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科技(6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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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0 16:45
内幕信息范围 - 制度适用公司及其下属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2] - 一年内重大资产买卖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5] - 大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6]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6]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6] 内幕信息管理 - 董秘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材料保存10年[9] - 发现内幕交易2个工作日内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交所[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保存10年[10] - 知情人自获悉信息起填登记表[12] - 登记备案需知情人告知董秘,董秘组织报备[13] - 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完整,送达不晚于信息披露[14] - 发生特定事项报送档案,重大事项制作备忘录[15][16] - 信息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档案和备忘录,变化及时补充[17] - 筹划重组首次披露时报送档案,有变化补充提交[18] 保密与责任 - 各部门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谋利[21] - 提供未公开信息前确认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29] - 知情人买卖股份2个交易日内申报[23] - 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报表数据[23] - 未执行填报制度致损失应赔偿[25] - 填报负责人未尽职管理致损失应赔偿[25] - 知情人违规处罚或要求赔偿,结果报送备案公告[25][26] - 相关方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6] 制度相关 - 监管有新规定制度相应修订[2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生效[28] - 内幕信息一事一记,每份档案一个事项[30]
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0 16:45
委员会组成 - 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4] 任职与会议规则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6年[4]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会议[9] - 会议召开前三日发通知,信函交付邮局第五个工作日送达[10]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可撤销职务[12] 决议规则 - 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13] - 表决方式举手表决,视频等方式为签字[13][14] 会议记录与资料保存 - 会议记录含日期、地点、召集人等内容[15] - 会议资料证券部保存,不少于十年[17] 决议跟踪与处理 - 主任或指定委员跟踪决议实施,违规可要求纠正[16] - 不采纳意见向董事会汇报,由董事会处理[16] 细则说明 -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18] - 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8] - 与新规定抵触依新规定执行[18]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8]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
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0 16:45
制度目的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2] 责任追究范围 - 针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致公司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况[3] 重大差错情形 - 包括财务报告差错、业绩预告差异等多种情形[3][4] 适用人员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5] 责任划分 - 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7] - 董事长、总经理等承担主要责任[8] 处罚情形 - 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等从重或加重处罚[9]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10] 追责形式 - 包括行政、经济、刑事责任[11] 申诉规定 - 被追究者可在30日内书面申诉复议[11] 参照执行 - 季度、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差错认定和追责参照本制度[13] 制度生效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审议通过生效[13]
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0 16:45
制度适用与生效 - 制度2025年10月制定,适用于董事和高管离职[1][2] - 董事辞职提交书面报告,收到之日生效[4] 履职与补选 - 特定情形原董事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履职,公司60日内补选[5][6] 离职手续 - 董事、高管正式离职3日内办妥移交并签署确认书[8] 股份转让 - 任职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持有总数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10] 责任义务 - 离职不得干扰公司经营,保密至秘密公开[10][11] - 擅自离职或违规致损担责,涉违法犯罪移送司法[11]
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0 16:45
董事会秘书任期 -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6] 任职限制与解聘 - 最近3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5] - 连续三月以上不能履职公司应1个月内解聘[7] 聘任与职责 - 原任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7] - 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职责[10] 特殊情况处理 - 空缺超三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6个月内完成聘任[7] 信息管理 - 聘任、通讯变更、解聘等及时公告或提交资料[6][7][8]
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0 16:45
担保比例与审批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按持股比例进行[3] - 申请为不符合条件但风险小的单位担保,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6]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11] 额度审批标准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额度预计与调剂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对未来12个月拟担保对象及新增额度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 担保流程与合同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6]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16]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并披露结果[21]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还款等情况需通报董事会[24]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9]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控制风险[2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27] -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披露多项内容及占比[27]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7]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披露追偿情况[27]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并通知公司披露[27] 责任追究 - 公司应追究因关联人担保债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责任[31]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1]
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0 16:45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3]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其中[7]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7] 募投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0]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20] 资金使用限制与审批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13]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5]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5]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25]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5]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特殊情况处理 - 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情况,应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6]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信息披露的差异,经半数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6] 责任与制度执行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处罚并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2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8]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等规定[2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28]
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0 16:45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 ...
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0 16:45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 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倡导理性投资,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投资者群体中建立公司 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 ...
合力科技(603917) - 合力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0 16:45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