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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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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引领航运强国新征程
新浪财经· 2026-01-05 03:0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海商法》完成30多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新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系统性的制度更新,解决规则滞后问题,对接国际规则,并适应航运贸易数字化、绿色化等新发展,以巩固中国作为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法治基础,提升国际海事规则话语权 [1][2] 法律修订背景与动因 - 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施行,已难以完全适应过去30多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海商实践领域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工作迫在眉睫 [1] - 修法主要动因包括:航运贸易规模、业态和技术发生深刻变革,集装箱运输、航运电商等新模式兴起,部分法律规定滞后 [1];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需将船舶污染防治等实践经验固化为法律 [1];国际海商立法动态活跃,需主动与国际规则衔接 [1];国内民商事立法体系(如民法典)完善,要求海商法进行协调衔接 [1] 立法进程与核心思路 - 修订历经严谨立法程序: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2024、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并提请审议,同年11月初次审议,2025年6月二次审议,2025年10月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1] - 修订核心思路体现为三个“坚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规则滞后、制度缺失等突出问题 [1];坚持立足国情,兼顾承运人、托运人、船员等各方利益,平衡权利义务 [1];坚持统筹兼顾,既适应国内发展趋势又主动对接国际规则 [1] 主要修订内容:规则统一与适用范围 - 实现了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海商规则的适度统一:将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适用范围 [1] - 统一了国内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解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难题 [1] - 统一了海船与内河船艇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明确非军事、非政府公务船艇适用同一标准 [1] 主要修订内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整 - 新增承运人“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调整实际承运人定义,使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可享有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并将免责事由扩展至迟延交付情形 [1] - 明确托运人按约定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适运的义务 [1] - 规范未签发提单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 - 调整卸货港无人提货的费用和风险承担主体为托运人,并要求及时通知 [1] - 新增托运人合同变更权及承运人拒绝的例外情形 [1] - 提高旅客运输和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增设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允许旅客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1] - 优化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 [1] 主要修订内容:适应数字化发展 -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节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其法律地位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 [1] - 规范了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使用、条件要求及与纸质单证的转换规则,为航运单证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 [1] 主要修订内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 在立法目的中新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1] - 明确船长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1] - 禁止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海难救助中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 [1] - 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分节规范载运油类和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1] 主要修订内容:涉外规则与法律适用 - 增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条款,充实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1] - 明确建造中船舶物权、船舶留置权、油污损害责任等的法律适用标准 [1] - 增设反制条款,对针对中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的歧视性措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充实了涉外法律工具箱 [2] 主要修订内容:海上货物运输核心领域完善 - 明确法律适用范围涵盖国际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时区分二者在承运人适航义务、迟延交付认定及免责事由等方面的规则差异 [1] - 参考国际公约新增承运人“接收”“交付”义务和托运人交付适运货物的义务,调整实际承运人定义,完善舱面货载运规则 [1][2] - 明确未签发提单情形下的规则适用,新增承运人货物交付基本规则,优化无人提货的费用风险承担机制,规范托运人合同变更权 [2] - 修改货物实际价值计算标准,使其更符合实践需求 [2] 主要修订内容:对接国际规则 - 根据中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增加船长污染防治职责 [2] - 借鉴《鹿特丹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完善承运人义务、运输单证、免责事由等规定 [2] - 参考相关议定书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增设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 [2] - 吸纳《鹿特丹规则》及相关国际示范法成果规范电子运输记录 [2] - 明确污染损失不列入共同海损 [2] 其他重要修订内容 - 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规定 [1] - 明确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 [1] - 强化船员权益保障 [1] - 调整航次租船合同章节归属 [1] - 完善共同海损规则 [1] - 扩大海上保险合同适用范围 [1] - 细化海事赔偿请求时效 [1] - 明确船东互保组织法律地位 [1] 修订意义与影响 - 修订后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以更完善的规则体系、更精准的权利义务配置、更鲜明的时代特征,为中国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涉外法治建设深化、海洋生态文明进步提供坚实保障 [2] - 助力中国在国际海事领域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为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贡献中国法治力量 [2]
2025年新华·波罗的海指数报告发布
新华财经· 2025-07-17 14:51
国际航运中心排名 - 上海连续六年蝉联国际航运中心第三位,仅次于新加坡和伦敦 [1] - 2025年全球航运中心城市综合实力前20位中,中国城市占据6席(上海、香港、宁波舟山、广州、青岛、深圳) [1] - 上海与伦敦的得分差距从2021年0.38分缩小至2025年0.01分,接近超越 [2] 上海港表现 - 上海港2024年成为全球首个集装箱吞吐量突破5000万标箱的港口 [2] - 上海港连续十五年保持全球最繁忙集装箱港口地位 [2] - 上海航运优势包括:港口基础设施、海事法律服务、航运金融服务及产业生态 [3] 指数编制与历史数据 - 新华·波罗的海指数覆盖43个城市,评估港口条件、航运服务和综合环境三大维度共16项指标 [1] - 2014-2025年排名显示:新加坡稳居第一,伦敦多数年份第二,上海自2020年起稳居第三 [4] - 香港在2018-2019年曾超越伦敦位居第二,但2020年后被上海反超 [4] 其他航运中心动态 - 迪拜保持稳定竞争力,2014-2025年始终位列前五 [4] - 宁波舟山排名从2014年未进前十升至2025年第七位 [1][4] - 雅典-比雷埃夫斯2025年进入前十,反映地中海航运枢纽地位提升 [4]
红色基因推动海洋强国建设
新华日报· 2025-05-18 04:59
海事教育博物馆发展 - 海事教育博物馆遵循"一带九馆五廊一路"规划理念,在传承红色基因和培养深蓝产业工匠方面取得显著育人成效 [1] - 博物馆公众号去年底完成全面升级,优化三大板块和菜单栏,提升航海文化传播效率和公众获取信息的便捷性 [1] - 博物馆展陈的红色校史蕴含深厚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资源,为培养强国建设人才提供精神养分 [2] 航海文化传承与科技创新 - 郑和航海文化博物馆通过珍贵文物展陈,展示明朝先进航海技术和造船水平,弘扬郑和的爱国主义和开拓精神 [2] - 学校建有海事联合调查实验室、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社会培训水平提升 [1] - 博物馆通过航海精神宣传激发青少年对海洋事业的热爱,助力新时代海洋强国和航运强国建设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