情信息1,251,836条 [3] - 举办7场新闻发布活动,组织7次媒体座谈交流,并通过专家解读、图解、微视频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 [3] 依申请公开 - 全年受理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6件 [4] - 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水利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及规划大纲(12件)、流域及专项规划(11件)、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8件)等 [4] 政府信息管理 -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399件,发布《地下水管理条例》及29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5] - 编发4期《水利部公报》,并编纂发行《中国水利年鉴2021》和《2021中国水利统计年鉴》 [5]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 水利部网站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规章55件 [6] - 通过中国政府网网民留言办理系统答复网民留言18件 [6] - 水利部网站“公众咨询”问题纳入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受理,全年受理公众咨询问题2,753条 [6] - 水利部英文网站增设“Water Standards”栏目,发布英文版水利标准25件 [6] 监督保障 - 将政务公开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 [7] - 对2021年度新录用的100名公务员进行政务公开知识培训 [7] - 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知识网络答题,共计3,582人参加 [7] - 组织开展《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编制工作 [7]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情况 - 现行有效规章5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235件 [9] - 本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废止42件 [9] - 本年度行政许可处理决定数量为1,503件 [9] - 本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为22.693万元 [9]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 本年度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4件,加上年结转3件,共计受理67件(注:根据表格勾稽关系计算,与前述66件总数略有差异,原文数据如此) [10] - 在申请人中,自然人占绝大多数(新收61件,结转3件) [10] - 处理结果中,“予以公开”及“部分公开”共计17件(14+3),“不予公开”共计11件,“无法提供”共计36件(33+3) [10]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 全年发生行政复议8件,其中结果维持7件,其他结果1件 [11] - 未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4件,结果均为维持;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4件,结果均为维持 [11]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计划 - 存在主动公开力度不足、制度建设存在短板、公开质量有待提高、推动基层公开不够、公开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12] - 2022年改进计划包括: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强化对各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加强平台建设与管理、持续做好教育培训 [12]
水利部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水利部网站· 2025-12-03 00:26
水利部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 - 水利部2019年坚持以公开为常态,在部门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501条,开设19个专题专栏,举办7场新闻发布会[2] - 全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8件,全部依法受理并按期答复,申请主要涉及财务预决算、规范性文件及水利工程项目审批等[2] - 整合监督举报渠道,开通12314监督举报电话,建成电话、网络、微信“三位一体”平台,全年受理答复公众咨询2145条[2] - 水利部网站全年总访问量达7.03亿次,“中国水利”官方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超36万,发布图文700余条,在多个平台累计发稿超1000条,总阅读量超1000万人次[2] - 发布2019版“全国水利一张图”,动态更新部门规章和权责清单,重新评估并公开854项现行水利技术标准信息[2] - 将政务公开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并面向水利系统开展信息公开培训[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详情 - 2019年新制作并公开规范性文件26件,历年累计对外公开规范性文件205件,现行有效规章53件[5] - 全年处理行政许可决定56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5] - 完成政府集中采购项目1570项,采购总金额为21645.05万元[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结果 - 全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8件,其中自然人申请73件,商业企业申请2件,社会公益组织申请3件[7] - 在全部申请中,予以公开19件,部分公开11件,不予公开2件(1件属国家秘密,1件属过程性信息)[7] - 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申请共44件,其中因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的有40件[7] - 不予处理的申请有2件,均为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7] 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全年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3件,结果均为维持[8] - 发生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行政诉讼3件,结果均为其他,无复议后起诉案件[8] 以信息公开促进水利重点工作 - **促进水利依法行政**:就9项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26件,新发布标准33项,公开77项水利行业标准题录,将6项水利涉企行政许可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3] - **促进水利工程补短板**:发布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旬)报17期,公开重大工程进展,设立农村饮水监督举报电话和“红黑榜”,编辑公开水利扶贫简报10期,完成86个水土保持方案受理公示及80个审批公告[4] - **促进水利行业强监管**:实时发布雨情水情旱情信息152万条、洪水预警1694次,公布全国679座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受理群众涉河湖举报236件,公开曝光涉河湖重大案件及非法采砂案例50余件,公布“清四乱”问题清单[4] - **促进行业市场规范**:对48家监理和检测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20351家从业单位、417780名从业人员信息,发布工程业绩231096条、良好记录86996条、不良记录1206条,系统总访问量约28万人次[4]
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处理能力
中国食品网· 2025-08-19 15:53
政府信息处理能力培训 - 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提升政府信息处理能力培训,以党建引领践行"实干争先"理念 [1] - 培训阐释"政府信息"定义,厘清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信息边界,并讲解规范回复要求及注意事项 [1] - 通过讲解实际案例提升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增强政务公开意识 [1] 市场监管职能与风险排查 - 结合任务清单,以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为抓手,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开展工作 [1] - 采取综合监管执法、行政监督等措施,全面排查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 [1] -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1] 未来工作原则与目标 - 市场监管局将以培训为契机,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贯穿市场监管全过程 [1] - 持续提升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目标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
高速收费延期却不公开缘由,公众“质疑”有理
齐鲁晚报网· 2025-07-12 12:24
高速公路收费争议 - 成都城北出口高速收费期限存在争议,官方文件显示应为1998年12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但收费站公示信息显示延长至2025年9月17日 [2]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未公开延期收费理由,回应市民信息公开申请时表示"按有关规定不予公开" [2] - 工作人员解释延期原因为"该高速此前有过免费时期,经重新核算需继续收费至2025年9月",但未正式公开此信息 [2] 法律诉讼与公众监督 - 市民胡磊(执业律师)已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诉至法院,质疑收费延期缺乏透明度 [3]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有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 - 社会需要这种"较真"行为来践行合理监督,推动法治进程,保障公众知情权 [3]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详解最新司法解释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2025-05-23 07:23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1] - 经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应公开的,直接判决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给付原告 [1][2] - 司法解释明确审理方式需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 [2] 信息公开申请与审理程序 -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须当场答复,否则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2] - 法院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时,仅限制旁听和报道,但审理结果仍需公开 [3] - 不公开审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 [3] 滥用申请权的规制措施 - 极个别当事人多次重复申请相同或同类信息,形成大量非必要行政复议和诉讼 [4] - 滥用权利行为挤占行政和司法资源,影响职能履行及程序公信力 [4] - 新规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政机关行为对其权益造成损害 [5] - 对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程序性告知、单独起诉收费决定等)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5]
政府信息公开有了新要求!最高法:相关诉讼要实质性回应 应公开的在20天内公开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21 08:00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在判决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应公开的信息[1][2] - 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实践中原告胜诉后行政机关仍不公开信息的问题,强化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1][3] 举证责任分配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情形,被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公开对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2][3] - 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被告需举证该信息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前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等[3] 信息公开申请滥用问题 - 实践中存在公民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重复申请相同或同类信息,导致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3] - 司法解释从举证责任、简易程序适用等方面进行规范,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3][4]
最高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南方都市报· 2025-05-20 12:01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法院审理过程中需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1] - 司法解释第六条特别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信息安全保护 [1] - 法院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审理方式(公开/不公开),不公开审理仅指禁止旁听和报道,但裁判结果仍需公开 [2] 审理方式规范 - 不公开审理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商业秘密虽未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 [2] - 不公开审理仍采用开庭形式,仅限制案外人参与,与书面审理存在本质区别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