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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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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易错”笔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这些易错点请注意!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15 10:02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在2025年11月底新购一套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并于12月投入使用,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3] - 固定资产应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2025年12月投入使用的机器,应在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 [4] - 企业享受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无需提前备案,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5][6] - 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发票、到货时间说明、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以及核算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6] 房产税计算规则 - 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即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 [14][15] - 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且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率为12% [14][15] -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情况,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14] 车船税退税政策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因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事发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6]
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签订、文书查看操作一文看懂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1 09:37
四川省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新规 - 核心观点:自2026年1月1日起,四川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旨在提升缴费服务便利度并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2] - 用人单位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方可接收电子文书[3][9] - 签订协议时,系统默认勾选同意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点击“同意签订”后即生效[9] - 签订成功后,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下的“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查询”功能查看文书[10] - 查询功能支持按“文书种类”、“送达日期”和“是否已查阅”进行筛选,目前文书种类仅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12] - 查询到的电子版式文书支持在线预览、打印和下载[13][1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 核心观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合规凭证或提供真实性证明资料,允许进行税前扣除[20] - 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未及时取得凭证的成本费用[20] -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企业应要求对方对未取得或不合规的凭证进行补开、换开,合规后可税前扣除[20] - 因销售方注销、被吊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开发票的,需提供包括原因证明、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等必备资料以证实支出真实性[21] - 对于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支出,若当年未税前扣除,可在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凭证或真实性资料后,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24] 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时点 - 核心观点: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已预提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该汇缴年度税前扣除[28] - 此规定明确了计提工资在次年支付仍可在计提年度扣除的时间界限,解决了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流出的时间差问题[28] 车船税退税情形 - 核心观点:已完税的车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报废,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已缴税款[31] - 申请退税需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31]
【合规开票】商家不得基于这些理由拒绝开具发票!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0 19:21
商家促销活动与发票开具合规性 - 商家以折扣、优惠券等促销活动为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合规 促销活动属于商家自主经营策略 与履行发票开具义务无关联 [3] - 商家以消费行为超过指定时间为由拒开发票不合规 只要消费者能提供交易证明 商家应为其补开发票 [3] - 商家不得以提供折扣优惠或赠品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放弃索要发票 [3] 车船税退税政策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灭失或被盗抢 纳税人可凭相关管理机关证明和完税凭证 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事件发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9] 资源税应税产品混合业务计税规则 -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后销售 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 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 当期不足扣减部分可结转下期扣减 [10][11] - 扣减外购应税产品金额或数量时 纳税人需依据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有效凭据进行准确核算 未准确核算的需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1] - 对于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后直接作为原矿销售 或外购选矿产品与自采选矿产品混合后作为选矿产品销售的情形 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 可直接扣减外购部分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 [11] - 对于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后销售的情形 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 需按特定公式计算扣减 即:准予扣减的外购原矿购进金额 = 外购原矿购进金额 × (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 ÷ 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若不能按此计算 则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扣减 [12] - 纳税人同时存在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加工业务时 应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并按规定扣减 无法分别核算的 按混合销售规则扣减 [13] - 纳税人仅进行混合销售或仅进行混合洗选加工业务的 可以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 当期不足扣减部分可结转下期扣减 [13]
【政策】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7 22:40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核心内容 - 上海市财政局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沪财发〔2025〕9号),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具体情形、申请条件及流程,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同步废止了2022年的旧规(沪财发〔2022〕2号)[1][6] 可申请困难减免的具体情形 - **情形一: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土地闲置** 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土地闲置不用的纳税人,可免征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 - **情形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 “遭受重大损失”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符合此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 - **情形三: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且发生亏损** 从事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2] - **情形四: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且发生亏损** 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且经财税部门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若发生亏损可申请减免[2] - **情形五: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创新平台且发生亏损** 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确定,可申请减免[2] - **亏损定义** 上述第三、四、五情形中的“亏损”,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且因这些情形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2] - **情形六:其他规定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2] 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的情形 - **情形一:从事限制或淘汰类产业** 从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3] - **情形二:其他规定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3] 申请所需提交资料 - **基础材料** 需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5] - **情形专项材料** 根据不同减免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例如:破产情形需提供法院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土地闲置证明[5];受灾情形需提供中介机构受灾损失报告或政府职能部门说明、保险公司理赔凭证,以及申请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材料[5];承担公共服务情形需提供执行政府定价及从事相关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资料[5];涉及亏损的第三、四、五情形需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5] 申请流程与其他事项 - **申请与核准流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条件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材料齐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6] - **纳税人责任** 纳税人需确保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若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6] - **违规处理** 若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优惠,税务机关将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6] 其他税费政策要点 - **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11] - **车船税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被盗抢、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相关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13]
山西:发票开具时被中断如何保存草稿并完成快速开票?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7 09:34
电子税务局蓝字发票草稿保存与继续编辑流程 -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路径进入操作界面 [3] - 在填写发票过程中如需中断,可点击页面上的【保存草稿】按钮,系统会将当前填写内容保存为草稿 [4][5] - 后续再次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点击【发票草稿】进入列表页面,选择需要继续编辑的草稿并点击【选择】,即可将内容带入开具界面继续修改和完善 [5] - 确认发票内容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按钮以完成开票操作 [6] 车辆报废后退还车船税的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灭失或被盗抢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部分税款 [12] - 申请退还税款时,纳税人需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2] - 可退还的税款为自车辆报废、灭失或被盗抢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