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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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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 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需按此进行考核评估 [2] - 2026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需做好项目储备并优化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规模 [2] - 各省需结合新能源消纳需求,加强调节能力规划建设等配套措施,提高电力系统消纳和调控水平 [2] -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核算以本省级行政区域实际消纳的物理电量为主,以省级绿证账户购买省外的绿证为辅 [4] - 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需在当年完成,不再转移至2026年 [4] 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 2025年增设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3] - 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核算以绿证为主 [4] - 2025年对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只监测不考核 [4] 实施与监管要求 -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将权重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 [4] - 2025年7月底前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权重分解实施方案 [5] - 2026年2月底前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 [5] - 电网企业需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输送和市场交易 [5]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需对监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开展监管 [6]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按季度跟踪监测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的落实情况 [6]
两部门: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应在当年完成 不再转移至2026年
快讯· 2025-07-11 17:1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调整 - 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需在当年完成 不再允许转移至2026年 [1] - 消纳责任权重核算以本省级行政区域实际消纳的物理电量为主 以购买省外绿证为辅 [1] - 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核算以绿证为主 [1] 重点行业绿色电力消费考核要求 - 2025年将对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 - 对钢铁 水泥 多晶硅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只监测不考核 [1] 政策实施方式 - 省级行政区域需建立绿证账户用于购买省外绿证 [1] - 政策明确区分了考核行业和监测行业的不同要求 [1]
两部门发布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快讯· 2025-07-11 17:10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通知,明确2025年为约束性指标,2026年为预期性指标 [1] - 各省需根据2025年完成情况优化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规模,并加强调节能力规划建设等配套措施 [1] - 西藏不参与考核,新疆仅监测 [2] - 湖北、重庆、山西三省未完成2025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分别差3.0、1.9、0.3个百分点 [2] 2025年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 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高为青海、云南、四川(70.0%),最低为福建(24.2%) [2] - 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高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30.0%),最低为浙江(15.1%) [2] - 湖南、广西、甘肃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超过50%,分别为50.5%、50.8%、53.6% [2] - 上海、广东、重庆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较低,分别为10.7%、12.9%、10.8% [2] 2026年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 - 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预期值最高仍为青海、云南、四川(70.0%),最低为福建(25.2%) [4] - 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预期值最高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30.0%),最低为浙江(16.8%) [4] - 湖南、广西、甘肃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预期值进一步提升,分别为51.5%、51.8%、54.6% [4] - 上海、广东、重庆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预期值小幅上升,分别为12.4%、14.6%、12.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