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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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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稳步推进
经济日报· 2026-01-13 06:09
案件判决与进展 - 南京中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 涉及投资者超过4.3万名 判赔总额超过7.7亿元 其中绝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获赔 [1]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 又一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1] - 沈阳中院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 对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此案成为第5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1]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 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 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 [1] - 该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有力威慑证券市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1] - 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 依法申请将锦州港案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2]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与相关人民法院通过具体案例落实新“国九条”关于“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要求 [2] 监管与司法协同 -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继续支持投服中心依法履行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 [2] - 证监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 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2] 先行赔付机制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出资规模为2.1亿元 基金规模将根据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最终调整 [3] -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 由相关责任方自愿设立专项基金与投资者达成民事和解 [3]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 负责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 [3] - 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及人员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以有效化解市场矛盾纠纷 [3]
模拟真实业务周期性造假,金通灵赔付投资者7.7亿元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1-09 17:38
金通灵财务造假案概况 - 金通灵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向4.33万名投资者赔偿损失近7.75亿元[1] - 公司股票复牌并被实施*ST风险警示后,两个交易日股价累计跌幅近10%[1] - 此案是资本市场强监管周期下的标志性案例,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动下高效审结[1] 财务造假手法分析 - 造假时间跨度长达6年,手段复杂精密,是一套包含虚增与反向虚减的组合操作[1] - 在2017年、2018年、2021年和2022年,通过虚构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超过1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超过4亿元[2] - 在2019年和2020年进行反向操作,通过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延迟确认收入等方式“洗低”利润,其中2019年虚减利润幅度高达披露利润总额的5774.38%[2] - 通过2019年至2020年的财务“大洗澡”,为未来年份预留利润调节“蓄水池”,以便通过资产减值转回等方式在未来“创造”利润[2] - 造假行为涉及多个业务单元及子公司,造假链条完整且环环相扣[2] 造假期间的资本运作 - 在长达6年的财务造假期间,公司同步完成了一系列资本运作,包括2017年、2019年的两次非公开发行,2018年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2021年的债券发行[2] - 这些融资行为均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依据,而相关报告所依赖的正是公司长期造假的财务数据[2] - 持续融资的需求可能是驱动公司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关键动因,形成了造假——融资——补缺的恶性循环[3] 中介机构失职情况 - 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华西证券分别作为公司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相关股权融资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在各自督导期间均未能识别出公司长期存在的系统性财务造假问题[3]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团队完成了常规执业程序,但始终未能发现异常迹象,直至监管介入后造假行为才最终暴露[3] - 中介机构失职根源在于执业过程“形式重于实质”,未能真正触及业务核心,工作底稿的“形式完备”并未转化为真正的审慎执业[3][4] - 部分券商内部存在项目团队与客户深度绑定的现象,导致缺乏主动排查风险的动力,持续督导被视为“维护客户关系”的手段[4] - 审计机构集体失察是系统性薄弱的体现,包括独立性不足、执业审慎性欠缺、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在长期合作关系下审计人员易陷入“信任惯性”[4] 行业影响与中介机构整改 - 案件曝光后,中介机构声誉再度承压[4] - 已有券商着手内部整改,措施包括提高项目准入标准、强化尽调深度、赋予质控部门更大独立性与决策权,并将项目质量与风控实效纳入核心考核,改变以往单一依赖业务收入的评价体系[4] - 行业以往重开拓、轻风控的模式已难持续,未来专业能力与职业声誉才是机构的核心竞争力[4]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影响 -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金通灵案中再次适用,推动了其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普及与深化[5] - 该制度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将维权的主要成本和精力从投资者一侧系统性、制度化转移到专业维权机构和违法主体一侧,极大地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门槛[5][6] - 该制度系统性重塑了市场各方的成本函数,推动市场从监管驱动型合规向市场内生型治理转变[6] - 对于上市公司,违法成本已从有限的行政罚款升级成巨额民事赔偿风险,从源头上遏制财务造假冲动[6] - 对于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被赋予了明确的经济后果,失职将面临巨额连带赔偿责任[6] - 对于投资者,维权方式从“单打独斗”转变为“集体行动”[6] - 目前至少有5起案件适用或准备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判例接连落地正在塑造市场各方对这一制度的稳定预期[6]
金通灵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金融时报· 2026-01-08 09:01
公司现状与近期事件 - 公司因被南通中院裁定受理重整,于2026年1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通灵”变更为“*ST金灵”,成为2026年首批被ST的个股之一 [1] - 2026年1月6日盘前集合竞价阶段,*ST金灵一字跌停,正式开盘后跌幅收窄,截至午间收盘跌逾10% [1] -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公司向43269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共计约7.75亿元,并承担律师费2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91.57万元 [1] - 公司表示将补充确认预计负债,该事项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1] - 对于同案其余25名被告(包括3家券商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将继续审理,其余被告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1] 财务与经营表现 - 公司亏损严重,业绩连续6年大幅下滑 [2] - 2024年营收为14.07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3.14亿元,同比下降160% [2] - 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为5.48亿元,归母净利润为-2.68亿元,同比下降91% [2] 历史违法违规与追责 - 2024年1月,因2017年至2022年长达6年的严重连续财务造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江苏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570万元 [3] - 财务造假期间累计虚增营收超11亿元,虚增利润超4亿元 [3] - 2024年底,公司及季伟等6人因涉嫌违规信披、欺诈发行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 