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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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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利息过高、向未成年人放贷 最严重者可能被暂停业务
南方都市报· 2025-09-15 07:18
新规发布与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9月12日正式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金融消保新规》)[2] - 新规将依据七大标准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实施五级分类 最严重者可能被暂停业务[2][6] - 新规替代了四年前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1年规定》)[3] 评价对象与适用范围 - 评价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 信用卡中心等持牌专营机构参照一级分支机构评价[3] - 政策性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特定机构明确不作为评价对象 开业不满一完整会计年度或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机构也可不作为评价对象[3] - 新规虽未直接提及网贷、助贷平台 但由于其替代的《2021年规定》曾明确针对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的乱象 因此这些平台需高度重视[4][5] 评价体系与等级标准 - 评价要素包括"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 较旧规更凝练丰富且单独强调个人信息保护[6] - 评价总分100分 分为5个等级 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C三档 90-100分为1级(领先水平) 75-90分为2级(中等水平) 60-75分为3级(偏下水平) 45-60分为4级(落后水平) 45分以下为5级(严重落后水平)[6] 激励与监管措施 - 对评价结果为1级、2A级的机构 可降低相关现场检查频率、优先推荐参加政策试点等正向激励[7] - 对其他评价结果的机构 可能采取窗口指导、监管谈话、责令整改、内部问责等措施[7] - 评价结果为4级的机构 整改不力将影响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 评价结果为5级的机构 可能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并追究负责人责任[7] 评价流程与执行细节 - 评价周期为一年 覆盖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原则上于下一年度3月中旬前完成[9] - 评价程序包括方案制定、机构自评、评价实施、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环节 具体实施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与审核四个程序[9] - 评价结束后 若发现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严重侵害权益、报送材料严重不实或其他重大事件 监管机构可视情形对评价结果进行调级调档[10]
金融监管总局:将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
北京商报· 2025-09-12 19:49
政策范围与对象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明确评价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并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 [1] - 评价范围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 [1] - 不开展个人业务或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金融机构可不作为评价对象 [1] - 政策性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特定类型机构不作为评价对象 [1] 评价原则与定位 - 消保监管评价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环节 [1] - 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1] - 评价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 [1] - 评价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 [1] 评价要素与权重 - 消保监管评价包含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共7项要素 [2] - 各项评价要素权重之和为100% [2] - 营销行为管理和纠纷化解两项要素权重最高,均不低于25% [2] - 体制机制和适当性管理权重均不低于10% [2] - 金融教育权重不低于10%,消费者服务和个人信息保护权重均不低于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