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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发售投资型产品应进行适当性匹配
证券时报· 2025-07-12 04:56
金融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核心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 - 政策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 [1] 政策框架 - 《办法》包含五章:总则、基本规则、适当性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1] - 基本规则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属性、客户特征,并进行适当性匹配与合规销售 [1]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1]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评估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能力,并对销售资质分级 [1] 投资者分类标准 - 专业投资者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私募管理人、QFII/RQFII等机构及旗下产品,以及社保/年金/慈善基金等 [2] - 普通投资者需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机构需提供明确匹配意见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2]
对投资型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北京商报· 2025-07-11 21:20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 [1] - 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 [1] 投资型产品管理要求 - 金融机构需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分为一级至五级 [1] -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需按整体风险情况划分等级 [1] - 发行与销售机构评级不一致时,销售机构需按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1] - 风险等级划分需综合考虑投资方向、范围、比例、资产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等12项因素 [2] 投资者分类与保护 - 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1] - 对普通投资者实施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1] 保险产品管理 - 金融机构需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 [2] - 需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2] - 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 监管与处罚 - 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2] 政策目标与后续工作 - 政策目标包括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产品,减少超出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3] - 金融机构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可提升合规能力、优化服务、有效管理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力 [3] - 下一步将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建立适当性管理规范,加强金融机构落实义务的指导监督 [3]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涉及20部规章→
金融时报· 2025-04-20 18:16
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规章制定计划 - 2025年度计划修订规章11部 制定规章9部 包括修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5部现有规章 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4部新规 [1] - 修订重点涉及行政处罚流程优化 包括完善处罚决策程序 改进调查取证规则 强化数字化建设等监管全流程要求 [1] 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修订 - 《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3月14日发布 重点规范机构改革后的行政处罚工作 优化管辖协同机制 加强当事人权利救济 [1] - 3月24日发布《决定》征求意见稿 拟废止《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4部旧规章 以维护监管制度统一性 [2] - 《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3月28日发布 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型产品实施风险等级动态管理 区分专业/普通投资者并强化普通投资者保护机制 [2] 特定行业监管规则更新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注册资本最低要求 新增出资人财务状况/权益性投资比例等准入条件 允许开展黄金市场经纪业务 [3]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于4月11日征求意见 调整业务范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类 取消固有资产项下对外担保业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