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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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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拓宽独董提名渠道到特别代表人诉讼扩容,证监会17个案例解码投资者保护升级路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6 20:30
监管执法与投资者保护 - 2024年证监会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件同比增长10%,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同比增长24%,市场禁入118人同比增长15%,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线索178件同比增长51% [1] -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触发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ST信通案例显示多方监管合力促使大股东全额归还占用资金 [1][5] - 投服中心提起全国首例"零成本"代位诉讼,太安退案通过司法协同追回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本息合计5.72亿元 [4] 投资者保护机制创新 - 投服中心首次公开提名独立董事进入第一医药董事会,议案获99.99%表决权同意,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中99.98%来自投服中心征集 [3]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金通灵案、美尚生态案成功实践,"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提升群体纠纷解决效率 [2][6] - 证监会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要求法院简化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案件的受理流程 [6] 反诈与投资者教育 - 浙江证监局指导国信证券与公安部门首创警证联合反诈机制,"萧然金色阳光"义警队伍累计劝阻732起诈骗案件,止付1926.5万元 [7][8] - 反诈机制通过真假APP比对、账户核实等专业手段提升劝阻成功率,公安部门正推广该模式 [7][8] 典型案例与制度突破 - *ST信通在投服中心质询函督促下全额清偿5.68亿元占用资金,体现监管对资金占用问题的零容忍 [5] - 太安退代位诉讼创新采用股权转让代偿方式解决资金占用,法院全额退还239万元诉讼费用体现公益属性 [4][5]
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美尚生态特别代表人诉讼适格原告 专业机构投资者被“剔除”
证券日报之声· 2025-05-16 18:43
案件概况 - 深圳中院裁定33324名投资者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适格原告 [1] - 该案是中国证监会直属投服中心代表投资者提起的集体诉讼 [1] - 深圳中院首次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通过听证程序审查并裁定确认适格原告 [1] 诉讼程序 - 2024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1] - 投服中心调取权利人名单并提交法院 部分被告对名单提出异议 [1] - 2025年4月28日法院组织听证会审查争议投资者的适格性 [2] 适格原告认定标准 - 专业机构投资者因具备特殊技能/经验/决策程序 被认定不属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保护范畴 [2] - 法院裁定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属于适格原告 可另行起诉 [2] - 该裁定确立了专业机构投资者不适格的审查标准 [2] 制度意义 - 通过听证审查权利人名单填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空白 [2] - 裁定聚焦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凸显制度本意 [2] - 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提供实践范本 [2]
证监会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透露哪些关键信息?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3-19 07:43
文章核心观点 3月18日,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修订形成《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透露两大关键信号,一是要求派出机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强调其在IPO企业尤其是终止企业中发挥相应职责 [2][3][5] 分组1:《草案》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信号 - 授权派出机构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 [4] - 明确派出机构应向投资者保护机构通报辖区内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并协助办案 [4] - 2023年先行赔付制度与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案例加速扩容,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4] - 贾文勤建议扩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主体,健全完善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 [4] - 蔡建春提议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对重大典型案件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明确股东代位诉讼不预交受理费以降低维权经济负担 [4] - 《草案》要求地方政府在先行赔付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发挥作用,预计惠及更多资本市场投资人 [5] 分组2:《草案》在IPO企业监管方面的信号 - 完善派出机构对终止上市公司的风险应急、信息通报共享、持续监管机制 [5] - 明确派出机构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监管职能 [5] - 强调对终止上市企业信息通报共享有助于了解撤否信息,便于惩处问题企业及其中介机构 [6]
两会 | 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对配合造假者加大追责力度,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券商中国· 2025-03-05 23:12
资本市场相关建议 - 全国人大代表贾文勤提出六份资本市场相关建议,涉及打击财务造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治理互联网非法金融活动、完善诉讼制度和推动S基金市场发展等 [1] 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 - 建议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追责依据,修订《证券法》和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行政法律责任并赋予证券监管部门执法权 [2] - 完善协同处置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协作,优化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手段 [2] - 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明确民事和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强化行政司法协同 [2] 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 建议将私募股权基金统一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健全私募基金监管规范 [3] - 适当拓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允许直接投资特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推动公募REITs发展 [3] - 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运作规则,建立公募基金流动性支持机制,调整基金上市退市规则 [3]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 当前已落地康美药业案和泽达易盛案,美尚生态案和金通灵案正在审理中 [4] - 建议简化启动程序,健全普通代表人诉讼激励机制,支持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5] - 扩大启动主体范围,健全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投保机构参与破产重整的职责 [5] 便利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 -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被告范围和管辖法院,缓交案件受理费 [6] - 强化股东函件约束力,拓宽投保机构调查取证渠道 [6] 推动S基金市场发展 - S基金可作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途径,但目前处于起步阶段 [7] - 建议支持国有资本和保险资金参与S基金市场,优化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平台功能 [7] - 研究优化税收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S基金税收优惠 [7] 强化互联网非法金融活动治理 - 建议制定金融信息内容治理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8] - 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集中处置非法荐股和金融中介账号,清理违规信息 [8] -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升非法金融活动识别能力 [8]
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对配合造假者加大追责力度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证券时报· 2025-03-05 15:12
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打击 - 建议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追责依据,修订《证券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配合造假方的行政法律责任,赋予证券监管部门相应执法权 [3] - 完善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协同处置机制,加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及工作方案,持续完善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的通报处理机制 [3] - 优化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等线索发现手段,提升金融监管部门协同 [3]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 - 建议明确将私募股权基金统一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进一步健全私募基金监管规范 [5] - 适当拓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有条件允许公募基金直接投资特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推动公募REITs等市场发展 [5] - 进一步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运作规则,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公募基金流动性支持机制,丰富风险应对手段 [5]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 - 建议简化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程序,健全普通代表人诉讼激励机制,支持投资者依法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8] - 扩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主体,司法机关研究修改《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适当扩大可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范围 [8] - 健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破产等其他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投保机构等主体参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以及执行程序等的职权和职责内容 [8] 投保机构代位诉讼便利化 - 建议研究出台适用于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细化完善相关工作规则 [10] - 明确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和管辖法院,并缓交案件受理费 [10] - 强化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中股东函件的约束力,进一步拓宽投保机构调查取证的渠道 [10] S基金市场发展 - 建议支持国有资本和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积极参与S基金市场,允许投资对象为S基金时,在规模或过往业绩等方面设立更有包容度的指标 [12] -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更好发挥私募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作用,完善国有资本基金转让规则 [12] - 研究优化针对基金份额转让的税收政策,给予符合特定条件的S基金一定税收优惠,鼓励各方积极参与S市场的交易 [12] 互联网非法金融活动治理 - 建议制定针对互联网平台金融信息内容治理的标准指引,出台互联网平台金融信息治理责任清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14] - 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集中力量处置从事非法荐股、非法金融中介等活动的账号,常态化清理引流类及诱导性违规信息 [14] - 强化科技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强化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精准识别能力,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