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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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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迎修正 进一步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
证券日报· 2026-02-27 00:05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核心观点 - 草案旨在通过“严准入、强监管、重追责”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以法治化手段推动行业“良币驱逐劣币”,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审计保障 [1] 行业背景与修法必要性 -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制定,2014年修正,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约1.1万家,注册会计师约10万人 [2] - 近年来出现执业行为不规范、“看门人”职责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及审计造假频发等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法进行针对性修改 [2] 严把行业准入关 - 草案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即先申请执业许可再领取营业执照,强化准入管理的“质量导向” [2][3] - 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旨在通过服务分层构建以服务质量和专业胜任能力为基准的治理模式 [2][3] - 从源头把控机构资质、人员能力和风控水平,有助于形成“准入—执业—监管”闭环,守住资本市场第一道防线 [3] - 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改为备案,从事机构从40家迅速增加至超100家;2025年4月修订《备案办法》加强全链条监管并完善“有进有出”机制 [4] - 截至2026年1月9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04家,自2025年《备案办法》修订后已有9家注销备案(1家被禁止,8家自行注销) [6]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与强化追责 - 草案增加执业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未履行必要程序不得发表不恰当意见、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不得采用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等,将执业底线法定化 [5] - 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业务直至吊销执业许可;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终身禁业 [5] - 此举核心是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造假得不偿失,预计将对审计造假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6] - 2025年,财政部对45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暂停业务1个月至12个月的行政处罚,并撤销多家执业许可 [6] - 2025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45家次,罚没金额合计4.28亿元;2026年以来,已对3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罚没金额合计超1600万元 [7] 从源头遏制财务造假与构建长效机制 - 草案是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惩防体系的关键一环,通过强化审计全链条监管,有助于从源头遏制财务造假 [8] - 修正案是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关键补强,推动形成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双向协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8] - 草案旨在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立体治理体系,构建“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长效机制 [8] - 良好的审计服务市场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厘清责任边界,塑造资本市场良好的投资环境 [8]
罚!罚!罚!ST尔雅信披“裸奔”,970万罚单只是开始,退市已在路上
经济观察网· 2026-01-10 19:47
公司违规事实与处罚 - 公司通过五家无实质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向关联方累计转出资金1.0372亿元,资金最终用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日常运营或债务清偿 [2] - 尽管公司已于2023年8月15日前收回全部本金及补偿款1.0592亿元,但该笔超亿元的关联交易从未依法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列示,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 - 湖北证监局拟对公司处以罚款30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郑继平罚款450万元,对时任总经理段雯彦罚款150万元,对时任财务总监赵娜罚款70万元,合计罚款970万元 [3][4] 公司治理与内控问题 - 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股票因此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5] - 审计机构指出,公司在多项业务中缺乏商业合理性证据,无法验证相关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性 [5] - 若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将触及规范类终止上市情形 [6] 公司财务状况与退市风险 -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0亿元,同比下降27.42% [6] - 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仅1.72亿元,净亏损达3,568.23万元 [6] - 若2025年全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将触发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ST) [6] 市场反应与监管背景 - 2025年12月18日至22日,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引发交易所关注,公司回应称生产经营正常 [6] - 此次处罚发生在资本市场“打假风暴”背景下,自2024年7月以来,证监会已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作出行政处罚111起,罚没金额81亿元 [5] - 已有18家严重造假公司被实质认定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91家已退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监管明确“防止一退了之” [5][6]
司法对并购造假亮剑
证券日报· 2025-11-21 07:18
案件核心判决与影响 - 宜通世纪收到广州中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某群因在并购重组中提供资金并帮助财务造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万元发还公司[1] - 该判决体现了打击财务造假“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司法导向,有助于震慑潜在造假者并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1] 宜通世纪并购倍泰健康案详情 - 2016年宜通世纪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亿元方式收购倍泰健康100%股份,交易总对价10亿元,交易对手方承诺2016至2019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11亿元[2] - 2017年倍泰健康在方某林组织下虚构订单财务造假,导致宜通世纪2017年年报财务造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后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 - 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某林因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退赔总额以7.7亿元为限,二审维持原判[2] 许某群在案件中的角色与行为 - 许某群在并购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积极提供资金给倍泰健康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缺口,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致宜通世纪支付明显不合理高价购买标的[3] - 许某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但因审理期间脱逃且归案后拒不认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3] 监管趋势与行业案例 - 证监会强调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全面惩处财务造假各方[4] - *ST天山跨界并购大象广告案中,交易对手方陈某宏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取得的公司股份已被划转至回购账户[5] 财务造假立体追责机制现状 - 对并购重组财务造假相关方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已形成,监管部门对交易对手方处罚往往比上市公司更重[6] - 近期出现判处交易对手甚至协助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案件,但对资金提供方追究刑责的案件仍较为罕见[6] 资本市场造假惩防机制强化 -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来,财务造假刑事责任追究案例明显增多,如起步股份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罚金1000万元,金通灵科技被判罚金800万元及相关责任人获刑[7] - 需在不同维度实现立体化追责,包括明确协助造假者的“明知”“故意”等标准,确立造假者共同担责要件,以瓦解造假生态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