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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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丰富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司法流程解退出难题
证券时报· 2025-09-19 01:58
修订草案核心概览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超过160条 从12章136条扩展至16章216条 [1][2] - 修订旨在解决运用破产程序意愿低、程序执行难、金融机构退出难等实践难题 并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以及重整等制度 [1][2] - 修订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将其定位为市场经济退出基本法及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 [1]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草案首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针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 [3] - 扩展适用范围 在原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础上 新增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并以“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兜底 [3] - 设置特殊债权清偿规则 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在偿付后的追偿权或债权可取得与被偿付主体相同的清偿顺位 以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4]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 - 草案增设“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 为小微企业构建破产司法流程的绿色通道 [6] - 特别程序适用于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 案件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并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6] - 程序突出简便快速 债权申报不受普通期限限制 案件应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 小微企业重整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并须在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6] 程序优化与制度创新 - 草案通过建立破产工作协调与预警机制、引入庭外重整协商制度等系统性措施优化破产程序效率 [6] - 有限度地打开个人破产窗口 允许连带个人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 体现稳中求进的修订思路 [2] - 新设合并破产章节 丰富了破产制度的工具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