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搜索文档
“空壳公司”发行1亿元私募债案,终审判决落地
中国基金报· 2025-10-24 06:32
案件核心判决与影响 - 中山证券因承销北极皓天2013年发行的1亿元私募债 在终审中被判于30%范围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 - 终审判决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 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 - 案件审理过程一波三折 二审曾裁定中山证券免除连带责任并冲回5237.55万元预计负债 但最终再审维持部分赔偿责任 [4][5] 案件背景与审理过程 - 纠纷源于2013年北极皓天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纳税额为零的情况下骗取上交所备案发行1亿元3年期私募债 [4] - 投资者中金创新因债券违约遭受损失 于2018年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中山证券等对北极皓天赔偿的3294万元本金及11%年利率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 -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 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4][5] 公司其他诉讼风险 - 锦龙股份公告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涉案金额约为5321.84万元人民币 [5] 行业影响与中介机构责任 - 此案与五洋债案类似 均涉及券商等中介机构因欺诈发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债案中德邦证券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6] - 法律界观点认为中介机构职能是提供独立客观信息 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不实报告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7] - 案例警示中介机构须时刻勤勉尽责 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6][7]
“空壳公司”发行1亿元私募债案,终审判决落地!
中国基金报· 2025-10-23 23:28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 终审判决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 [8] - 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8] 案件背景与审理过程 - 案件源于2013年北极皓天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纳税额为零的情况下发行1亿元私募债券 [7] - 中山证券担任该笔私募债券的承销商 [7] - 一审判决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北极皓天公司向中金创新赔偿的3294万元违约损失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7] - 二审曾裁定驳回起诉,中山证券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237.55万元 [7] - 锦龙股份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累计涉案金额约为5321.84万元人民币 [8] 行业影响与中介机构责任 - 中介机构因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不实报告,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 - “五洋债”案判例显示中介机构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市场具有警示作用 [10] - 中介机构的职能在于向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的信息,其不实报告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10]
“空壳公司”发行1亿元私募债案,终审判决落地!
中国基金报· 2025-10-23 23:25
案件核心判决 - 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 - 终审判决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 [7] - 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驳回中金创新其他诉讼请求 [7] 案件背景与审理过程 - 2013年北极皓天在无实际经营情况下骗取上交所备案发行1亿元私募债券 [6] - 中山证券担任该私募债券的承销商 [6] - 一审判决中山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曾免除责任但最终再审改判 [6][7] - 中山证券曾冲回5237.55万元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收益 [6] 中介机构责任界定 - 五洋债案判例显示德邦证券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 - 中介机构因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不实报告需对投资者损失负责 [10] - 律师事务所指出看清包装后债券底层资产成本高且维权漫长 [10] 公司诉讼情况 - 锦龙股份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涉案金额约5321.84万元人民币 [7]
中山证券涉私募债欺诈案终审落槌:30%连带责任定音,八年诉讼纠葛终落幕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3 22:57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中山证券需对北极皓天2700万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810万元 [1][2] - 终审判决撤销了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的100%连带赔偿责任,也不同于江苏高院曾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责任大幅减轻 [1][2] - 终审判决同时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并由杨佳业、杨锡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案件审理过程与关键转折 - 案件始于2017年7月由中金创新提起,南京中院于2021年3月一审判决中山证券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2] - 2022年5月江苏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中金创新起诉,中山证券一度全身而退 [3] -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苏高院重审,最终于2024年10月作出30%连带责任的终审判决 [3] 案件根源与背景 - 案件根源是2013年北极皓天私募债欺诈发行,中山证券担任承销商 [3][4] - 北极皓天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严重虚假陈述,隐瞒公司尚未投产、无收入利润的重大事实,并提交虚假材料 [4] - 该债券实际募集资金2700万元,认购方为嘉实资本,债券于2016年9月到期违约 [4] - 违约前三个月,原持有人嘉实资本将债权以2635万元转让给中金创新 [4] 诉讼核心争议点 - 中金创新指控中山证券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能核查出募集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5] - 中金创新认为中山证券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仍进行承销,直接导致投资人损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6]
为满足债券发行要求,他们打造虚增10亿元营收的“纸上帝国”
搜狐财经· 2025-05-01 06:06
欺诈发行债券案件核心事实 - 甲皮业有限公司通过PS伪造财务数据虚增营收10.56亿元、净利润1.45亿元以满足私募债发行要求[1][2] -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组织财务团队篡改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核心财务资料[1][2] - 通过不具备证券审计资质的乙会计师事务所与丙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 - 2013年成功发行1.5亿元私募债券后仅支付2100万元利息即违约[3] 财务造假操作链条 - 财务经理叶某直接篡改财务账套数据并编制虚假纳税申报表[2] - 会计师王某制作不实现场审计底稿且指导使用PS伪造银行流水[9] - 丙北京所负责人马某未核实原始凭证即出具审计报告加速流程仅数天完成[9][10] 司法追责与判决结果 - 法院判处甲公司罚金450万元实际控制人周某获刑11年[12] - 财务团队林某叶某及会计师王某分别获刑3年至1年6个月[12] - 马某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追究刑事责任[10][12] 行业监管改进措施 - 检察机关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10项整改建议包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风险控制体系建设[14] - 上海注协开展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审计流程监管[14] - 新证券法实施后建立中介机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