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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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城 TiKToK 跨境电商最新消息:方法超简单,问题不再难
搜狐财经· 2025-09-28 18:31
云上城 TiKToK 跨境电商的无法兑付问题,在日常资金流转异常中逐渐暴露。众多投资者发现,原本应按时到账的收益迟迟未到,相关从 业者的资金结算也陷入停滞。这一情况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经济压力,部分从业者甚至面临业务中断的危机,行业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鉴于事件复杂性,引入第三方机构接手。第三方机构凭借在金融风险处置、跨境业务处理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被选中担此重 任。其在资金管理、资源整合上的优势,为解决兑付危机带来希望。 在多方努力下,线上赎兑通道如期开通。明确开通时间后,详细告知投资者操作流程,并对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作出提示,确保投资者能顺 利进行赎兑,目前兑付工作正有序推进。 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展开全面调查与积极协调。他们与平台运营方、投资者代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深入沟通,了解事件全貌。通过严谨细 致的调查,梳理资金流向,为后续解决措施提供有力依据。 此次事件解决后,云上城 TiKToK 跨境电商有望重获信任,逐步恢复业务。整个行业也将从中吸取教训,完善监管与运营机制,恢复市场 信心,保障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 ...
潘功胜、李云泽、吴清、朱鹤新同日发声
第一财经· 2025-09-22 21:16
文章核心观点 - 发布会聚焦于回顾“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成就,强调中长期视角,未涉及短期政策调整 [3] - 金融业在支持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为“十五五”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3][4][13] 金融业综合实力提升 - 银行业保险业总资产突破500万亿元,5年年均增长9%,全球最大信贷市场和第二大保险市场地位稳固 [6] - 信托、理财、保险资管机构管理资产规模近100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实现翻倍 [6] - 全球1000强银行中143家中资银行上榜,前10位占据6席,彰显全球竞争力 [6]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 - 五年来通过信贷、债券、股权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注入新增资金达170万亿元 [7] - 科研技术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基础设施贷款年均增速分别达27.2%、21.7%、10.1% [7]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36万亿元,是“十三五”末的2.3倍,利率下降2个百分点 [7] - 保险业累计赔付9万亿元,较“十三五”时期增长61.7% [7] 金融风险防控与处置 - 资本市场五年间作出行政处罚2214份,罚没414亿元,较“十三五”分别增长58%和30% [7] - 银行业保险业累计处罚机构2万家次、责任人3.6万人次,罚没金额210亿元 [7] - 融资平台风险较2023年初数量下降超60%、金融债务规模下降超50% [8] - 存量房贷利率下调每年为5000余万户家庭减负约3000亿元 [8] - 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压降,7000家“僵尸”私募机构出清,27家金交所及上百家“伪金交所”全部清理 [8] 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展 - 全球前50大银行有43家在华设立机构,40家最大保险公司半数已进入中国 [10] - 全面取消银行业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完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互联互通机制 [11] - “十四五”期间新增核准13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期货机构来华展业,外资持有A股市值3.4万亿元,269家企业境外上市 [11] - 跨境双向投融资活跃,7月末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股票、债券、存贷款超10万亿元 [11] “十五五”金融政策展望 - 货币政策将坚持“以我为主、兼顾内外均衡”,保持适度宽松,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灵活调整 [14] - 政策预计以财政货币双宽为主,央行或维持利率低位,新一轮政策性金融工具将聚焦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八大领域 [14] - 将持续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金融新体制,深化对外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完善跨境支付体系 [12][15]
国常会最新部署!
