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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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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委员会关于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税收征管与法治建设 - 加力治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开展全系统排查并对相关税务机关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推动废止或修改违规涉税协议条款[7] - 全方位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效,清理稽查积案,加大对新型涉税问题的监管力度,修订《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7] - 加快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推动增值税法于2024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行18个税种已有14个完成立法[7] - 深入推进打击虚开发票等偷逃骗税专项行动,发挥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16] - 推动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深入研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16] 社保费与非税收入征管 - 健全省级及以下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部门机构设置,加强人员力量配置,制定措施融入税收“大征管”体系[8] - 提高社保费征管质效,联合相关部门签订协作备忘录,开发上线征管质量监控指标,推动申报率和入库率稳步上升[9] - 规范非税收入征管,逐项开展规范度评估,制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7项非税收入征管规程[9] - 修订完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推进缴费事项纳入信用评价[17] 税费优惠政策落实 - 建立常态化应享未享风险筛查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深化“政策找人”,将优惠政策精准匹配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10] - 对不符合规定获得退税的“休眠企业”等开展风险排查,缴回违规享受的退税款,上线违规享受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政策的风险指标[10] - 健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制发税收政策解释工作规程,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部际会商[17] - 建立减税降费政策运行定期提示核查机制,防范优惠政策不应享而享风险[17] 税务系统治理与风险防控 - 坚决纠治涉税贪腐问题,在发票管理、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稽查5个领域开展综合治理[11] - 联合纪检监察组制发《关于规范和加强税收风险应对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规范风控核查全流程管理[11] - 全面推广智慧监督平台,设置公车私用等监督指标并常态化扫描疑点数据,修订权责清单范本健全权力运行内控机制[11] - 聚焦7个重点领域开展重点整治,持续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18] 干部队伍建设与选人用人 - 优化司局级领导干部选任调整机制,加大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力度,优化机构人员配置推进12366和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13] - 大力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在全系统深入排查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问题,建立选人用人说情打招呼情况备案报告制度[13] - 制发《税务系统选人用人问题负面清单》,组织各省税务局对照自查并狠抓整改[18] 特定行业税收监管 - 持续加强成品油行业税收监管,发布3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口径,研究修订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制发《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14] - 联合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部门推进加油机作弊综合治理,推动加油站行业规范发展[14] - 加强加油站行业税收监管,严厉打击加油站偷逃税行为[19]
为增值税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25 08:11
核心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旨在保障2026年施行的增值税法顺利实施 该征求意见稿在条款明确性、制度突破性和表述严谨性方面有显著进展 但部分概念和操作细节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1][3][4][7][8][10] 制度框架与范围界定 - 征求意见稿与增值税法对应分为六章 共57条 较现行实施细则增加17条 [3] - 明确增值税法第三条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范围: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和生产生活服务等;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等;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3] - 对"个人"的界定更严谨 明确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7] 纳税人分类管理 - 首次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弥补了增值税法中仅有"小规模纳税人"概念的缺憾 [4] - 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但需与增值税法第九条衔接 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 [4][5] -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 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9] - 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严于现行制度 [12]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 明确购进贷款服务及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延续现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平移"思路 [6] - 该规定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避免因规则变化导致增值税收入大幅减少 [6] 发票管理与税率执行 - 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使税负变化更加透明 [7] - 出口货物零税率需满足"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条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进一步明确 [9] 待明确事项 - 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通过税目注释确定 [9] -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计税方法需明确是否沿用现行规定 [9] -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结转抵扣或申请退还的具体操作需国务院进一步规定 [10] - 需规范"境外"概念的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并调整"逃税"等与现有法律不吻合的用语 [10] 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 贷款利息是否继续征收增值税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涉及税收理论、制度设计和国际经验借鉴 [12] - 纳税人类型转换的严格限制需考虑经营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