2025年7月,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相关方刑事责任 [3] - 2025年9月末案件宣判,被告人被处以最高6年有期徒刑,合计被罚没超1340万元 [3] -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重罚超4400万元,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4] - 光大证券、国海证券、东吴证券、华西证券及相关人员被出具警示函,华西证券另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 [4] 重整进程与安排 - 2025年3月28日,债权人上海创亚物流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南通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启动预重整程序 [7] - 2025年4月,南通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7] - 2025年9月,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汇通达拟以1.3996元/股价格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约7.1亿股,投资款合计超9.94亿元 [7] - 2025年年底,南通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7] - 公司进入重整阶段后,关键时间节点包括2026年2月1日的债权申报截止日和2月2日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 - 重整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重整计划(尤其是汇通达的投资)能否获得债权人通过并顺利执行 [8] - 若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赔付能力及比例;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及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 [8] 投资者赔偿与后续清偿 - 投资者后续可获得的最终赔偿金额将受公司重整工作推进情况影响 [2] - 公司将依据经南通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 [2] 监管与制度背景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5] - 该案体现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集约化维护投资者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 [5]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威慑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5][6] - 除金通灵案外,美尚生态、锦州港等案件也已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审判工作 [6]
一财社论:降低维权门槛,“围剿”财务造假
第一财经资讯· 2026-01-07 21:51
文章核心观点 - 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是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的基础性工程 近期多部门联合推进相关工作 旨在强化投资者信心 为居民资产配置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1] - 有效惩防财务造假需“两条腿走路” 在强化司法和监管等公权力“他律”的同时 必须降低市场“自律自治”的门槛和成本 形成“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监督” 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和发现成本 [3][5] 监管执法成效与现状 - 2024年以来 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 做出行政处罚111起 罚没金额81亿元 向公安机构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12件 并支持金通灵、美尚生态、锦州港等案件受损投资者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2] - 新《证券法》实施后引入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国版集体诉讼)自2021年首次应用于康美药业以来 对净化市场生态起到了关键作用 增强了行政、刑事、民事的联动性 [2] 当前制度面临的挑战与不足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实际应用案例极少 自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以来 走入该程序的案件为个位数 与2024年以来查办的159起财务造假案件数量形成巨大反差 反映其准入门槛过高 [4] - 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难点 包括界定适格代表人资格难度较大 启动程序复杂 赔偿款分配规定模糊 以及涉案财产保全等配套举措有待完善 [4] 未来完善方向与建议 - 需切实降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门槛 打破体制性机制性牵制 以降低市场自律自治成本 从而抬高财务造假等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 [5] - 需完善“先民事再行政”的赔偿顺位 让特别代表人诉讼真正有利可图 避免投资者“赢了官司却执行难”的问题 以推动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5] - 需进一步完善特别代表人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及争议和解制度的实施门槛 让投资者能更方便地使用这些保护自身权益的工具 [3]
判了!4.33万投资者,获赔近7.75亿
凤凰网· 2026-01-01 12:21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判决与影响 -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金通灵公司向4.3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近7.75亿元损失,并承担相关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1] - 对光大证券等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将继续审理,法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3] - 案件后续审理存在不确定性,光大证券暂无法判断该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3]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应用与进展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4] - 该制度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投资者权益、化解矛盾纠纷[7] - 与金通灵案同步启动的美尚生态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审判工作也在有序推进,标志该制度从试点探索走向常态化运用[3][7] 证监会支持多元化投资者赔偿与纠纷化解机制 - 证监会明确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7]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保基金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7] - 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人员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便捷高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7] 涉案中介机构违规情况与处罚 - 金通灵财务造假跨度长达6年,导致4家券商及1家会计所“踩雷”[8] - 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华西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9] - 华西证券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保代刘静芳、张然2年内不得担任相关职务[9] - 东吴证券及王秋鸣因涉及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违规,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8][9] - 审计机构大华所被监管“没一罚五”共计4402.08万元,并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10] 金通灵财务造假具体细节 - 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四年间,公司合计虚增营业收入超11亿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超4亿元[10] - 2019年、2020年则反向虚减收入和利润[10] - 2017年至2022年各年度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占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高达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其中2019年虚减利润幅度超57倍[10]
判了!4.33万投资者,获赔近7.75亿
财联社· 2026-01-01 11:51