券商中国· 2025-09-19 23:49
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 - 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并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2][3] - 合理分类设定本国产品标准 明确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和关键工序的具体要求 [2][3] - 充分听取内外资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 稳妥推进标准实施并设置过渡期支持企业产业布局 [3] - 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切实保障公平竞争 [3] - 财政部实施三年行动方案 检查6000多家代理机构和30000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优化营商环境 [3]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 - 原则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 - 健全管理制度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2][4] - 推动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4] - 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推进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4] 金融风险处置法律框架 - 金融管理部门先行采取行政措施稳定重大金融风险案件 为后续破产程序奠定基础 [5] - 金融稳定法应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协调衔接 联动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单行法 [5] - 尽快制定存款保险法 与企业破产法和金融稳定法相呼应 构建统一完备体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法律框架 [5]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 丰富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司法流程解退出难题
证券时报网· 2025-09-19 07:12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企业破产法施行18年后迎来首次大修 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12章136条基础上扩展至16章216条 实质新增和修改超过160条 [1][2] - 修订旨在解决运用破产程序意愿低 程序执行难 金融机构退出难等实践问题 完善破产申请受理 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及重整等制度 [1][2] - 修订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将破产法定位为市场经济退出基本法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 [1]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首次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针对金融机构公共性 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 [3] - 扩展适用范围 在原有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基础上 新增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 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并以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兜底 [3] - 设置特殊债权清偿规则 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在偿付后的追偿权或债权可取得与被偿付主体相同清偿顺位 以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4] 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 - 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特别规定专章 适用于财产状况清晰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 [6] - 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一般不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申报不受普通期限限制 案件应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 [6] - 小微企业重整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并须在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突出程序简便 快速和灵活性 [6] 破产程序优化与配套机制 - 建立破产工作协调与预警机制 引入庭外重整协商制度 优化破产程序规则以缩短案件整体周期 [6] - 需做好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衔接 与正在制定的金融稳定法协调 并联动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等金融单行法 [5] - 操作层面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 明确司法与行政机关职责分工 推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以促进司法与行政机制深度融合 [5]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丰富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司法流程解退出难题
证券时报· 2025-09-19 01:58
修订草案核心概览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超过160条 从12章136条扩展至16章216条 [1][2] - 修订旨在解决运用破产程序意愿低、程序执行难、金融机构退出难等实践难题 并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以及重整等制度 [1][2] - 修订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将其定位为市场经济退出基本法及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 [1]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草案首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针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 [3] - 扩展适用范围 在原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础上 新增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并以“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兜底 [3] - 设置特殊债权清偿规则 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在偿付后的追偿权或债权可取得与被偿付主体相同的清偿顺位 