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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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国投证券近10个月4度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 2026-02-12 07:17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2日讯 山东证监局1月13日发布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青檀中路证 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青檀中路证券营业部营销活动管理不到位,在营销活动中向投资 者赠送实物礼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的规定。根 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国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枣庄青檀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 据库。 2025年5月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1号)显示,经查,吴瑜在国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为客户在公司 外部平台进行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参与提供个别询价、转发报价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 ...
因员工存在违规行为,江海证券一营业部及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北京商报· 2026-01-30 20:37
| 首页 | 证监局介绍 辖区监管动态 政务信息 | 办事服务 |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 > 主动公开 > 证监局文种体裁 > 行政监管措施 | | | | bm56000001/2026-00001179 索 引 号 | | ਜੇ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 | | 名 称 |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世茂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监管措施〔2026〕4号 文 름 | | 主题 |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1月30日,黑龙江证监局发文称,经查,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世茂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江海证券哈尔滨世茂大道证 券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员工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中的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在从业人员管理、客户服务方面合规有效性不足。 黑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江海证券哈尔滨世茂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应加强合规内控管 理,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此外,黑龙江证监局还提到,吴倩作为江海证券哈尔滨世茂大道证券营业部的理财经理,在从 ...
华林证券辽宁分公司收警示函 近四个月第四次收罚单
中国经济网· 2026-01-26 15:23
监管处罚事件概述 - 华林证券辽宁分公司因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的情况 被辽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3] - 近四个月内 华林证券及其分支机构已累计四次收到监管警示函或责令改正决定 [1] 近期其他监管处罚详情 - 2025年12月17日 华林证券江苏分公司因个别经纪人未严格按授权展业 异常交易管理不到位 未按要求对客户进行回访等问题 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 2025年10月24日 华林证券因人员招聘与薪酬管理授权执行不到位 代股东立业集团支付个别员工离职补偿金 以及股东工作人员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等问题 被西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 2025年9月12日 华林证券上海分公司因未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 存在个别员工委托非经纪人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 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 时任员工金晓静也因此被出具警示函 [2] 公司需采取的后续行动 - 华林证券辽宁分公司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
浙商证券又遭监管“点名”!
深圳商报· 2026-01-25 12:07
监管处罚事件 - 2026年1月23日,浙江证监局对浙商证券杭州分公司及两名时任管理人员林长富、应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2][3] - 处罚原因为分公司存在对投资者以往交易合规审核把关不严、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 公司近期监管历史 - 近一年内,浙商证券及其子公司屡遭监管“点名” [4] - 2025年3月,证监会因投行业务内控问题责令浙商证券整改,并对两位相关高管出具警示函 [4] - 2025年7月4日,浙商证券宁波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因合规管理不到位被宁波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5] - 2025年11月,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对拟聘任董事尽调不充分、人员准入把关不严、报送监管信息错误等问题,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5] 公司基本概况 - 浙商证券成立于2002年,2017年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是浙江省首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券商 [5] 公司近期财务表现 - 2025年前三季度,浙商证券实现营收67.89亿元,同比增长66.73% [6]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为18.92亿元,同比增长49.57% [6] 公司市场表现 - 截至2026年1月23日收盘,浙商证券股价报10.88元/股,当日上涨0.28% [7] - 截至2026年1月23日收盘,公司总市值为497.6亿元 [7]
两家券商,被责令改正!
中国基金报· 2025-10-01 00:12
监管行动概述 - 广东证监局对广发证券和英大证券一家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 - 监管措施针对证券分析师在微信群传播不实信息以及从业人员在自媒体账号发布不当信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问题[2] 广发证券违规情况 - 广发证券存在个别证券分析师在微信群传播不实信息的问题[2] - 公司因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2] - 证券分析师逸某因传播不实信息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2] 英大证券营业部违规情况 - 英大证券东莞东城证券营业部存在三方面问题: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2024年度对经纪人合规培训次数严重不足、对从业人员新媒体账号管理不到位[3] - 营业部未充分核查从业人员手机号等通讯设备信息报备情况[3] - 2024年度合规培训未覆盖营业部全体经纪人[3] - 未按照公司制度开展相关合规培训和建立新媒体账号监控管理机制[3] 相关人员处罚措施 - 刘某1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4] - 刘某2因通过自媒体账号编发不当市场信息造成较大范围传播和不良影响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4] - 刘某2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5]
中信建投、中信证券、财通证券,被罚!
观察者网· 2025-09-28 09:47
监管处罚情况 -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阳光中科主办券商 因未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停工停产重大事项被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2][3] - 阳光中科三个主要生产车间自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陆续停工停产 且截至2025年3月仍处于停产状态 这些车间产品销售收入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2] - 中信证券(山东)济南分公司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开展销售活动 及员工未使用统一宣传材料等问题 被山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1][4] - 该分公司时任员工魏某凡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期间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且未使用公司统一宣传材料 被单独出具警示函 [4] - 财通证券因境外子公司管理存在三项违规:未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 未健全风险管控机制 提名董事不符合任职条件 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1][5] - 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兼财通证券(香港)时任董事长钱斌因对上述违规负有管理责任 同样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5] 业务违规细节 - 中信建投证券于2024年1月知悉阳光中科停工停产情况 但未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 - 中信证券(山东)济南分公司被要求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并加强基金销售合规内控管理 [4] - 浙江证监局要求财通证券深刻吸取教训 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并强化合规意识提升管理水平 [5]
国盛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中国经济网· 2025-05-16 16:15
监管措施 - 吉林证监局对国盛证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存在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测不完善、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等问题[1][6] - 该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1][6] 违规行为细节 - 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个别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1][6] - 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不完善[1][6] - 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的监控不到位[1][6] 相关法规条款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评估并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2]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账户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3]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等制度[4] 监管措施依据 -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