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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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对违纪又违法行为如何坚持纪法双施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24 09:29
案件核心事实 - 徐某曾任B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及B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于2023年12月退休 [2] - 徐某在2013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共计107万元,其中30万元为未遂 [3] - 徐某对其子牟某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 [2] - 2024年11月,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5] 违纪行为分析 - 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3年至2022年间违规为王某等多名干部在录用、岗位调整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钱款37万元 [6] - 徐某违反廉洁纪律,在2019年至2023年间纵容其子牟某利用其职权通过医院院长周某为他人承揽项目谋利 [9][12] - 纪律、法律、犯罪属于不同评价体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可在适用纪法衔接条款的同时,适用分则规定进行违纪层面评价 [7][8] 受贿罪认定 - 徐某为严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双方就30万元感谢费达成行受贿合意,但因徐某担心被查,钱款暂放严某处未实际取得 [13][14] - 该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因徐某系因被查等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 [15] - 徐某利用其作为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对下属医院院长的隶属、制约关系为他人谋利,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定性为普通受贿而非斡旋受贿 [16] 利用影响力问题 - 徐某之子牟某利用徐某职权通过院长周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 - 徐某因不知悉牟某为他人谋利及收受财物具体情况,主观上无共同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11] - 徐某对牟某利用其影响谋利的行为失察失管,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但未构成刑事犯罪 [12]
以案明纪释法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自洗钱”问题后的监检衔接程序解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8:16
监察与检察机关程序衔接 -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发现"自洗钱"问题时,若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可在起诉意见书中叙明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需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6][7]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自洗钱"问题,经核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征求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意后直接追加起诉 [8][9] - 对于"他洗钱"或其他洗钱共犯,若未涉及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7] 证据收集与使用 - 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收集的"自洗钱"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0] -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需补证的,可自行补充侦查或移送公安机关重新取证,补证后符合要求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依据 [11][12] -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洗钱证据,若经审查或补证后满足条件,可与监察机关证据一并使用 [12] 审查起诉程序 - 监察机关已查实的"自洗钱"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合并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13] -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自洗钱"问题且证据充分的,经征求相关机关同意后可追加起诉,否则移送公安机关 [14][15] - 案例一中张某某通过转账和挂名买房掩饰受贿款,证据充分可直接起诉洗钱罪 [7][13] - 案例二中刘某将贿赂款转入亲属账户并汇至境外,检察机关认定证据充分后追加起诉 [9][14] 法律依据与协作机制 - 依据《法法衔接意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移交和起诉程序上需遵循协作配合原则 [8][10] - 国家监委与两高一部联合文件明确"自洗钱"犯罪事实查明的处理流程 [6][8] -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适用于证据瑕疵但情节一致的案件 [11]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陈利根、张高社、许玉才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05-14 16:18
央视网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陈利根、张高社、许玉才提起公 诉。 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张高社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青海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巡视员张高社(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青海 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 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一级巡视员许玉才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 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利根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苏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 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玉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 护人的意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玉才利用担任曲靖市麒麟区委书记,曲靖市委常 委,宣威市委书记,曲靖市 ...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4-23 08:06
共同利益关系的整体,其中的任何一方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应视为"利益共同体"的整体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知晓后不要求退还或上交的,表明其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持认可态度,便可认定国家工 作人员应对特定关系人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本案中,甲应乙的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基金管理公司、某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帮助,事后得知乙收受 了丙、丁所送的好处费。从主观上看,甲对乙收受财物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知道所谓好处费是其先前 利用职权为丙、丁谋利行为的对价;其次,甲在知晓乙收受好处费后,也未要求乙将好处费退还或者上 交,而是予以默认,甲对乙收受他人财物知情并持认可态度,根据《解释》相关规定,应认定甲具有受 贿故意。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对于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在主观上要求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合 意,在客观上要求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他人财物",但共 同实施受贿行为不应狭义理解为所有行为均必须有双方共同参与,而是应当根据二人身份的不同,有分 工、有合作。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身份的差异,在双方共同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