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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出台全省首部民营经济专项立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子晚报网· 2025-12-23 22:57
南通市民营经济专项立法核心内容 - 南通市发布全省首部民营经济专项立法《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该决定旨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保障公平竞争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打造“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该决定是为贯彻落实2025年5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并结合南通工作实践制定的“小快灵”立法项目 决定共30条 涵盖产业发展、公平竞争、要素保障、投资融资促进、涉企服务、权益保护等内容 [2] 南通市民营经济现状与重要性 - 南通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祥地之一 是江苏民营经济大市 民营经济在全市GDP中占比近70% 民营企业税收占比和吸纳就业占比达80%左右 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公司占比均超90% [1] - 2024年 全市个体工商户达90.5万户 “四上”民营企业近1.7万家 规上民营工业产值突破万亿 [1] 立法重点方向与具体举措 - **加强区域合作与产业协同**:决定提出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 推动产业融合、科技创新、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跨区域协同 建设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 [3] - **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决定提出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 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张謇企业家学院等作用 完善中小民营企业培训制度 强化对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 培育壮大新时代通商群体 [3] - **优化涉企服务与监管**:决定提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提升智能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 全面实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 依托南通市综合集成监管平台归集共享检查数据 以解决现场检查多、频次高、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3] - **促进民间投资与重点领域发展**:决定提出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市政、环保、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 [4] - **加快优质企业培育**:决定提出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行业领军企业 实施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 [4]
国家发改委:储能设施项目可申报基础设施REITs!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025-12-01 18:39
政策发布核心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25年11月15日发布《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旨在拓展发行范围、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2][5] 政策目标与要求 - 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及提振消费等决策部署 [5] - 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坚持“优中选优”,严格把关项目质量,高质量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6] - 发改委将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适时修订清单,动态完善申报要求,以更好发挥基础设施REITs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7] 可申报项目行业范围清单 - **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9] - **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需满足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或掺烧低碳燃料热量比例不低于10%、或配备大规模CCUS设备等条件之一;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2][9] - **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10] - **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10] - **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收费储存服务的通用仓库及冷库等专业仓库项目 [10] - **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项目,若单体建筑中包含产权归属同一发起人且物理不可分割的酒店和配套底商,其面积占比不超过30%可纳入底层资产 [10] - **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基础设施;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10] - **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专业机构自持且长期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 [11] - **水利设施**: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2] - **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项目,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归属同一发起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底层资产 [12] - **消费基础设施**:包括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各类消费品市场;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体育场馆;商旅文体健多业态融合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其中产权归属同一发起人且物理不可分割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其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50%;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 [12] - **商业办公设施**:超大特大城市的超甲级、甲级商务楼宇项目 [13] - **养老设施**: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 [14] - **城市更新设施**: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涵盖多种资产类型的城市更新综合设施项目 [14] - **其他**: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15] 特定领域申报主体限制 - 对于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商业办公设施、养老设施、城市更新设施等领域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