案件判决与赔偿 -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判决,南京中院判决金通灵公司向4.3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近7.75亿元损失,并承担相关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1] - 对光大证券等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将继续审理,法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4]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5] 制度功能与市场实践 - 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 [8]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有力威慑证券市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8] - 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中,五矿证券公告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保基金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 [10] -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人员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10] 涉案中介机构与处罚 - 金通灵财务造假跨度长达6年,导致4家券商及1家会计所“踩雷” [11] - 涉案中介机构包括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华西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东吴证券此前已收到罚单但未被列入本案被告名单 [12] - 江苏证监局对4家券商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华西证券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两名保代被禁业2年 [13]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监管“没一罚五”共计4402.08万元,同时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14] 财务造假详情 - 金通灵在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四年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超11亿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超4亿元 [14] - 2019年、2020年则反向虚减收入和利润 [14] - 2017年至2022年六个年度,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占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高达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其中2019年虚减利润幅度超57倍 [14]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 2025-12-31 23:52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展 -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已由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先行判决 这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1]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 能够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权并化解矛盾纠纷 [1] - 该制度已成为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有力威慑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1] 锦州港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 - 沈阳中院于12月19日发布公告 就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1] - 中国证监会已对锦州港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 依法向法院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1] - 此案切实有效地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工作部署 [1] 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 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履行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 [2] -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 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 - 目标是维护良好市场生态并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2] 先行赔付机制实践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 [2] -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 由相关责任方自愿承诺并设立基金 与适格投资者磋商达成民事和解 [2]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公益性机构 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 为先行赔付提供支持与服务 [2] - 中国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及人员依法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便捷高效维护投资者权益 [2]
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先行判决 证监会回应
新浪财经· 2025-12-31 20:11
案件性质与地位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1] 诉讼制度功能 - 该案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进行低成本、集约化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 [1] 监管与司法协同 - 该案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的重要法律方式 [1] - 该制度对证券市场的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威慑 [1]
证监会推出23项投资者保护举措
证券日报· 2025-10-28 01:05
政策背景与总体思路 - 中国证监会于10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23项具体措施 [1] - 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2023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2][3] - 起草思路聚焦中小投资者核心关切,力求措施务实管用、于法有据 [2] 核心措施亮点 - 压实经营机构责任,要求其将投资者教育嵌入业务流程,销售前需深入讲解规则、阐明条款、充分提示风险 [4] - 督促经营机构健全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做好投诉源头治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4] - 支持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发挥其集约式化解纠纷的功能 [4] - 强化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包括对退市风险公司的持续监管,以及引导控股股东等在重大违法退市中先行赔付 [5] - 明确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5] 纠纷化解与机构职能 - 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和民事诉讼作用 [5] - 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作用 [5] - 要求投资者保护机构丰富维权场景,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并依法公告其行使股东权利和提起诉讼的信息 [6]
从拓宽独董提名渠道到特别代表人诉讼扩容,证监会17个案例解码投资者保护升级路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6 20:30
监管执法与投资者保护 - 2024年证监会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件同比增长10%,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同比增长24%,市场禁入118人同比增长15%,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线索178件同比增长51% [1] -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触发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ST信通案例显示多方监管合力促使大股东全额归还占用资金 [1][5] - 投服中心提起全国首例"零成本"代位诉讼,太安退案通过司法协同追回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本息合计5.72亿元 [4] 投资者保护机制创新 - 投服中心首次公开提名独立董事进入第一医药董事会,议案获99.99%表决权同意,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中99.98%来自投服中心征集 [3]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金通灵案、美尚生态案成功实践,"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提升群体纠纷解决效率 [2][6] - 证监会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要求法院简化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案件的受理流程 [6] 反诈与投资者教育 - 浙江证监局指导国信证券与公安部门首创警证联合反诈机制,"萧然金色阳光"义警队伍累计劝阻732起诈骗案件,止付1926.5万元 [7][8] - 反诈机制通过真假APP比对、账户核实等专业手段提升劝阻成功率,公安部门正推广该模式 [7][8] 典型案例与制度突破 - *ST信通在投服中心质询函督促下全额清偿5.68亿元占用资金,体现监管对资金占用问题的零容忍 [5] - 太安退代位诉讼创新采用股权转让代偿方式解决资金占用,法院全额退还239万元诉讼费用体现公益属性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