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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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未变,只是结汇支付优化
第一财经· 2025-09-17 16:00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核心在于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涉及资本项目负面清单缩减和境外个人购房结汇支付流程优化 [1][2] - 政策将此前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措施推广至全国范围 [2][3] - 政策强调优化的是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便利的前提是需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1][6]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 - 新政策允许境外个人在取得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解决了以往需先提供备案文件才能结汇,但卖方通常要求先收款后网签的矛盾 [1][4] - 此项“先结后补”便利化措施源于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经验,试点期间累计为港澳居民办理2603笔购房支付业务,资金折合人民币29.93亿元 [3] - 该措施旨在满足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的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 [3]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管理调整 - 政策缩减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了“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2][5] - 此项限制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期为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而出台的配套措施,当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变化,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外汇管理措施相应优化以适应新形势 [6] - 政策调整旨在鼓励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房地产市场,同时优化银行资金结汇支付的审核程序 [6]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优化 - 政策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以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 [2] - 此项优化旨在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2]
外汇局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证券时报· 2025-09-16 08:11
跨境投资便利化措施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1] -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 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包括企业外汇形式利润和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 [2] -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由部分省市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 [2] 跨境融资便利化升级 - 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1000万美元 [2] - 创新积分制遴选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2000万美元 [2] - 简化跨境融资登记管理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审计财务报告 [2] 资本项目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人民币支付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购买非自用住宅房产限制 [2] - 允许银行自行决定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 依据客户合规情况和风险等级 [3] -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支付实行"先结后补" 凭购房合同可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再补交备案文件 [3] 政策调整背景与影响 - 政策调整基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措施优化 [3] - 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措施由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推广至全国 [3] - 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旨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和吸引利用外资 [1][3]
外汇局重磅发布,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推广至全国
新浪财经· 2025-06-18 17:47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通知》,涉及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个方面9项具体政策,旨在便利跨境投融资活动并优化营商环境 [1] 投资端政策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此前已在12地及陕西省试点 [2]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4] - 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将"科汇通"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4] 融资端政策 - 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 [4] - "创新积分制"遴选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 [4]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企业签约登记环节免于提供财务报告 [4] 支付便利政策 -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5] - 银行可自行决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 [5] - 将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推广至全国,允许境外个人凭购房合同先行结汇支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