以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4]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 - 草案增设“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 为小微企业构建破产司法流程的绿色通道 [6] - 特别程序适用于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 案件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并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6] - 程序突出简便快速 债权申报不受普通期限限制 案件应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 小微企业重整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并须在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6] 程序优化与制度创新 - 草案通过建立破产工作协调与预警机制、引入庭外重整协商制度等系统性措施优化破产程序效率 [6] - 有限度地打开个人破产窗口 允许连带个人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 体现稳中求进的修订思路 [2] - 新设合并破产章节 丰富了破产制度的工具箱 [2]
浅谈国内外中小银行化解风险的历史经验与现实思考
中国经济网· 2025-08-05 16:34
国际高风险中小银行机构化险的历史教训与主要启示 - 全球93个国家爆发112次系统性银行危机 美国经历三次大规模银行倒闭潮[2] - 第一次倒闭潮(1929-1933年)期间美国约9500家中小银行停业或倒闭 政府最终通过提供流动性 放弃金本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干预[2][3] - 第二次倒闭潮(1980-1994年)导致美国1600多家银行倒闭 其中35%-40%存在金融犯罪或欺诈 纳税人承担净损失1240亿美元(占当时GDP的2%) 司法部起诉1100名高管[4][5][6] - 第三次倒闭潮(2008-2013年)导致25家银行倒闭 包括华盛顿互惠银行(美国史上最大单家银行破产) 美国政府实施7000亿美元问题资产救助计划 美联储购买超1.7万亿美元证券[7] - 硅谷银行倒闭(2023年)因资产负债错配 48小时内流失存款超400亿美元(占总额25%) 引发签名银行 第一共和银行等区域性银行连环危机[10][11][12] - 国际经验表明: 政府需及时介入风险处置 对高风险机构应市场化出清而非放松监管 需区分流动性风险与财务风险 保护储户利益为核心原则[3][6][9][13] 我国中小银行化险的历史经验及其约束条件 - 化险经历三阶段: 治理金融三乱阶段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等机构 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 信托公司从1000家缩减至近60家[14] - 深化改革阶段通过"一行一策"处置高风险城商行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采用监管激励措施[16] - 风险攻坚战阶段(2018年至今)已注销近200家中小银行 对包商银行采用"新设银行收购+破产清算"方案[17][18] - 当前高风险银行资产占比仅1.78% 但化险进入"啃硬骨头"阶段 需防范同质性风险传导(如河南村镇银行事件导致存款向大行迁移)[19][20] - 需坚持市场化原则与灵活性结合 明确各方责任边界 将金融反腐融入公司治理 严肃追责问题机构及相关责任人[21][22] 当前环境形势及策略路径 - 银行业利差收窄导致"以时间换空间"策略约束增强 需实施精准拆弹实现风险实质性出清[19] - 需评估同质化引起的风险共振可能性 对近万亿规模银行化险需严防金融市场震荡[21] - 金融稳定法立法推进中 将明确股东 债权人 地方政府等各方责任 建立风险隔离机制[22]
深度|存款保险制度十周年:兼顾市场化与政策性 既要“治已病”又需“治未病”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6 20:29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已进入第十个年头 [4] - 制度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4] - 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 - 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存款人无需交纳 [4] 风险处置实践案例 - 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对500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保障全部债权保障水平近90% [5] - 存款保险参与发起设立蒙商银行入股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业务 [5] - 辽宁省中小银行改革中存款保险出资10亿元参与设立辽沈银行 [5] - 参与辽阳农商行破产退出工作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5] 市场影响与成效 - 截至2024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较2015年增长124%市场份额上升2.4个百分点 [6] - 差别费率机制对3700多家投保机构中约300家高风险机构适用较高费率 [8] - 2015年以来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有力支持重点机构风险处置 [11] 基金运作与流动性管理 - 截至2024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余额698.4亿元 [10] - 2015年首年余额仅31.0亿元2019年达到1215.8亿元峰值 [10] - 2020年因包商银行处置支出超1030亿元2022年因辽阳农商行处置支出超900亿元 [10] - 建议建立央行临时流动性支持机制和债券发行等后备融资渠道 [12] 法律体系完善需求 - 现行《存款保险条例》仅23款条文内容过于原则 [15] - 业界呼吁制定《存款保险法》提升法律位阶 [14] - 需明确早期纠正机制法律地位完善分层分级纠正措施 [16] - 建议在金融稳定法等立法中强化存款保险职能 [13]
《中国金融》|进一步强化存款保险风险处置作用
搜狐财经· 2025-05-03 23:51
文章核心观点 我国存款保险在过去十年有开创性贡献,面对挑战,建议从推动存款保险法出台、扩大存款保险基金积累、丰富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三方面强化其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风险处置作用,构建更有效的金融安全网 [1][10][11] 推动存款保险法出台 - 《存款保险条例》存在法律位阶和效力低、制度设计和内容原则等问题,限制存款保险发挥金融安全网支柱作用 [1] - 日本存款保险法经历起步、完善、拓展三阶段修订,健全了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体系,我国应借鉴推动立法,明确权力边界和风险处置责任机制 [2][3] 扩大存款保险基金积累 - 我国中小银行经营形势复杂,存款保险基金可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公开发债、投资运用、预收保费等方式积累资金,保障处置能力 [5] - 国际上完善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方式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公开发债、投资运用、预收保费,我国现阶段应探索建立后备融资机制,拓展投资运用方式 [6][7] 丰富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 - 《存款保险条例》下存款保险实践存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早期纠正措施力度不足、风险处置工具不丰富等问题 [8] - 日本存款保险机构逐步丰富处置功能,明确牵头地位,我国应完善处置手段,推动落实风险处置相关权力,实现风险与成本最小化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