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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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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营商环境周报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10 15:33
服务消费培育政策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旨在聚焦重点与潜力领域,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2] - 激发重点领域发展活力,聚焦交通服务(铁路旅游、邮轮消费等)、家政服务(创新模式、智慧化场景、居家养老)、网络视听服务(超高清视频、微短剧)、旅居服务、汽车后市场服务及入境消费场景建设[2] - 培育潜力领域发展动能,重点推动演出服务、体育赛事服务及情绪式、体验式服务发展,并打击不法行为以优化消费环境[2] - 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开展服务承诺与质量监测,优化服务业标准化布局与品牌培育[2] - 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家政等服务消费领域企业发行债券,支持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2] 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 国家数据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旨在明晰机构功能定位,提升服务效能,释放数据要素价值[3] - 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强化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专业化发展,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3] - 提升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聚焦数据赋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支持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3] - 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3] 市场监管与消费环境建设 -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放心消费集聚区建设为载体,出台放心消费标准、放心消费主体培育等政策文件,培育一大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放心商圈、放心市场、放心景区[4] - 持续深化信用监管改革,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促进信用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4] - 2026年将持续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升审查效率和质量,以激发市场活力并守护竞争环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动能[4] 地方营商环境优化举措 - 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核实处置工作意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分办、处置、督办、反馈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6][7] - 明晰分级分类办理要求,一般问题要求承办单位10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结果,完善问题办结销号标准并建立满意度回访机制[7] - 加强核实处置过程指导监督,对推动不力单位可发出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乃至重点督办和约谈,对重大问题进行提级办理[7] - 创新问题多元解决机制,推行重点突出问题领导领办制度,构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法治会诊机制,建立正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制度[7] 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 - 大连海关印发《大连海关支持辽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措施》,聚焦通关便利、物流增效、产业对接和惠企服务等8方面[8] - 结合地市特色,精准适配跨境电商B2B和B2C模式,形成“一市一策”支持服务举措,助力本土特色品牌和产业跨境出海[8] - 推动跨境电商“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前置仓和退货中心仓,实现不同类型商品同仓存储、分拣、发运[8] - 实行7×24小时通关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空运跨境电商商品实行6小时内通关放行,高质量落实简化出口单证申报等便利化举措[8] 城市管理与执法模式创新 - 北京怀柔区以“减量提质增效”为轴心,推动执法模式系统转型,构建“综合执法+行业管理”联合响应机制,打造穿透式执行体系[10] - 建立“区级统筹+上下联动”新体系,强化区级城管执法部门五大核心职能,实施重大案件垂直报告机制,巩固“一个系统、一支队伍、一个标准”建设[10] - 探索“系统驱动+全程可控”新模式,统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科学高效推进联合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10] - 形成“分级分类+动态优化”新路径,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动态清单,构建三级联动体系,推行街面环境秩序“三色预警”巡查管控机制[11] - 健全“源头防控+系统治理”新机制,创新建立“一函一书”工作机制,践行“721工作法”,推行前置服务与“实名盯守+错峰巡查”[11] - 激发“人的素质+机的效能”新动能,开展系列培训构建能力提升体系,依托科技赋能开发智慧管理底座,推动“人机协同”能力升级[11]
四部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 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
中国证券报· 2026-02-09 04:47
政策文件与目标 - 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1] - 政策目标为到2029年底,实现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1] 核心主体定义与作用 -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1] - 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以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数据流通交易[1] 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创新 - 鼓励各类主体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多种交换方式[1] - 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1] - 引导经营主体之间数据交换交易模式合规健康发展[1] 数据产品与服务形态创新 - 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2] - 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2] - 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2] - 支持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2] 人工智能相关数据发展 - 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2]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主体,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2]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等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2]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协同 - 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2] - 鼓励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充分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流通交易[2] - 引导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促进数据跨主体、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利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