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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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利息过高、向未成年人放贷 最严重者可能被暂停业务
南方都市报· 2025-09-15 07:18
虽然未直接提及网贷助贷平台,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消保新规》替代的是《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 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银保监发〔2021〕24号)(下称"《2021年规定》")。 制图:刘卫华 (元宝AI) 2025年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 护监管评价办法》(下称"《金融消保新规》")正式印发,将参照七大标准,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进行五级分类,并给予对应的奖惩措施,最严重者可能被暂停业务。南都记者同时注意到,《金 融消保新规》虽未提及网贷、助贷平台,但对这些行业而言,有着重要参考意义。 接棒四年前规定,网贷平台值得重视 《金融消保新规》显示,由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金融机构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年度综合评价。 消保监管评价对象则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 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信用卡中心等持牌专营机构参照一级分支机构进行消保监管评 价。政策性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 ...
金融监管总局:将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
北京商报· 2025-09-12 19:49
《评价办法》指出,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 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各项要素由若干评价指标组成,评价要素的权重之和为 100%。其中,体制机制权重不低于10%,适当性管理权重不低于10%,营销行为管理权重不低于25%, 纠纷化解权重不低于25%,金融教育权重不低于10%,消费者服务权重不低于5%,个人信息保护权重不 低于5%。 《评价办法》指出,不开展个人业务或者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金融机构,可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政策性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作为消保 监管评价对象。 《评价办法》指出,消保监管评价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环节,应充分体现行为监 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 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9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 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