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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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输配电定价!国家发改委重磅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 2025-12-01 17:00
政策文件概述 - 国家发改委于2025年11月21日印发四项电网输配电价定价与成本监审办法 包括《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1][2][3] - 文件旨在完善电网企业输配电环节价格监管制度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2] - 四项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或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均为10年 同时废止2019年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9][57][74]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 -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运行维护费细分为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8] - 其他运营费用涵盖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税金及其他费用 其中管理类费用按监审期间最低费率核定且不得高于上一周期[9][18] - 明确禁止计入成本的项目包括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如宾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抽水蓄能电站等)、政府补助补偿的费用、捐赠罚款、广告宣传费及闲置资产损失等[10][11] 成本核定方法与标准 - 折旧费按监审期末可计提折旧资产原值及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2015年前资产按国家电网或南方电网折旧年限中值确定 2015年后新增资产按附件规定年限核定(如500千伏及以上线路折旧年限30-38年)[13][15][30] - 材料费和修理费合计不得超过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人工费参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其他运营费用(除安全保护类)不得超过运行维护费的20%[16][17][18] - 省级电网单位成本对应电量按监审期末销售电量核定 区域电网按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核定 专项工程按实际输送电量和设计电量较高值核定[19]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机制 - 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准许成本包括基期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成本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37][43][44] - 准许收益率计算公式为: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不超过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44] - 输配电价分电压等级(500千伏及以上至不满1千伏共6级)和用户类别(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核定 容(需)量电价与电量电价参考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比例确定[49][50]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机制 -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回收 比例按(折旧费+人工费):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确定 电量电费由购电方支付 容量电费按受益原则向省级电网收取[65][66] - 省级电网容量电费分摊基于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联络线备用率等因素 计算公式采用加权系数法(R1、R2、R3)[67][68] - 华北电网实行特殊分摊规则 京津唐电网单独承担部分按资产原值比例核定 其余部分按容量电费分摊公式计算[68][69] 电网企业义务与监管要求 - 电网企业需区分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 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单独核算成本与收入 直接成本直接归集 共用成本按资产原值比例分摊[22] - 企业需在收到成本监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资料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会计核算资料、成本调查表、资产及电量类资料等 拒绝提供或虚假提供将按从低原则核定成本[24][25][26] -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 监管周期内因投资、电量变化导致的收入偏差在下一周期平滑处理 遇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可申请调整价格[54][72]
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5-11-27 18:29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心要点 - 明确输配电定价成本为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涵盖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 [2] - 成本监审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三大原则,确保计入成本费用符合法律法规且与输配电服务直接相关 [2] - 输配电定价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运行维护费进一步细分为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5][6] - 严格规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范围,包括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辅助性业务成本、各类捐赠罚款、向上级上交的利润性质管理等 [8][9][10] -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按500千伏及以上至不满1千伏等6个电压等级分别核定 [11] - 折旧费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资产原值及规定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2015年后新增资产按附件规定年限确定 [13][14][15] - 材料费与修理费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监审期间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5% [15] - 人工费中工资总额参照国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 [16] - 其他运营费用中的管理类费用按监审期间最低费率确定,且不得高于上个监审周期费率 [17] - 电网企业需区分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分电压等级单独核算成本,并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22][23] - 电网企业需在收到成本监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资料,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可按从低原则或上一周期成本的50%核定成本 [24][27] - 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同时废止2019年版本 [30]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核心要点 -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监管周期为三年,旨在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和用户公平分摊成本 [33][34][35] - 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准许成本包括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准许成本 [36] - 监管周期新增折旧费基于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最高不超过75%)和定价折旧率计算 [37][38] - 监管周期新增运行维护费中,材料费、修理费和人工费三项合计按不高于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核定 [39] -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40][42] - 准许收益率计算公式为: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不超过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 [44] -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按“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省级电网输配电量”计算,输配电量按销售电量计算 [47][48] - 输配电价需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制定,用户类别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三类 [48] -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监管周期内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的偏差在下一周期平滑处理 [52] -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55]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核心要点 -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原则包括提升电网效率、合理分摊成本、促进电力交易和规范定价行为,监管周期为三年 [58][59] - 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办法,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61] - 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比例按(折旧费+人工费)与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的比例确定 [62] - 容量电费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分摊比例基于各省跨区跨省结算电量、非同时年最高负荷和联络线稳定限额等因素计算 [64] - 华北电网准许收入需扣除京津唐电网单独承担部分,剩余部分由京津唐与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 [65] -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允许跨监管周期平滑处理收入偏差和容量电费分摊调整 [67] -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69]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核心要点 -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法核定,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以弥补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 [72][76] - 经营期法定价基于工程经营期内年度净现金流折现,经营期限按35年计算,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不超过5% [76][81][82] - 运行维护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费率最高不超过专项工程固定资产原值的2% [78][84] - 核定临时价格时,工程投资按项目核准文件确定,运行维护费率按2%计算 [84] - 实际线损率与核价线损率偏差产生的损益由购电方承担或享有,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利用小时产生的收益30%归电网企业 [87] -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当工程功能根本变化或实际利用小时超出设计40%以上时,对输电价格进行调整 [87]
输配电定价将变 新型储能电站成本如何疏导?
