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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8 15:5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 点 蓝字 关注 "蓝色柳林财税室" 《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 表》中"用户名称""用户 唯一标识码""收入来源的 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 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 的用户唯一标识码"等栏 次?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 企业代办申报表》时,在"用户名称"栏次填 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展示的用户名称,在 "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 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 识证明。 情形一: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 该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 写该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 称"与"用户名称"相同,"收入来源的用户 唯一标识码"与"用户唯一标识码"相同。 例1:张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销售 服务,在甲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张 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 "zhangsan123";A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 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用 户 唯一 标 识 码 " 栏 次 填 写 "zhangsan123","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 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 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收入来源 的 用 ...
海淀法院审结涉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搬运案,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京报· 2025-05-13 10:53
案件核心判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海洋公司大量爬取、搬运时代公司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 - 法院判决海洋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时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1] - 海洋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判决现已生效 [4] 原告方主张 - 时代公司运营的甲平台是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之一 积累了大量诊疗相关内容和医生文章数据 [1] - 海洋公司经营的乙平台大量爬取甲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和医生科普文章数据 [1] - 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时代公司竞争优势并攫取其商业机会 [1] 被告方辩词 - 海洋公司辩称其平台与时代公司平台分属不同赛道 不存在竞争关系 [2] - 主张涉案数据归属于用户 时代公司不享有相应权益 [2] - 称其使用的系甲平台公开信息 未超过必要合理限度且已及时删除 [2] 法院审理认定 - 法院认定两家公司同处互联网医疗领域 用户群体和服务内容有重合 属于同业竞争者 [2] - 时代公司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用户生成内容形成内容合集 获得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 [2] - 时代公司对于就医评价和医学科普文章合集享有的竞争性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 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 海洋公司抓取数据并在乙平台展示 导致乙平台对甲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后果 [3] - 该行为以几乎不投入成本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3] - 行为损害用户及消费者利益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