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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属于惠州雷士
南方都市报· 2025-07-08 14:44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核心 - 惠州雷士与山东发展公司涉及字号案和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最高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均作出查处函件或裁判文书 山东发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行为被明确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 [1]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 最高法确认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终止商标授权《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明确载明"即使存在20年商标授权协议 双方同意立即解除 不再执行" 山东发展公司在10年前已不再享有所谓"20年商标授权" [2] - 最高法驳回惠州雷士要求山东发展公司更改企业字号的再审申请 因《协议书》未对"雷士"字号作出明确终止使用约定 [3] - 最高法明确指出"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属于惠州雷士 山东发展公司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包括不能缩写为"山东雷士""山东雷士照明"等 [3]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 天津法院一审认定山东发展公司及其代工厂 销售商构成商标侵权 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停止生产或销售惠州雷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 - 判决代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销售方须承担惠州雷士的维权合理开支 [4] - 惠州雷士于2025年6月30日再次向山东发展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擅自使用注册商标 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底下达《关于对"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开展全面查处的函》 [6] - 查处函明确自2015年8月31日起山东发展公司商标使用授权已终止 未经许可使用惠州雷士商标构成侵权 [6] - 执法稽查局要求全国市监局从4月30日起开展集中行动 对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全面检查 8月15日前报送案件办理结果 [6] - 多地代工厂及经销商已被查封扣押大量山东发展公司产品 [6] 惠州雷士后续措施 - 惠州雷士表示将继续追究生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主体的刑事责任 对制假售假行为一打到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