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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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环保税申报智能预填上线!手把手教你用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3 09:44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申报智能化升级 - 自2026年1月1日起,四川省新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环境保护税申报智能预填功能,旨在提升办税效率并减少申报错误 [1] - 新功能主要涵盖自动监测法、排污系数法和施工扬尘抽样测算法三项智能预填服务,实现申报“一键智达” [1] 自动监测法申报预填 - 系统通过采集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的在线监测数据,自动匹配相关字段并计算预填申报数据,纳税人仅需核对数据正确性即可完成申报 [1] - 若预填数据与实际有出入,支持手动修改后完成申报 [1] 排污系数法申报预填 - 新系统将《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嵌入,并分行业制作了230个环境保护税排污系数法智能预填自动计算表 [1] - 纳税人通过下拉菜单勾选并填写少数栏次,系统即可自动计算本期应补(退)税额 [1] - 若未找到对应行业,可点击【未找到对应行业】退回旧版采集页面进行操作 [1] 施工扬尘抽样测算法申报预填 - 系统预设不同类型施工扬尘的计算参数和系数表,纳税人填写少量工程信息并勾选扬尘控制措施后,系统自动计算污染当量数并预填申报 [4] - 该功能旨在轻松解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申报难题 [4] 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汇总 - 资源税法规定多项资源税减免情形,包括对开采原油用于加热、安全生产抽采的煤成气等免征资源税 [9] - 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等减征30%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9] 延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 对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11] -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11][14][15]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11][15] -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14] 资源税减免计算与管理细则 - 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公式为: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当期免税、减税项目产量÷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16][17] - 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产品自用于应税情形时,按平均销售价格法确定销售额,公式为: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项目产品自用量×纳税人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17] - 纳税人开采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税政策时,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17] - 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的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或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 [18] - 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充填开采利用方案、第三方评估报告及充填开采台账等资料 [19][20] -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有计量装置的按实际称重,无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 [20] 发票开具规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4][25] - 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6] - 为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27][28]
一问一答 |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2 12:54
资源税免征与减征情形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10]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10] -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10] -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10] -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10]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10] -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或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省级政府可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11] 特定行业与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12] -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12][15][16] -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12][15]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12][16] 减免税计算方法与管理规定 - 纳税人按产量占比方法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公式为: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产量÷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17][18] - 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自用于应缴税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按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公式为: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量×当期纳税人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18] -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18] - 纳税人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需留存备查相关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按特定方法确定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需留存备查产量台账等资料 [18][19] - 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有关材料 [19] - 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标准可由纳税人选择按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确定,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19] - 按剩余可开采储量作为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 [19][20] - 按剩余开采年限作为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 [20] - 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有关资料 [20] - 充填开采工作面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未安装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