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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害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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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多发,重申如何应对等法律常识很有现实价值
南方都市报· 2025-12-27 16:21
为规范防控工作,国家林草局等多部门去年联合制定、发布了《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 案》,明确提出应当从监测预警、预防控制、补偿救助等方面入手,防止出现野猪等个别物种过快增长 状况。如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针对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作出规定,就是对类似工作部署的一次升级,不 仅强调允许开展防控工作,而且明确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湖北有人遭捕兽电网击中并当场身亡,而这种电网就是为猎捕野猪设置的。如何猎 捕野猪,现有的操作是否具备相应的科学依据,风险管控是否到位,这些问题一度引发广泛讨论。在国 家有关部门下发工作方案,法律明确地方政府野生动物防控工作相关责任的背景下,类似悲剧势必杜 绝。 在农村地区,野生动物侵扰现象频发,在遭遇野生动物威胁的危机时刻,如何应对,法律责任如何认 定,过去很多人对此不乏困惑。生态环境法典拟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 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有类似表示。在新的社会背 景下,重申该规定无疑是又一次精准的普法,提醒我们在应对野生动物袭击事件时,可以放下顾虑做好 防卫。 可见,生态环境法典并未在法律层面改变保护野 ...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回应各界关切: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要报“出入”双方
新浪财经· 2025-12-26 01:24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核心观点 - 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进入三审阶段,草案在二审后分编审议的基础上重新“合体”提请审议,三审稿针对各界关切进行了多项修改和完善,旨在构建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1] 焦点1: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与监管制度 - 明确人民法院应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2] - 明确国家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 增加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内容,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信用修复,有关国家机关应按规定开展 [2] - 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要求其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2] 焦点2:完善污染防治规定并增强立法前瞻性 - 完善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规定,要求政府管理更加科学精准并加强指导 [3] - 加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监管,要求转移出省利用时,需通过信息平台提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信息 [3] - 为增强立法前瞻性,增加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国家将建立相关制度并对聚变燃料、装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聚变装置建造需依法进行环评 [3] 焦点3:加强生态保护与国际合作 - 增加国家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深海极地考察、防沙治沙等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定,并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3][4] - 规定生态修复应尊重自然规律,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科学开展,同时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地布局,严格设立条件 [4] - 针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规定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需求,在致害严重区域政府应组织综合防控,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身安全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可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4] - 增加农业节水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5] - 增加国家加强“三北”工程建设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规定,实行目标责任制并定期监测评估成效 [5] 焦点4: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与能源转型 - 明确国家将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快建设能源强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6] - 强化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增加“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并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6] - 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定,明确国家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光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7] - 完善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要求,增加规定“提高特高压输电通道利用率” [7] - 明确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增加推进“双碳”原则的规定,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碳市场交易监管等职责 [7] - 明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并增加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规定,同时允许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7] 焦点5:调整法律责任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 增强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协调性,例如对水、海洋、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的放射性污染违法情形集中规定法律责任,并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责任规定以与海洋污染防治相协调 [9] - 加强对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执行 [9] - 补充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重要流域、区域生态保护的法律责任衔接规定,并修改完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法律责任 [9] - 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调整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域行政处罚模式,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规定行政处罚,而非以拒不改正为前提 [10] - 区分个人与单位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方面的法律责任 [10] - 与刑法规定衔接,对从事环评、监测等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规定终身禁业的处罚 [10] -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规定在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只有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