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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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金融监管总局、央行、证监会……集体出手!
券商中国· 2025-05-21 23:46
政策发布背景 - 金融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涵盖8个方面23项具体举措,旨在改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状况 [1] - 政策涉及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门,强调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政策合力 [1] 增加融资供给措施 - 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截至今年2月底已累计走访超过5000万户经营主体,授信超过10万亿元 [2] - 强化小微企业贷款监管引领,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近7万亿元 [2] - 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到北交所上市 [2][3] - 引导社会资本向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支持创投基金加大对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 [3] - 探索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以支持早期投资 [3] 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 优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地方政府运用多种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 [4] - 落实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 - 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有序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4] 贷款风险管理措施 - 修订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制定差异化标准并简化分类方法 [6] - 研究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核销政策,试点提高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核销上限 [6] - 引导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倾斜核销空间和资源,释放更多信贷资源 [6] 监管政策落实 - 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机制,优化商业银行条线管理模式 [6] - 对分支机构普惠金融业务绩效考核权重不低于10% [6] - 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不低于50BP的优惠 [6]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须因时而变
金融时报· 2025-05-08 12:46
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新规 - 《管理办法》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 [1] - 要求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不低于80%,其中500万元及以下占比不低于50% [1] - 提出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等业务流程 [1]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累计合作业务规模达5.81万亿元,惠及经营主体超500万户次,支农支小占比98.96% [2] - 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72%,综合融资成本降至4.65% [2] - 部分县级机构出现业务停滞现象,农担公司放大倍数普遍低于国际合理水平(5倍vs8-10倍) [3] 行业运营挑战 - 2023年代偿率1.8%-2.3%与0.72%担保费率形成倒挂,叠加1%运营费用压力 [3] - 存在专业风控人才短缺、代偿资金到位率不足、拨付周期长等问题 [3] - 部分机构因"不能出现风险"要求过度筛选客户或要求反担保,违背担保逻辑 [5] 业务边缘化原因 - 银行数字化转型降低信息不对称,普惠金融覆盖提升导致"去担保化"现象 [4] - 担保服务加重流程复杂度,客户对金融服务体验要求提高 [4] - "见贷即保"合作模式下部分担保公司沦为单纯风险分担工具 [6] 未来发展建议 - 需挖掘"三农"、小微领域贷款担保新需求,探索业务新模式 [6] - 加强风控能力建设,优化组织架构并引入专业人才 [6] - 推进数字化转型以实现高效衔接贷款方和全流程风控赋能 [6]
大公国际:政府性融资担保新规落地,机构外部支持有望强化
大公国际· 2025-02-28 12:16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 报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具有正面影响 [1] 报告核心观点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 引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 [1] - 《办法》的施行有助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防控业务风险 提高风控能力并获得更多政府支持 [1] - 《办法》出台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在资本金补充 风险补偿 信息资源等方面获得更多政府机构的支持 有助于其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改善信用状况 [3][4] 政策内容总结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 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 《办法》从经营要求 政策支持 绩效考核及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进行规范 [1] 业务发展方面 - 《办法》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职能 要求其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 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2] - 《办法》特别提及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 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 [2] - 对业务方向的规定有助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防控业务集中度风险 推动其稳健发展 [2] 风险控制方面 - 《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全流程风控管理 [2] -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定期更新 动态调整 [2] - 《办法》提出增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监管及市场化信用评级的外部约束 [2] 政府支持方面 - 《办法》提出绩效评价可以结合实际情况 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 强调重点考核政策性业务规模 服务质量 风险管控等情况 [3] - 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 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3] - 财政部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搭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政府 银行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 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放共享涉企 涉农信用信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