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必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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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电子眼”怎么对着我工位拍?
新浪财经· 2026-01-22 02:31
文章核心观点 - 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使用监控技术(如摄像头、电脑/手机监控软件)的现象引发广泛讨论 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安全生产需求与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1][2][6] 监控实践与员工反馈 - 有公司对特定员工进行“一对一”监控 例如广州一家科技公司在某员工工位上方单独安装摄像头 清晰拍摄其手机、电脑屏幕内容及一举一动 [1][2] - 监控导致员工产生焦虑与不适 例如江苏泰州一事业单位员工因领导经常查看包括午休在内的监控回放而感到不自在 [2] - 监控系统管理可能存在漏洞 有公司后端管理人员未经正规程序随意查看监控视频 存在泄露员工隐私的风险 [3] 监控的法律效力与司法实践 - 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认可监控证据的合法性 例如广东中山一家企业以监控视频证明员工在禁烟区吸烟并据此解雇 法院认为办公场所非私密空间 安装监控无明确法律禁止 且员工行为违反安全规章 支持公司解雇决定 [5] - 但监控取证程序需合法 在上海金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公司提交从员工工作手机中恢复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因未证明已告知员工或取得其明确同意 法院对该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 [2] 企业的监控需求与合理应用 - 在超市、仓库、后厨、收银台等涉及财产、安全的关键场所安装监控 被企业视为重要的管理和安全措施 [4][5] - 在高温、高压、井下等复杂工作环境 或物流、仓储、金融等涉及核心数据与商业秘密的行业 实时监控被认为是保障安全生产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6] -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有观点认为有必要推广并实施公共监控的强制性标准 [5] - 公司前台、会议室等公共办公区域通常也被认为可以安装监控 [6] 平衡权益的关键原则与建议 - 平衡管理权与隐私权的关键在于企业需把握**最小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 监控手段、范围和强度应与实现安全生产、维护基本劳动纪律等正当目的相称 并在最小必要范围内进行 [6] - **程序合法透明至关重要** 用人单位应就监控的位置、范围、方式等向劳动者进行全面、透明的告知 并征得劳动者集体同意 [7] - 监控是否侵权的判断依据包括:被监测设备(如手机、电脑)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办公设备 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员工知情权 若员工在知情情况下仍使用办公设备登录个人社交媒体账户 可能被视为对隐私权的放弃 [6][7] - 对于日益普遍的借助人工智能的自动化监控系统 用人单位应设置人工复核方式和申诉渠道 [7]
保险中介协议不能“过度索权”
新华日报· 2025-08-11 17:23
行业现状与问题 - 保险行业属于个人信息密集型行业,涉及生物识别、金融账户、家庭关系、财产状况、就医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数据要素多、保护链条长、风险点分散[3] - 部分保险中介机构的用户注册或隐私协议中存在侵权条款,例如授权将联系方式及间接用户画像用于“合作伙伴产品推荐”[1] - 车险即将到期时,车主频繁接到能准确说出个人信息的保险公司陌生推销电话,表明个人信息泄露及滥用问题在行业内存在[1] 违规行为与侵权方式 - 相关企业存在借“行业惯例”之名倒卖用户信息的现象[3] - 某些机构将监管要求的“销售页面操作轨迹”记录,扩大为收集浏览历史、点赞记录等无关数据,将满足监管的必要收集与商业目的的信息收集混为一谈[3] - “沉默式”侵权条款隐藏在复杂的协议文本中,较高的阅读成本和理解门槛使用户可能在无准确认识的情况下,同意了超出“最小必要”原则的信息收集[3] 监管要求与法律框架 -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即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3] - 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记录“投保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以确保可追溯性并防止销售误导[3] - 我国已形成由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的数据合规顶层法律框架,并开展了各类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4] 问题根源与治理挑战 - 个人信息违规收集现象屡禁不止,背后涉及利益方对合规成本与违规收益的考量[4] - “最小必要”原则相对模糊、数据流转黑箱化、技术滥用隐蔽等因素增加了治理难度[4] - 铺天盖地的营销信息不仅打扰用户、引起反感、丢失潜在客户,也会引发公众对信息安全质疑,损害整个行业的公信力[3] 治理建议与方向 - 治理个人信息的过度获取和不当使用,单靠用户的“火眼金睛”或企业的“道德自觉”远远不够[4] - 需要细化场景规则,做到有效告知,提高违规成本,建立刚性约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