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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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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央行等八部门:禁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等话术
券商中国· 2026-04-25 07:34
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 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针对上述乱象,《办法》从营销范围、规范 内容与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4月24日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 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为规范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网络营销行行为,《办法》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融资""贷款""借钱""典当"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以及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 此外,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 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为厘清金融机构 ...
证监会“四箭齐发”,这些领域再迎强监管动作
第一财经· 2026-04-24 22:37
2026.04. 24 金融网络营销、企业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治理、境外上市备案,证监会对四个领域释放从严监管信 号。 4月24日,包括证监会在内的八个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 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对于风险暴露突出的非法荐股问题,《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 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同日,证监会宣布部署2026年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这是自《关于进一步做好资 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发布以来,证监会启动的第三轮专项行动。 作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的第一项举措,《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下称《规则》)也正 式发布实施,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有效履职。 值得关注的是,赴美上市也迎来新进展。一方面,证监会对首家未备案擅自"闯关"赴美上市的企业作 出处罚,释放出明确从严监管的态度。同日,公布一份赴美上市备案通知,重申支持境内企业依法合 规用好"两个市场、 ...
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
证券时报· 2026-04-24 21:28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新规,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旨在解决当前互联网营销中的虚假宣传、垄断竞争、违背公序良俗等风险问题,新规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2] 规范营销范围与主体 - 金融机构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网络营销,并需醒目提示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 [2]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受托的金融营销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2] -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2] 规范营销内容与用语 - 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需建立审核工作机制,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产品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3] - 严禁在营销内容中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3] - 制作营销内容时,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 [3] 规范特定营销行为与展示 -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网站、应用及账号名称中使用“融资”“贷款”“借钱”“典当”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内容 [3] - 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两者 [3] - 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3] 厘清权责边界与合作管理 - 金融机构需加强对合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 [4]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环节 [4] -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4]
八部门: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
新华网财经· 2026-04-24 21:08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核心规定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全面规范金融产品在网络空间的营销活动 [1] 关于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 **严禁使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制作网络营销内容时,不得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 [3] - **严禁引用不实数据**: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3] - **严禁不当承诺与预测**: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不得简单依据短期业绩或过往业绩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利用模拟业绩、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误导投资者 [3] - **严禁不当类比与夸大**: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管产品等简单类比 [3] - **严禁误导性背书**: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部门对产品提供保证 [3] - **严禁诱导性分期宣传**:涉及分期付款时,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3] - **严禁使用诱导性用语**:禁止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用语 [3] - **遵守其他禁止性规定**:不得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关于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 **规范营销渠道与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必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平台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获得授权 [5] - **禁止非机构人员营销**: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禁止以荐股形式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5] - **规范代言行为**: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必须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