第一财经· 2025-09-11 22:26
政策修订核心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四则输配电定价修订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包括《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1] - 《监审办法》适用范围最广且关注度最高,其政策有效期从3年大幅延长至10年,增强了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1] - 修订明确细化了应纳入和剔除的成本项目,纳入项目新增"租赁费"、"安全费"、"环境保护税"等,剔除项目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的成本费用"以及电网企业市场化业务对应成本[3] 成本监审办法的具体修订 - 修订实现了对各层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同步核定,新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4] - 办法创新提出"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以真实反映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穿透监管[3] - 整体修订在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三个维度均有强化,有利于提升电网投资和管理效能[4] 业界关注与待明确的细则 - 省级电网成本分摊电量从"输配电量"改为"销售电量",但销售电量是否包括线损需要后续细则进一步明确概念[5][6] - "新型储能电站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其成本疏导方式成为业内关切焦点,是通过系统运行费用还是电力市场回收尚不明确[5][6] - 国家层面现行规定中,系统运行费用不包括新型储能电站的容量费用[7] 地方储能补偿机制探索 - 多个省份已出台针对新型储能电站的容量补偿和容量电价机制,明显提振地区投资信心[7] - 内蒙古容量补偿标准为0.35元/kWh,截至今年6月底两家电网企业支付放电量补偿金超过两亿元;河北容量电价标准为100元/kW,甘肃为330元/kW[7] - 补偿费用分摊方式存在区别,内蒙古向发电侧分摊,河北等省则向工商业用户侧传导并纳入系统运行费用[8] - 据测算,河北和内蒙古模式的独立储能电站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分别达到6.2%和14.8%[7] 储能行业前景与成本分摊原则 - 储能招中标市场波动源于政策调整与项目建设周期效应叠加,投资进入短期观望期[9] - 行业认为对灵活调节资源既不能欠补偿也不能过度补偿,需保持资源充裕度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9] - 系统调节成本应分类讨论并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分摊:发电侧新能源间歇性导致的新增成本由发电企业承担,用电侧需求波动导致的新增成本由用户承担[11] - 随着电力市场机制完善,新型储能将通过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获得多重收益,实现价值回收[11]
输配电定价将变,新型储能电站成本如何疏导?
第一财经· 2025-09-11 20:44
政策修订核心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四则输配电定价修订办法 包括《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1] - 《监审办法》适用范围最广且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10年 显著增强政策稳定性和可预期性[1] - 修订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加强穿透监管 如按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电网企业贷款利率[3] 成本界定与调整 - 明确新增纳入成本项目 包括租赁费 安全费 环境保护税 水资源税 管廊使用费等正常输配电服务费用[3] - 剔除与输配电业务无关费用 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新型储能电站 电网所属电厂成本及市场化业务对应成本[3] - 实现各层级电网输配电价同步核定 省级电网 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同步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4] 行业关注焦点 - 省级电网成本分摊电量从"输配电量"改为"销售电量" 需明确销售电量是否包含线损[5] - 新型储能电站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引发成本疏导方式讨论[5] - 系统运行费用目前不包括新型储能容量费用 但多省已推出容量补偿机制[6][7] 地方补偿机制差异 - 内蒙古对新型储能实施容量补偿 2024年标准为0.35元/kWh 执行10年 截至6月底支付放电量补偿金超两亿元[7] - 河北设定容量电价标准100元/kW 甘肃为330元/kW 均对储能时长有要求[7] - 成本分摊方式存在差异 内蒙古向发电侧分摊 河北等省向工商业用户侧传导并纳入系统运行费用[8] 储能行业发展态势 - 独立储能项目经济性显著 河北模式资本金内部收益率达6.2% 内蒙古模式达14.8%[7] - 政策调整与项目建设周期效应导致储能招中标市场波动 投资进入短期观望期[9] - 未来新型储能将通过电能量市场 辅助服务市场和容量市场实现多重收益和价值回收[11] 成本分摊原则争议 - 发电侧间歇性和波动性新增成本应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发电企业主要承担[11] - 用电侧需求波动导致新增成本应由用户主要承担 避免全部通过系统运行费转嫁用户[11] - 需区分成本来源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公平原则[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