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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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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受贿数额和自首情节认定问题分析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张某在2013年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B县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共计**737万余元人民币**,并产生犯罪所得孳息**11.4万元**[6] - 2024年6月,张某与相关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组织审查,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6][15] - 2024年7月1日,张某主动到B县纪委监委交代问题,随后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7] - 2025年11月27日,B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10] 特定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 **退还贿款的性质**:张某在收受陈某某**10万元**现金半年后,因担心受贿行为暴露而退还,该行为不属于“及时退还或上交”,**10万元**仍计入受贿总额[12][13][14] - **对抗组织审查的定性**:张某要求行贿人隐瞒不正当经济往来事实、订立攻守同盟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15] - **受贿所得投资收益的处置**:张某将**200万元**受贿所得用于购买国债,产生的**11.4万元**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与犯罪所得一并追缴,上缴国库,但该投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16][17][18] 自首情节的认定 - **自动投案要件**:张某在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符合“自动投案”要件,其先前存在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不影响此认定[20] - **如实供述要件**:张某在自动投案后,虽未立即全面交代,但在监察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及订立攻守同盟的事实,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件[21] - **量刑考量**: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并结合其具有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22]
程某康刺死女友后躲藏,被包围后下楼配合抓捕,辩称属于自首!最高法:核准死刑
新浪财经· 2026-01-31 14:05
案件背景与事实 - 被告人程某康与被害人管某雷于2021年3月结识并成为男女朋友 程某康以做生意等为由向管某雷借款约人民币29万元 实际均用于赌博[2] - 2022年4月11日20时许 程某康携刀至管某雷住处沟通分手 为发泄不满情绪 连续捅刺管某雷头面部、胸腹部等处十余刀 致其当场死亡 同时捅刺在场拦阻的陈某多刀 致其轻伤[2] - 程某康作案后丢弃手机逃离现场 藏匿于某小区居民楼楼顶 公安机关布控包围该居民楼后 程某康得知被包围 从顶楼下至一楼配合抓捕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 案件审理与判决结果 - 案件审理中 辩护人提出程某康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应当构成自首[3] - 2022年10月19日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某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3] - 2024年1月2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死刑判决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 - 2024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 依法核准被告人程某康死刑[4] 法律争议焦点与判据 - 本案争议焦点为 被告人程某康在被公安机关封锁围捕时配合抓捕 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5] -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 自动投案要求行为人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 即能逃而不逃 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5] - 法院判据认为 程某康在明知已被封锁包围、不具备逃跑条件的情况下配合抓捕 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依法不认定为自动投案[5][6] - 法院认定程某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造成一人死亡 犯罪手段残忍 罪行极其严重 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6]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犯罪
案件基本情况 - 罗某某曾任A市B区城投公司董事长、B区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3] - 罗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4年10月22日被立案审查调查,10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4] - 2025年4月29日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8月14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5][6] 民间借贷行为定性分析 - 2016年8月罗某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周某出借45万元,6个月后收回50万元,获利5万元 [3][8] - 2018年11月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李某出借300万元,1个月后收回308万元,获利8万元 [3][8] - 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受贿罪,因无证据显示存在权钱交易故意,且借款人确有真实资金需求并按市场利率借款 [9][10] "放贷收息"型受贿认定 - 2015年11月商人彭某中标项目后,请托罗某某安排提前退还2000万元保证金,并向罗某某借款500万元支付30万元"利息"作为感谢 [12] - 彭某无真实借款需求,500万元资金一直闲置账户未被使用,30万元利息被认定为受贿款 [13][14] - 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彭某提前5个月退还2000万元,双方形成权钱交易关系 [12][14] 交易型受贿认定 - 2019年3月房产开发商王某以0.4万元/平方米价格向罗某某出售市场价格为0.65万元/平方米的房屋 [17] - 价差0.25万元/平方米,总获利42万余元,折扣率高达38%,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18] - 该优惠仅针对罗某某特定对象,非事先设定的普惠政策,构成受贿罪 [17][19] 量刑情节认定 - 罗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交代已掌握的195万元受贿事实,主动交代未掌握的411万余元受贿事实 [21] - 因交代的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要件,但认罪悔罪态度好被从轻处罚 [21][22] - 总计受贿金额606万余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