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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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发行1亿元私募债案,终审判决落地!
中国基金报· 2025-10-23 23:28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 终审判决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 [8] - 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8] 案件背景与审理过程 - 案件源于2013年北极皓天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纳税额为零的情况下发行1亿元私募债券 [7] - 中山证券担任该笔私募债券的承销商 [7] - 一审判决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北极皓天公司向中金创新赔偿的3294万元违约损失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7] - 二审曾裁定驳回起诉,中山证券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237.55万元 [7] - 锦龙股份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累计涉案金额约为5321.84万元人民币 [8] 行业影响与中介机构责任 - 中介机构因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不实报告,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 - “五洋债”案判例显示中介机构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市场具有警示作用 [10] - 中介机构的职能在于向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的信息,其不实报告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10]
中山证券涉私募债欺诈案终审落槌:30%连带责任定音,八年诉讼纠葛终落幕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3 22:57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中山证券需对北极皓天2700万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810万元 [1][2] - 终审判决撤销了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的100%连带赔偿责任,也不同于江苏高院曾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责任大幅减轻 [1][2] - 终审判决同时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并由杨佳业、杨锡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案件审理过程与关键转折 - 案件始于2017年7月由中金创新提起,南京中院于2021年3月一审判决中山证券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2] - 2022年5月江苏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中金创新起诉,中山证券一度全身而退 [3] -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苏高院重审,最终于2024年10月作出30%连带责任的终审判决 [3] 案件根源与背景 - 案件根源是2013年北极皓天私募债欺诈发行,中山证券担任承销商 [3][4] - 北极皓天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严重虚假陈述,隐瞒公司尚未投产、无收入利润的重大事实,并提交虚假材料 [4] - 该债券实际募集资金2700万元,认购方为嘉实资本,债券于2016年9月到期违约 [4] - 违约前三个月,原持有人嘉实资本将债权以2635万元转让给中金创新 [4] 诉讼核心争议点 - 中金创新指控中山证券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能核查出募集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5] - 中金创新认为中山证券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仍进行承销,直接导致投资人损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